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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下公正廉洁司法的实现

2010-04-05夏益俊

党政干部论坛 2010年12期
关键词:司法人员司法机关司法

○ 夏益俊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下公正廉洁司法的实现

○ 夏益俊

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民主法治的不断进步,利益主体多元、利益诉求多样、利益纠纷多发已成为鲜明的时代特征。在开放、透明、信息化条件下,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也越来越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司法不公不廉很容易引起民怨甚至激起民愤,最终导致司法公信力受损。因此,必须坚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努力促进公正廉洁司法。

一、公正廉洁司法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上的、反映和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现代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灵魂和精髓,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原则的概括和反映,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法治领域的基本指导思想。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有法律的权威性,充分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是否实现的价值尺度,司法机关所追求的公平正义也就是公正廉洁司法。在现代法治社会,公正廉洁司法被公认为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工作的“灵魂”就在于公正司法、廉洁司法。公正司法,是司法工作的根本要求;廉洁司法,是公正司法的基本保证。因此,公正廉洁司法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

公正司法,顾名思义,是指司法机关不偏不倚、公平正直地裁决案件纠纷。公正司法包括诉讼结果公正、司法程序公正和司法效率公正。司法公正,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司法公正是法治的核心内容,也是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公正的司法不仅在于能够惩恶扬善,化解纠纷,同时也是对人们法治观念和规则意识的教化。

廉洁司法是对司法工作人员的一种行为规范,要求司法工作人员廉洁自律,不受各种利益的诱惑,自觉抵制各种腐败行为。廉洁司法是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律适用过程中的具体职务行为,它通过一系列的紧密结合司法工作实际的行为规范和监督体系,教育、约束、引导司法人员树立良好的价值观念和道德情操,并通过有效地惩治和预防司法腐败,促进司法行为的公正、无私,推动社会公众对司法行为公正、无私的认同。

公正廉洁司法是司法活动的核心价值,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坚持公正廉洁司法,对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司法权威、建设法治中国、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当前影响司法不公不廉的主要原因

司法不公不廉现象极大地损害了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形象。究其根源,既有外部因素的干扰,又有司法系统自身的问题。

(一)现行体制使司法独立不能完全到位

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公正廉洁司法的客观要求和制度保障。我国虽不实行“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但在司法活动中吸纳了司法独立原则的一些合理成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的干涉。由此可知,我国的审判独立和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有一个本质的区别,那就是我国的司法权在国家权力机关监督下运行,对立法机关而言不存在独立的问题,而西方国家司法不但独立于行政机关,也独立于立法机关。从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我们又可以看到,我国的司法机关往往与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采取一种模式,使得司法权的独立行使难于落实。从现行的司法体制看,除了最高司法机关外,司法机关对地方党政机关的依赖性是显而易见的。地方司法机关隶属地方政权,其人事安排、办案经费、物资装备及人员待遇均受制于地方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对地方党政机关的依赖性,容易造成司法机关抗干扰能力差、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和执行难。

(二)现行审判模式和司法程序还不规范

中国的审判模式至今仍是较单纯的职权主义模式,而不是法治国家普遍采用的对抗模式。其结果是,在很多情况下,法庭辩论流于形式,不被法官重视,对于裁判的意义并不明显。这种法官行动主动、律师行动被动的司法程序,不利于树立法官在审判中的中立地位,从而不利于法官作出公正的裁判。审判公开是我国司法裁判的一个重要原则,是公众了解和监督司法活动的基础。我国目前的庭审公开只是司法裁判的部分过程公开,而且由于很多法院不重视庭审的积极作用,在很多情况下,庭审流于形式,没有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当前,我国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的合议神秘化、合而不议、裁判文书简单化等做法,使司法裁判缺乏说服力,降低了司法的公正程度。

(三)权力干预造成地方保护主义盛行

无论是在领导体制上,还是在财政体制上,司法机关均体现出地方化和行政化,人事、财政等大权掌握在同级党政机关手中。因此,司法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党政机关就在所难免。有的地方党政机关甚至公开要求当地司法机关要为地方经济发展保驾护航。还有的党政机关竟强迫司法机关作出不公正裁决,或者在行政诉讼中不应诉、不到庭,以权压制司法机关独立审判和检察工作。一些地方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司法地方保护主义,同一类型纠纷在不同的地方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而造成这一现象的直接原因就是地方政府权力干预,造成司法机关枉法裁判,这不仅破坏了法制统一的原则,而且使民众,尤其是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对公正廉洁司法丧失信心。

(四)司法监督没有形成强大的合力

事实证明,权力失去监督必然会导致腐败,司法权也不例外。目前,我国监督渠道不能说少,有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检察监督、行政监察监督、舆论监督、人民群众监督等。但是,我国现行司法监督机制仍然不健全,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松、软、散,没有形成合力,监督效果不理想。从监督机制来看,还存在不少缺陷,一方面监督的主体不够明确,除了权力机关、检察机关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监督主体外,公民、舆论、社团的监督地位、职能等则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社会力量的监督作用发挥不够。另一方面法制不健全,监督法尚未出台,缺乏监督保障机制。一些监督机构对身居高位者无能为力,在各种关系网面前不敢动真格的,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五)司法队伍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司法职业是一种专业性很强的职业,对司法人员有着很高的素质要求,除了较高的道德修养、坚定的政治立场和严格依法办事的司法理念外,还需要较高的法律专业知识水平。一方面,虽然目前我国大多数司法人员素质高,作风正,能胜任本职工作,但也有的司法人员尽管有较高的道德修养,却没有过硬的业务水平。还有少数司法人员虽然业务水平很高,但职业道德不强,对自己要求不严,办“人情案”、“关系案”,甚至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搞权钱交易,破坏了公正廉洁司法,极大地损毁了法治的权威性,引起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司法案件数量和难度不断上升,有的司法人员疏于学习,不注重了解和接受先进文化和司法理念,凭老经验、老方法办案;有的司法人员思维空间狭窄,工作方法简单,难以应付复杂案件;有的司法人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重民事轻刑事、重实体轻程序、重审判轻执行的思想。这些观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司法的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三、实现公正廉洁司法的路径选择

目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社会的分化和整合在一定程度上会造成利益格局的变动。如何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促进公正廉洁司法,不断提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能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是我们必须解决好的现实问题。

(一)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努力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良好的法治环境是实现公正廉洁司法的必要保障。良好的法治环境包括人们强烈的法治观念,繁荣的法治文化,良好的社会风气,配套的法律服务等。构建这一环境,需要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充分发挥党的坚强领导、政府强有力的支持作用。同时,全社会要共同努力。一是党应当通过发挥其独特的政治优势和政治功能,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为依法治国、公正廉洁司法创造基础条件。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应当带头学法、守法、护法,在民主法治建设中发挥表率作用和监督作用。二是各级政府和公务员要严格依法行政,抓好普法教育和政府法治工作,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纠风工作,打击犯罪活动,积极发展法律服务业,繁荣和发展法治文化,并为加强法治提供物质保障。三是广大公民要敢于依法维权,要相信法律、走近法律,让法律进入千家万户、进入寻常百姓家。可以肯定,随着法治环境的改善,必将极大地促进公正廉洁司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二)实施“阳光审判”,不断增强司法透明度

“阳光审判”是防止司法腐败、促进公正廉洁司法的一剂良药。必须坚持依法公开审判制度,切实做到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审务公开。继续推进庭审网上直播和裁判文书上网工作,在巩固完善此项工作的基础上,不断向基层法院延伸。依法将司法过程置于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之下,压缩自由裁量空间,防止暗箱操作,以审务公开、阳光运作接受监督,保障群众对司法工作知情权和监督权。司法工作依法、及时、全面的公开,最直观的好处就是,一方面缩短了司法与群众的距离,便于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实现知情权;另一方面提高了司法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抵御了不当干预,保证了司法活动的独立性、公正性,增强了审判工作的透明度。同时,也是对公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的一种好形式,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需要。

(三)加快司法体制改革,逐步建立垂直管理体制

一个现代化国家的司法体制管理模式就是司法权力独立于政府行政权力之外,不受制于任何行政机关,这也是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从现代法治观点来讲,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只能是平行和并列的关系,而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我们现行的司法管理体制是不符合宪法的立法精神的,随着经济社会和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理应及时改革完善。一是变双重领导制为垂直领导制。改变目前司法机关的设置与行政区划相一致、司法机关的人事任免完全由地方决定、司法机关的经费完全由地方政府提供的状况,实行人员、经费等问题司法系统的垂直管理,从制度上防止地方党政机关对司法机关的不当干预。二是突出法官在独立审判中的地位与作用。保证法官独立审理案件,做到有职有责有权,真正使法官成为审理案件、决定案件性质是非的直接裁判者,从而促进法官追求法律价值,提高司法能力和水平,促进公正廉洁司法的实现。

(四)加强司法队伍建设,切实提高司法能力和水平

司法工作的生命力在于公正廉洁司法。高素质的司法队伍是司法公正的先导。没有高素质的司法队伍,就不会有法治国家的形成。一要大力提高司法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各级司法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时刻注意世界观的改造和思想道德提升,自觉抵制腐朽思想的侵蚀,增强法治观念,接受监督;二要全面提高司法人员的业务素质。重点抓好岗位职务培训、专项业务培训、继续教育、晋升培训,并创造条件,鼓励自学,更新知识,进一步改善司法队伍的人才结构和知识结构;三要加强司法队伍和司法人员的精英化建设,尤其是法官队伍的精英化建设。在各个司法领域分别培养出一批理论基础扎实,实践经验丰富的高素质、专家型法官,不断强化司法人员的精英意识,提高司法人员的职业优越感和自豪感,使之能通过珍惜自身的社会地位从而自觉地抵御和预防司法不公不廉现象的发生,推动司法队伍整体业务素质和司法水平的提高。

(五)完善人民陪审制度,有力促进司法民主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经过实践证明了的行之有效的制度,具有重要的法治意义。因此,我们要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不穿法袍的法官”的作用,缓解办案压力。首先,将陪审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细化相关规定,增强其可操作性;其次,建立健全考核激励与制约机制,打造一支充满活力的人民陪审员队伍;第三,加强业务培训,提高陪审能力。人民陪审制度通过让普通民众参加审判的方式,使他们能够凭借自身朴素的善恶感、是非观对案件做出判断,扩大司法民主,监督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彰显司法公正。

(六)强化司法监督,全面构建网络化监督机制

司法监督是司法运作的当然要求,是公正廉洁司法的必要手段。加强和完善我国的司法监督,应着重从两个方面努力。一要加强和完善人大的监督。这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一项权力,也是人大的一项职责。应当对人大监督司法工作的监督机构、监督程序、监督效力进一步明确化、制度化、程序化。对司法工作的监督,除了对裁决结果的公正性监督外,更应当注重司法过程公正性的监督。加强和完善人大监督,有利于从宏观政治角度保证司法工作符合国家的根本利益和人民的意愿,促进公正廉洁司法。二要加强和规范新闻媒体的监督。新闻媒体的监督,实质上是人民群众的监督。这种监督是改进和完善司法机制的良药和促进剂。一方面,新闻媒体要客观、公正地报道司法活动,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维护司法公正;另一方面,司法机关也要学会正确地对待和利用新闻舆论监督形成的压力和条件,自觉接受监督,促进公正廉洁司法。

(作者单位 江苏省东台市委党校)

(责任编辑 韩淑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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