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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代民间借贷的几点讨论

2010-08-15

黑龙江史志 2010年5期
关键词:社会史高利贷借贷

陈 辰

(辽宁师范大学 辽宁 大连 116029)

一、明代以前私债问题研究

民间借贷,学界亦称为“私债”,是一种古老的生息途径,相较于官府借贷,涉及的范围更为广阔,触及的角度更为多面,是古代中国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力的影响着当时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各阶层经营方式的变革,并进一步改变着世风、世俗与社会结构。

中国古代关于官府借贷的记载最早可见《周礼》所载“凡赊者,祭祀无过旬日,丧纪无过三月;凡民之贷者,与其有司辨而授之,以国服为之息”[1],有关民间借贷的最早记载大致可追溯到春秋战国时期的苏秦出游前“贷人百钱为资,及得富贵,以百金偿之”[2]。

学界对历朝民间借贷研究不多,书文寥寥,且大多从经济史、思想史或法律史的角度入题。魏悦《先秦时期借贷活动的发展及其演变》(《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04年4月)、《先秦时期借贷思想初探》(《史学月刊》,2005年第6期)二篇文章从西周、春秋、战国三代放贷多为“扶贫赈济”、不予取息或只取少息入手,表明了笼罩在礼乐文明“人性关怀”下的先秦借贷逐渐向官府支持、并立法保护转变的趋势,侧重于论述统治者从政治角度出发的思想转变,属于思想史的范畴;又有王刚《从债务问题看西汉商品经济的状况》(《安徽史学》2003年第2期)考察了西汉债务问题,“西汉时期放贷变得经常”、政府在对债务的管理上有严格的法律规范和息律限定、商业的繁荣是“赋税货币化政策刺激下的变态经济”,属于经济史的讨论方式;谢全发《汉代债法研究——以简牍文书为中心的考察》(西南政法大学法律史专业博士论文,2007年3月)从民法的角度考察汉法对债权人、债务人权利与义务的规定,“汉代债法奠定了我国古代债法的基础”,全面研究了西汉的契约制度。

有关唐、宋等各代的民间借贷的研究,更是少有其迹。历史下推至商品经济初步萌芽的明代。

二、明代私债问题研究

随着明代资本主义经济生产方式的萌芽、发展,加之明代初、中、晚期的社会动荡,贫者愈贫、富者益富,民间借贷相彰发展。它不仅是一种经济行为,更是一种牵涉到政府干预的社会行为,对社会的方方面面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此类著述止于三五人,对私债的研究大抵限于借贷途径、借贷用途、利息率而进行的粗犷讨论,仍旧是沿袭经济史、法律史的正统研究。且,大多史学工作者对其社会影响一笔带过,且对其历史作用基本持全盘否定、批判的态度。

此外,研究的方向也多以商业性借贷为主,或者说以城市借贷为主。而百姓“一有婚、丧、庆会之用,辄因其便而取之”,“遭岁恶,富室贷民粟,取息倍他日”[3],学界对广大农村家庭因饮食、春种秋收、婚丧庆会之需而借贷鲜有论述。对城市商业经营性借贷与农村维持生活、农业再生产借贷两者的不同、债权人与债务人社会地位的悬殊与变迁从未涉及,故此,不能进而深入剖析明代私债的社会作用及其社会影响。

近年来,史学界对于明代私债的关注与研究的相关论文主要有:赵毅先生《明代豪民私债论纲》(《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6年第5期)入题于私债的源起,聚焦于豪民的划分、按债权人及贷款用途而区分的私债的类型、私债的利息率与政府的干预,并着重对明代豪民私债“涉及范围广、社会层面多、利息率偏高”进行评述,简洁的点明了在两极分化严重的封建社会中,“私债还是多少起到了扶植生产与稳定社会的作用”[4]。卞利《明清典当和借贷法律规范的调整与乡村社会的稳定》(《明清史》2006年第3期),认为明清典当和借贷活动的普遍化,迫使统治者不断在立法上对典当和借贷行为进行规范,以适应城乡社会经济形势的变化,从法律和制度上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政权的长治久安和社会(特别是乡村社会)的基本稳定。孙强《晚明商人借贷的利息率与商业性借贷的发展》(《史学集刊》2007年第2期),从商人借贷的利息率这一要点入手,认为晚明商人借贷的利息率总体上是以低于年息36%为多,这一利息率既大大低于消费性借贷的利息率,又低于市场平均利息率,“一般均在法定利息率的范围之内”,得出利率相对较低,商人借贷通常有利可图,因而商业性借贷能够得到发展的结论。孙强《晚明商人借贷的途径与商业性借贷的发展》(《明史研究》第九辑,2005年)主要论述了晚明商人的借贷途径、不同的借贷对商人而言有怎样的意义,商业性借贷的发展是否受到借贷途径的限制及商业性借贷的消极影响等诸问题。孙强《晚明商业资本的筹集方式、经营机制及信用关系研究》(东北师大明清史专业博士毕业论文,2005年)分析了晚明商业资本的筹集方式、经营和信用关系方面的运行实态,以此解释晚明商业资本为什么发展和怎样发展,认识到商业资本和商业的发展潜力,商业资本的发展也推动了晚明商品经济的发展并使之呈现出繁荣的景象。彭峰《高利贷葬送明帝国》(《新世纪周刊》,2008年第38期)分析了明代高利贷的普遍盛行,“势力雄厚的大家族自不必说,就算是一般的自耕农,如果稍有积蓄,也会将其贷之于邻里以取得利息”[5],而借方的抵押品只可能是田产,这也是农村贫富分化的开始,一方逐渐成为豪门富户,而另一方则只能是陷于赤贫,并且这种情形在当时已经成为一种社会风气,他得出的结论是:缺乏有效的货币制度和商业制度让高利贷成为明帝国农村经济中无法割除的毒瘤,并最终葬送了这个曾经辉煌的帝国。

与私债紧密相关的著作仅有刘秋根《明清高利贷资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8月版)一册,它从理论上廓清了以往在高利贷资本认识上的一些盲区,指出过去对高利贷资本的否定在理论上主要来源于马克思从生产方式变革的角度或者从研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起源的角度所做的整体性的估价,并分别论述了高利贷资本组织方式的变化,分析了高利贷资本与小农再生产的关系,与城市手工业、商业及矿冶等各行业的关系,认为“生活性、消费性借贷对社会生产造成危害,而经营性、生产性借贷则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傅衣凌《明清农村社会经济——明清社会经济变迁论》、《明清社会经济史论文集》(中华书局,2008年3月)两本论文集中,以较少的篇幅论及了私债对乡族势力的影响、私债引起的民间反抗,点墨之中启人思考。陈宝良《明代社会生活史》于导论中以不足一页的篇幅提到了士大夫“借银生息、坐而积银”的生活(或价值)趋向,这些史料多被用来引证明代士人群体的生活、交往方式。

而叶孝信主编的《中国民法史》,孔庆明等编著的《中国民法史》、张晋藩的《中国法制通史》等著作则体现了明清典当和借贷立法方面取得的研究成果,这些研究多限于立法调整的层面,对其社会影响没有涉及。刘秋根重点研究的是明清高利贷资本及其经济影响,于社会作用也较少涉及。

以上论著多是梳理明代私债率的高低、借贷类型的划分、借贷途径的不同、借贷立法的逐步调整、政府对借贷的限制,仅有赵毅先生的《明代豪民私债论纲》、刘秋根的《明清高利贷资本》概括的提出了私债的社会作用,尤其是对发展生产、稳定社会秩序的积极作用,大抵是出于结构上的考虑,二位并未就私债(或者高利贷)的社会作用加以详尽的论述,但极大的起到了启迪后学、引导深入探究的作用。徐海燕的《中国典当业的历史流程及社会作用》(社会科学辑刊,2004年第3期)提出“城乡下层人民的贫困状态是典当行业产生的社会基础,包括寺院经济在内的商品经济的发展是典当行业产生的客观物质条件……资本主义萌芽的出现……是典当业进一步发展的主要因素”,而对其社会作用仅用二三百字笼统地表述为“稳定民间借贷关系……抑制民间借贷、维护社会安定团结”。

正史中,自然难以找到有关乡野借贷的只言片语,而散落于明人笔记中的各地亲历他闻却无一不证实了在日益广泛化的私人借贷社会现象下,农民的贫困状况和社会地位的日益低下。河南有名为“青稻钱”的高利贷,即“谷一石,熟时值银三钱,则先时仅得其半。主翁之礼钱,说合之保头,又十之二三”[6],周之夔于《弃草文集》中描述了福建佃农已陷入高利贷与田主私租的双重盘剥之中,“收成甫毕,贫佃家已无寸储矣”。

三、私债问题的社会史意义

应该说,有关明代私债所能探讨、生发的问题还有很多。历史的主脉络是社会的发展、阶层的演变,如何从社会史的角度出发,详细探究、阐明明代私债产生的原因、“由贷而富、因贷致贫”所造成的等级礼法制度的破坏、商业借贷与农村借贷的不同、私债的盛行对里甲制度和户籍制度造成的冲击、债权人与债务人社会地位的悬殊与变迁等问题,拾遗、补阙,从社会史的角度去理解经济史的问题,发现社会史的意义,或许应该成为待重视的选题。

首先,从方向上看,史学界对于明代私债研究较晚、著述不多,真正汇论成文的也不过三五篇,且就社会史而言的角度,涉及笔墨较少。应当在这方面梳理史实,展开讨论,通过对私债的成因、债权人与债务人社会地位的变化、私债的积极作用与消极作用来揭示明代私债的社会作用与社会影响。

其次,在资料的运用方面,重视史料的原始性,以正史作为首要资料,以之作为理解私债的根本;借鉴常用的社会史史料,如《天下郡国利病书》、《四友斋丛说》、《明季北略》、《古穰文集》这些都是相对客观的第一手资料,对于我们认识和理解当时的社会现实具有很大的帮助。

再次,从多方面去挖掘查找有关资料,尽可能全方位立体性地将私债置于整个社会进程中去考察,从而弄清其正反两方面的社会作用与影响。

由社会史的角度去理解经济史的问题,发现社会史的意义,力图厘清社会史应该担当的史学职责,并体现学科内部不同研究方向的交叉,当为学科内部融合的个人体验。

此外,围绕私债社会作用与社会影响的探讨,能使我们更为清晰地沟通历史之间的联系,透视这一经济现象对下层社会的影响,有助于我们进行客观认识和准确评价,这对于我们如何分析评价历史现象有着借鉴意义。

[1]十三经注疏·周礼·地官·泉府[M].北京:中华书局,1980:738.

[2]史记·苏秦列传[M].北京:中华书局,2006:423.

[3][明]定征.匏翁家藏集[M].北京:商务印书馆,影印本.

[4]赵毅.明代豪民私债论纲[J].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6,(5):23.

[5]彭峰.高利贷葬送明帝国[J].海南:新世纪周刊,2008,(38):112-113.

[6][明]王祖嫡.师竹堂集[M].民国刻本: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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