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司法人员实施电信诈骗”犯罪的防控对策研究
2017-06-20王殿宇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6期
关键词:防控
摘 要 “冒充司法人员实施电信诈骗”犯罪较之普通电信诈骗犯罪有着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些犯罪不仅是对公民个人财产的侵犯,更是对司法公信力的破坏。值得注意的是,该类电信诈骗犯罪较之普通电信诈骗犯罪有着自身独有的发生原因,如用以实施“诈骗剧本”专业性强,人们法治思维尚未牢固以及法律常识的欠缺等。因此,本文认为对于“冒充司法人员实施电信诈骗”犯罪应当分而治之,更有针对性的提出防控对策,如对撰写“诈骗剧本”者也应当按共犯处理,借鉴抢劫罪中将“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行为作为抢劫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将“冒充司法工作人员”的行为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而非一个量刑情节,加强技术层面的监管,司法部门应采取相应配套措施以及加强国际间多样化的合作等。
关键词 冒充 司法人员 电信诈骗 原因 防控
作者简介:王殿宇,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6.126
一、“冒充司法人员实施电信诈骗”犯罪的特点
该类案件中的犯罪分子,往往利用非实名登记的电话卡,以各种理由使被害人陷入犯罪人事先设计好的圈套内。再用VOIP虚拟电话(将模拟的声音讯号经过压缩与封包之后,以数据封包的形式在IP网络进行语音信号传输,可以任意显示号码的技术)将告知被害人的电话号码改为我们日常生活中熟知司法机关的电话号码。之后犯罪人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告知被害人其身份信息被泄露,涉及洗钱、贩毒等犯罪,并诱骗、恐吓被害人将其财产转移到犯罪人的账户中,以协助调查或者洗脱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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