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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斐多》看自然法之不朽

2010-04-07张胜军

关键词:理性灵魂法治

张胜军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河南郑州450011)

从《斐多》看自然法之不朽

张胜军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河南郑州450011)

作为对西方文化产生深刻影响的柏拉图对话录,《斐多》历经古今沧桑流变,依然不失现代经典巨著的价值,如果说贝卡利亚之《论犯罪与刑罚》是现代刑事法治的滥觞,那么《斐多》则是整个西方哲理文化包括法治文化的先导。当代中国孜孜追求的法治迥异于传统中华法系之专制法制,更偏重于法律本身,应该制定得良好且法律获得普遍的遵从的正义法治,该种法治的内核即法律的灵魂则是西方文化中的自然法。

自然法;斐多;法律信仰

《斐多》主要记录了苏格拉底在饮鸩而死之际对于人的灵魂之存在的阐发。德国莫宜佳博士在杨绛译《斐多》之序言中说,苏格拉底的审判和他最后时刻的描述,至今还是西方伦理学的基础。中国数千年的文化中,自然有不同的传统,但与西方文化也有很多相通之处。在转型期中国法治研究中,研读这部著作无疑对于深刻认识我国在借鉴西方法治文化中出现的种种问题不无裨益。其中,法律的灵魂——自然法之不朽,是《斐多》给法律人带来的最宝贵的财富之一。

一、源流:自然法的阐释

相对于人定的实在法(即人定法),自然法是法律中的最稳定部分,前者偏向于实然层面,后者则着重于应然层面。法国作家付尔内说,自然法就是上帝用以治理宇宙的那种有规则的而经常的事物秩序。自然法在西方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总体而言其发展趋势是从基督教背景下的自然法发展到强调通过人类理性来达到对自然法的趋近认识。霍布斯在《利维坦》中写道,自然法是永恒不变的,不义、忘恩、骄纵、自傲、不公道、偏袒等等都绝不可能成为合乎自然法的[1](P121)。西班牙耶稣会哲学家苏亚雷斯认为:“理智的自然之光自发地在宣告应该做什么事,这就可以称之为自然法。”[2](P46)此间关于自然法的阐释中,从《斐多》一书反映出来的意思来看,较为符合的还是霍布斯和苏亚雷斯的观点。苏格拉底认为,灵魂不会有邪恶,灵魂主管着全身的各部分,败坏的只是肉身[3](P64-65);可以从概念里追究事物的真相,美的东西,因为它有美,所以是美的,每件东西的存在,没有任何别的原因,只因为它具有它自己的本质[3](P72-75)。自然法不是外在的秩序,不是具象的正义、公道,不是可见的自然之光,而是抽象的、不变的公平正义,是抽象的、理智的自然之光。它和人定法是不相容的,一旦出现人定法,自然法就避开而不可见了。虽然可以从一些人定法中通过理性感受到自然法的存在,就像可以从肉体人身的言谈举止中领悟到灵魂的存在那样。洛克在《政府论》中将理性说成是自然法。从人类逻辑和经验来看,确实有符合自然法的种种特征。自然法永恒地规范着所有的人,但是自然法应当是超越人类的,理性乃人类之“自然法”,真正的自然法并非人类所能完整把握的。西塞罗在《共和国》中说,真正的法律,乃是与大自然相符合的正理(right reason);它是普遍适用的,不变而永存的;它以它的命令召唤人们负责尽职,以它的禁制防止人们为非作歹。自然法之所以谓之自然法,认定其性质的关键处在于“自然”,自然法之本身是自为的。

二、开启:自然法与法律灵魂

在苏格拉底看来,一切事物,凡是有相反的一面,它一定就是从这相反的一面产生的,而且只能由这相反的一面产生[3](P25)。好从坏中产生,公正在不公正中显现,看不见的灵魂在我们出生以前先天存在,我们新的认识仅仅是记忆,人的灵魂不是肉体各部分组合而成的和谐,不会因为肉体的死亡而死亡,灵魂占有了一件东西,这东西就有生命了,灵魂和死不相容,灵魂是不朽的[3](P83)。从这个角度说,自然法是法律的灵魂,自然法是不朽的。

自然法作为法律之灵魂,体现在法律所保卫的若干重要价值上——自由、公平、正义、秩序,具体的制度运作诸如正义的宣判、个人权利的救济都是这些重要价值的具体承载形式,就如琴和琴弦组合之于音乐和谐,而和谐不是灵魂。所以自由、公平、正义、秩序也不是自然法,它仅仅是自然法的体现而已,自然法较这些价值更为崇高,因为它是法律的灵魂。公平正义的尺度和值域经时代而轮变,而自然法则亘古不变。所谓法律的信仰,应当是对法律灵魂的信仰和追随,而非对具体价值的简单推崇。自然法该是一种法律范畴的宗教教旨,至少是一种准宗教;但法律信仰又不等于宗教信仰。对此,以格老秀斯为代表的近代自然法学家认为,自然法是上帝注入人心的,因此它有一个神圣的渊源,但是“承认上帝的不存在或人类事务与他无关,我们以上的话也仍然具有一定程度的效力”[4](P49)。这是对经院哲学“唯意志论伦理学”的摒弃,阐释了非基督教视野中对法律灵魂的领悟,以对我国法治来说,主要是在不改变无神论社会背景的条件下,通过艰辛卓绝的哲学研究和法学学术努力,达致对于超脱世俗的法律灵魂的深刻把握,将自然法作为我国法律人从事法律工作的内心砥石,以此指导我国司法实践和建设法治社会之进程。

三、超脱:自然法之不朽

正如大多数人是用肉眼来观看世界,他们看不见灵魂,所以人们对于法律之灵魂——自然法通常是无知的,因而他们不自觉地违犯着它的命令,违犯着理性,尽管某种意义上自然法可能已深入人心了,而在另一种意义上,处于自然状态中的人没有什么可能知道如何遵守它,可以说人们知道又不知道自然法。[5](P555)人们必须设计出领悟自然法的条件,那就是追随哲学,热爱智慧,解脱灵魂。不朽的灵魂和速朽的肉体相分离的过程是一种神圣智慧的追求,是对俗世烟尘的超脱,只有这样,才能领悟自然法。自然法是不朽的,只有不朽的灵魂所拥有的智慧才能使世间凡人净化到领悟天神之意——自然法的境地。

自然法在思想与历史上,一直扮演着一个突出的角色。它被认为是对与错的终极标准,是正直的生活或合乎自然的生活之模范,它提供了人类自我反省的一个有力激素、既存制度的一块试金石、保守与革命的正当理由[4](P1)。高翔的自然法是超脱于人定法的法律之菁华,只有智慧才能与之相伴,一切真正的美德都是由智慧得到的[3](P21),自然法同样内含着人世间最崇尚的美德——和平、生存、互爱。关于自然法的有效性,主要在于自然法与道德的联系。对此,凯尔森指出,自然法律家只能判断某个法律具有道德有效性(即正当)或道德无效性(即错误),他们不能说某部法律在法律上是有效的,但在道德上是错误的,如果这个法律是错误的、非正义的,那么在他们承认的惟一有效性的意义上,这一法律也是无效的[6](P21)。而道德和自然法的区别在于,道德如同法律保护的重要价值一样历经年代变换,而自然法是自然界包括人类社会最为核心的规则,永恒不朽,稳定不变。故而自然法是高于普通道德的更高范畴,而类似一种神谕,忽视自然法的超验不朽性是自然法研究中的阿喀琉斯之踵,对这点的深切理解须通过超脱凡尘纠葛的学术智慧追求才能达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上帝的法律教我们信仰什么,这是人定法所不能教我们的;人定法可以强求惧怕它的人行为,但它无法激发信仰[4](P88)。自然法之超验不朽性是其与人定法的鲜明区别,对超验不朽的领会是激发法律信仰的因素所在。

自然法之不朽使之成为法律灵魂,并区别于人定法。永恒、不朽是灵魂之特性,一切事物之灵魂能称之为灵魂殆因其不朽。人定法作为人的意志的体现,人是有灵魂的,大略来说,对应于人定法之“魂定法”,既存的不朽的自然法便最适合匹配之,可以充当为法律之灵魂。自然法因其终极性、不朽性、超验性,使其不同于人类理性,更迥异于人类的理性能力。自然法从根源上说应当是天法抑或是神法的一部分,人的理性可以不断地去领悟自然法。但它并非自然法,这是古希腊哲学给我们的启示,至于其是否符合洛克以后的一些自然法理论,则另当别论。对于当代中国,则是在非神法的背景下建设法治,在推崇法治之进程中,自然法的超验不朽性不可忽略,了解自然法的神法背景亦会颇有益处,这些通过超脱的学术追求均是可能的。知识和智慧往往产生于比较研究的方法,通过考察不同社会背景下对自然法奉行的追求方法的不同,可以提示我国在建设法治中深刻反思国外法治经验的内核——即对于超验之把握,从而为借鉴吸收先进国家法治成果提供正确的向度。

《斐多》这部传世对话录对于当代中国法律人亦是一部醒世录。法律是社会控制的手段,这是人定法的功能,而法律的最终内核当是法律的灵魂——自然法,这是超验不朽而神圣的,具有教化人心之效。当代中国法律过多地强调了法律的工具理性而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价值理性,假若真正缺乏对法律灵魂的领悟,以法治国的理想就有可能沦为梦想,即便建成那也可能是速朽的。

[1][英]霍布斯.利维坦[M].黎思复,黎廷弼,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2][美]卡尔·贝克尔.启蒙时代哲学家的天城[M].何兆武,译.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2005.

[3]柏拉图.斐多[M].杨绛,译.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2000.

[4]A.P.d’Entrèves.自然法——法律哲学导论[M].李日章,译.台北: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4.

[5]列奥·施特劳斯,约瑟夫·克罗波西.政治哲学史[M].李天然,等,译.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93.

[6][英]约翰·菲尼斯.自然法与自然权利[M].董娇娇,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Abstract:As one of Plato’s analects that has a profound influence upon the Western culture,Pedoe can still be considered as a magnum opus in modern society.If Bekalia’s On Crime and Punishment is the origin of the modern criminal law,Pedoe can be called the forerunner of the whole Western philosophic and legal culture.The principle of‘rule by law’that China is pursuing currently is completely different from the despotic legal system;the former puts far more emphasis on justice,which means that law in itself should be well made and widely observed.The core of‘rule by law’,i.e.the soul of law is the natural law in the Western culture.

Key words:Natural law;Pedoe;Faith in law

(责任编辑:宋孝忠)

The Immortal Natural Law:Interpretation of the Soul of Law in Pedoe

ZHANG Sheng-jun
(North China Institute of Water Conservancy and Electric Power,Zhengzhou 450011,China)

D909

A

1008—4444(2010)03—0123—03

2010-04-25

张胜军(1981—)男,河南西平人,华北水电水电学院思想政治教育学院2007级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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