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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对企业盈余管理行为的影响

2010-08-05张向虹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0年7期
关键词:盈余存货会计准则

张向虹

一、盈余管理的基本概念

目前我国学者对盈余管理的定义主要有两个方面的观点。陆建桥将盈余管理定义为“企业管理人员在会计准则允许的范围之内,为了实现自身效用的最大化作出的会计选择”;章永奎、刘峰则认为,盈余管理是“上市公司为特定目的而对盈利进行操纵的行为”。其概念的分歧表现在:一、盈余管理是否局限于会计准则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二、盈余管理的手段是否包括非会计方法如时间的安排和交易的构建等。

笔者认为,企业进行盈余管理的手段多种多样,不只限于会计方法的选用,企业管理当局对公认会计准则以及其他可能影响会计报告盈余的法律的游说也属于盈余管理的范畴,因此盈余管理可以定义为“企业管理当局在不违反会计准则的前提下有目的地采取多种手段达到期望报告盈余的行为”。

盈余管理的重要方法就是会计政策选择,而会计政策选择的结果可能会影响到公司的盈余。但是二者还是有区别的:第一,盈余管理与会计政策选择的主要区别在于管理当局的动机。如果管理当局试图通过收入确认、存货计价等行为来达到明确的预谋目标,该行为就属于盈余管理。因为动机是主观性的,这就增大了识别盈余管理行为的难度。第二,盈余管理除了采用会计方法外也可能采用非会计方法,例如安排交易的发生和交易方式等,它比会计政策选择涵盖的范围广。第三,盈余管理主要针对利润表中的盈余数字,而会计政策选择不一定以盈余为目的。

二、会计准则对盈余管理的一般制约

1.会计准则产生的目的就是为了遏制由于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操纵会计信息的行为,规范会计信息的生成,重塑投资者对会计信息的信心。

2.为了减轻公司制产权关系所带来的信息不对称,公司管理者必须通过提交财务报告来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上市公司披露的会计信息产生于公司日常的会计实务。在公司的会计实务中,如何通过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这一套会计程序生成会计信息,必须按照会计准则的规范进行。因此,会计准则是会计信息生成和披露的基础。

3.会计准则不仅对会计信息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做出了规范,而且对会计信息的质量提出了全面要求,而这些信息的质量要求也正是会计信息使用者所需要的。如果严格按照这些质量要求生成会计信息,无疑可以有效地防范盈余管理的发生。

4.为了确保上市公司披露的会计信息能够公允地公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除了要求其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必须遵循会计准则外,其财务报表在最终提供给会计信息使用者之前,还必须经过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通过独立审计对财务报表的验证来减轻信息不对称的程度。

可以说在企业财务报告的编制、审计、披露这个供给链中,会计准则、外部审计和事后惩戒一起构成了政府会计监管体系。该体系保证了信息提供者传递到信息使用者手中的会计信息的质量,有效地防范了盈余管理的发生。

三、新会计准则对盈余管理的影响

2006年修订的新会计准则已于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这份包括39项企业会计准则和48项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新规,首先在上市公司中推行,随后逐步推广到所有公司。

新会计准则引入的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的“公允价值”概念,“公允价值”计量在交易双方自愿达成的金额,更多地采用了市场化方法,其目的是限定企业利润调节的空间范围,规范和控制企业对利润的人为操纵,垒实经营业绩,提高盈利质量。其采用制约盈余管理的主要体现在:

一是存货先出计价的采用。存货先出计价方法的选择对当期利润的影响,具体体现在存货的价格波动上,当存货价格处于上涨时期,采用后进先出法,是将最高价格的材料入账,使当期成本费用上升,减少当期利润;若采用先进先出法,是将最低价格的材料入账,使当期成本费用下降,增加当期利润。若存货价格处于下降时期,则正好相反,即采用后进先出法会减少成本,增加利润;采用先进先出法则增加成本,减少利润。这一核算办法的变动,将使企业利用变更存货计价方法来调节当期利润水平的惯用手段不能再被使用,使所有企业的当期存货耗费用,反映的都是实际的历史成本,从而提高了会计信息的使用价值。

二是规定企业合并对价按资产账面价值进行会计处理,使公司提供的会计信息更真实地反映企业的经济实质。这是从我国资本市场的现状和市场经济发育的实际出发,谨慎地使用公允价值,规范企业盈余管理行为,提高企业利润的可信度。

但也有不少学者认为,会计准则的修改本身不能完全消除企业的盈余管理。尽管新会计准则全面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但同时给予了公司更大的自主权来根据对公司经济预期的改变调整会计政策。针对新准则的规定,企业可能会以新的盈余管理手段来应对。

如以新的《固定资产》准则要求企业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方法及预计净残值至少每年复核一次,当使用寿命预计数及预计净残值与原先估计有差异时,就应当调整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与净残值。但新准则仍然要求企业只有在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时,才能调整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由于固定资产的金额都比较大,企业只需通过对折旧年限的调整,就可以对业绩进行一定程度的调控。可见人为因素依然在起着作用,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只要新的盈余管理手段出现,新会计准则抑制盈余管理本身同时所产生负面效用就会存在,并且还可能在短期内恶化,这就是会计变革本身要付出的代价。

四、新会计准则出台后制约盈余管理的对策

一是要改善审计监督。高质量的审计准则和注册会计师独立的执业是促进会计准则执行的有效保障。我国审计署等部门颁布的审计法规及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的独立审计准则,基本形成一个完备的体系,但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执业却缺乏充分的执业保证。一般说来注册会计师对企业盈余管理行为应当有很高的识别能力。但是,我国证券市场上出现的“亿安科技”、“郑百文”等事件,与注册会计师审计不力、舞弊行为有着直接的关系。究其原因,不健全的注册会计师制度是造成注册会计师被动局面的制度根源。我国注册会计师面临的是一种权、责、利不相协调的法律环境。注册会计师有责任揭露公司的不当行为,但却没有相应的权力保障,而且其生存要仰靠公司管理者的鼻息。在此背景下,注册会计师也就难以保持实质上的独立,可能为了自身利益迁就于企业,默认其盈余管理行为,甚至与之共谋作假。此外,由于盈余管理风险变量与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之间不具有显著的相关关系,即注册会计师没有因为上市公司过度的盈余管理而主动解除审计约定,规避潜在的审计风险。以此就必须完善审计规范包括修改《注册会计师法》,尽快制定实施条例,以增加可操作性;加快独立审计准则的制定步伐;考虑终止由上市公司自行聘任注册会计师的做法,改由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进行审计等等加以解决。

二是要改变我国对会计准则监管的被动局面。亡羊补牢式的监管方式损害准则的公信力,并造成巨大的经济问题。我国对会计违规行为的事后惩戒不够严厉,难以形成准则的威慑力。很有必要出台配套法律来加大对会计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三是要加强投资者教育。目前新会计准则主要针对上市公司,但目前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普遍学历较低,并且接受金融投资教育的渠道和机会很少,虽然靠自学和实际操作获得一些经验教训,但长远而言,这种情况很不利于投资市场的发展。为此,惟有开展对市场投资者的教育,尤其是加强对新会计准则的认识,才能加强投资理性,发起群力,更加注重对上市公司实行新会计准则的监管,以此保证新会计准则的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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