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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北京政府时期吉林省道级政区行政体制述论

2010-08-15杨卫东

黑龙江史志 2010年5期
关键词:公署科员科长

杨卫东

(吉林师范大学 吉林 四平 136000)

一、清末民初吉林省道级政区的变迁

1907年开始,清政府发布政令,宣布改革东北地区管理体制和地方官制,吉林正式建省。1908年设西路兵备道,1911年设珲春兵备道,又设依兰兵备道,加上1905年设立的哈尔滨关道,共计在吉林全省设立了四个道[1]。此时的东北四道不是一级行政区,其职掌在于“兵备”和“分巡”。1913年1月8日,北京政府公布了《划一现行各省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等法令,确立了省道县三级地方行政区划体制。据此,吉林省对道级政区也作了调整。

根据《划一现行各道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吉林省沿设西南路道、西北路道、东南路道和东北路道等四道。西南路观察使管辖区域为东至舒兰县属境,西至长岭县属境,南至濛江属境,北至农安县属境,所领县分有吉林、长春等十一县。西北路观察管辖区域为东至长寿县属境,西至新城县属境,南至榆树县属境,北至濛江属境,所领县分为新城、双城等八县。东南路观察使管辖区域为东至东宁县,西至额穆县,南至和龙县,北至宁安县,所领县分有宁安、延吉等八县。东北路观察使管辖区域为东至虎林县,西至方正县,南至穆稜县,北至绥远县,所领县分有依兰、绥远等十县[1]。

1914年北京政府公布《道官制》,并于6月公布了《各省所属道区域表》,规定各省所属道区辖境基本沿袭清末道的区域。据此,西南路道改为吉长道,道尹为繁要缺,一等。西北路道改为滨江道,道尹为繁要缺,一等。东南路道改为延吉道,道尹为边缺,二等。东北路道改为依兰道,道尹为简缺,三等,1915年改为边缺,进升为二等。各道所管辖的县一如1913年而没有发生变化。而后,1916年4月增置的宝清县,1917年5月增置的勃利县,被纳入到依兰道管辖。1922年增置乌珠河、苇沙河两设治局,被纳入到滨江道辖区。

1929年2月,根据南京国民政府有关地方行政制度的规定,裁撤各道。吉林省政府相继将四道裁撤,作为一级政区的道在吉林省不复存在。

二、吉林省各道公署组织结构及其职权

1.道公署组织结构的变革。1913年1月8日,北京政府公布了《划一现行各道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2]据此,吉林省相继建置各观察使公署,并与北京政府公布的法令基本上保持一致。如吉林省西北路观察使公署内即设置秘书一人,除设置内务、财政、教育、实业四科外,还设有外交科和诉讼科;其中内务、财政科长由一人兼任,教育和实业科长由一人兼任,另外还有科员兼任的情况。[3]

1914年5月北京政府公布《道官制》,同年9月又公布《修正道官制第二条》等法令。据此,吉林省对原来的观察使公署进行了改组。如依兰道道尹公署内设置第一、二、三科和外交科共计四科,每科设科长一员、一等科员一员、二三等科员若干员,外交科设科员二员,不分等级。设总核一名综核各科稿件,以第一科科长兼充。设主稿一名,以科长或一等科员兼充,均不设专员。设管卷及统计各一名,均以科员兼充。设译电员一、二员,由道尹酌定。[4]

2.各道公署的职权。民国北京政府时期,吉林省各道公署的职权范围比较广泛,主要有监督地方司法、财政权,办理地方教育行政权,以及处理对外交涉事项的权力。如吉林省公布的《吉林依兰道道尹公署办事章程》规定:

第一科负责管理省长公署特别委任监督司法行政、警察巡游暨地方保卫团、惩治匪党、通缉及停缉、著作出版、职员进退及奖励惩戒、地方自治公共团体等事项。第二科负责管理省长公署特别委任监督财政、会计、庶务、公私慈善事业及其他公益财团、察核各县计算表册等事项。第三科负责管理地方教育行政、各项学校成立及变更废止、地方行政官厅办学考成、办学人员奖惩、道立中学校报告、筹拨道立中学教育经费等事项。

外交科负责管理招待外人、界务交涉、防疫交涉、商务交涉、华洋诉讼移转、处分俘虏、外人游历照料、外人租赁房屋合同、华人出籍外人入籍等事项。[4]

三、吉林省各道公署的运行体制

1913年3月北京政府公布的《各道观察使公署暂行办事章程》规定,“各道观察使公署办事细则由观察使定之”。[5]据此,吉林省各道公署相继制定并公布了办事细则,这里仍以《吉林省依兰道尹公署办事章程》为例,对道公署日常政务的开展情况做一介绍。

1.关于公牍的处理程序。外来文书由收发处拆封摘由,检点附件、备簿登注日期号数并分项盖戳,分科送请道尹阅后交由总核科长分发主办各科办理,如系特别机密要件随时送请道尹阅后发交总核或科长办理。

各科承办文件应添注到科日期及分科盖戳。兼充总核科长提办机要文件,随时盖章送请道尹判发,科员拟办稿件先送总核科长核定加章,再由收发处送由各科科长会加名章后汇登号簿送判。

凡已判行之稿交雇员长分发雇员缮写、校对、登签印簿交监印处校对用印,并请道尹签名交收发处编号封发。文件印发后由收发处将已办之稿及外来文件附卷编号归档。凡核拟稿件及雇员缮稿、缮文校对,均于稿尾加盖名戳,所有送稿、判回、送签、印发、归档日期并于稿面填注。

2.关于道尹公署的作息时间和业务考核。本公署自道尹以次均莅办公室,所有署内人员应依规定时间就席办公,前项办公时间由道尹分委规定,随时谕知值班、散班并以振铃为号,但有特别紧急事件必须当日办竣者应以办竣散班。

公牍分特别紧要及最要、次要、例行四项,特别紧要到科即刻拟办,最要者当日办讫,次要者不得过两日,例行者不得过四日,但应行会商并检卷核算,特别繁琐事项不在此限。

各科人员办事勤惰由总核科长秉公督察禀承道尹惩奖,雇员由本科科长会同总核科长分别劝惩。[4]

由上述内容可以看出,这一时期的道公署的运行体制渐趋步入了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

四、吉林省道级政区行政体制的特点

第一,道公署组织结构与职权分配是在中央政府设计的整体框架内进行的。1913年1月起,北京政府公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规范地方各级行政机构的设置及其职掌。其中,有关道公署设置的法令主要有《划一现行各道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道官制》以及《巡按使委任道尹监督司法行政办事权限暂行条例》等。而从吉林省各道公署的实际组织情况来看,基本上与上述法令的要求相一致。

第二,各道职能继续向着多元化演变。清代一般在地方设有分守道和分巡道,为省布政司、按察司的派出机构,并不是正式的一级行政区划,[6]其主要职责是征税。民国建立后,东北各道的职能范围与晚清时期相比具有了扩大的趋势。吉林省各道作为一级行政区划,不仅要管理所辖地方的财政、教育、实业等事务。同时,出于处理对外交涉事务的需要,道公署具有了处理对外交涉事务的职能,其职能的多元化趋势由此可见一斑。

第三,道公署的运行体制也逐渐步入了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关于地方各道公署的具体运行,北京政府曾公布了《各道观察使公署暂行办事章程》,要求各道观察使自行制定各该公署的办事细则。据此,吉林省各道公署相继制定了较为细致的办事章程或细则,使道公署日常政务的处理有法可依,运行体制渐趋法制化和制度化,具有了现代行政的性质。

[1]吉林公报[N].第260号,1913-08-06.

[2]北洋政府公报[N].第243号,1913-1-9,上海:上海书店,第9册,1988:153-154.

[3]吉林公报[N].第378号,1914-04-04.

[4]吉林省政府档案[Z].吉林省档案馆藏,J101-08-1692.

[5]北洋政府公报[N].第321号,1913-3-29,上海:上海书店,第11册,1988:721.

[6]周振鹤.地方行政制度志[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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