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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波斯纳对芝加哥法经济学理性人假设的修正

2010-04-03丁玉海

关键词:最大化效用古典

丁玉海

(东北财经大学 经济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5)

在社会科学研究中,理性人几乎是各个学科研究的隐含的预设前提,它在经济学、社会学、管理学、政治学、法学等学科中相应地体现为经济人、社会人、管理人、政治人、法律人就是最直接的证明。作为法学和经济学联姻的产物——法经济学更是将理性人作为其理论分析的逻辑起点,在此基础上演绎出自利、最大化、效率、均衡等诸多涵义,并用之对法律规则下行为人的行为选择进行分析。以波斯纳为代表的芝加哥法经济学正是以理性人假设为演绎前提,并用新古典经济学和福利经济学的分析工具对法律展开全面的经济分析,从而在数十年间取得了辉煌的成就,并使芝加哥法经济学一跃成为法经济学中的主流学派。

一、波斯纳对法经济学理性人假设的阐释

芝加哥法经济学中的理性人假设并非是自创的,乃是新古典经济学理性人假设的舶来品。波斯纳对芝加哥法经济学理性人假设的阐释始于其对经济学性质的理解上。他认为,“经济学的任务就在于探究以下假设的含义:人在其生活目的、满足方面是一个理性最大化者(rational maximizer)——我们将称他为自利的(self-interest)”。[1]这是经济学上对理性人最通常意义上的理解,波斯纳对此没有进行任何的掩饰,而直接采取了拿来主义的态度,即“我将予以表述的用来指导法律经济学分析的基本经济学假定是:人们总是理性地最大化其满足度,一切人(只有很小的孩子和严重智力障碍者是例外)在他们的一切涉及选择的活动中(精神变态的或者其他因滥用毒品和酒精而产生类似精神错乱影响的活动除外)均如此。”[2]由此可见,波斯纳正是基于经济学上的理性人假设,以个人作为理性的基本单元,将集体行为视为个人理性选择的产物,将法律行为视为个人自觉或不自觉理性选择的结果,并认为法律政策制定和实施的目标就是追求福利或效用的最大化,由此确立了其法经济学理论的分析基础。

虽然波斯纳的法经济学理性人假设是从新古典经济学理性人假设借用而来,但却并非是后者的复制品。一般来说,新古典经济学的理性人假设包含下述三层涵义:一是,个体的行为决定是合乎理性的——为达到目的而选择的手段;二是,个体可以获得足够充分的有关周围环境的信息——完全信息假定;三是,个体根据所获得的信息进行计算,从而按最有利于自身利益的目标选择决策方案,以获得最大化利润或效用。对此,波斯纳并未全盘接受,他仅仅接受了新古典经济学理性人关于“为达到目的而选择的手段”的涵义,如“无论选择者的心理状况如何,当行为与理性选择模式一致时,它就是合乎理性的”。[1](P3)波斯纳认为理性应当拒绝有意识的要求,不必解释最大化的目的是什么,也不必解释达成目的所使用的方式是什么,只强调的是手段与目的之间的一致性即可。为此,波斯纳将法经济学上的理性界定为“为了选择者的目的而选择最佳的可用办法”。[3]对于新古典经济学理性人假设的其他层次涵义,如完全信息的假定、自利的假定、偏好预设的假定等,波斯纳并未完全接受。针对法经济学理性人假设对现实中法律规则下行为人的行为选择的解释力和预测力越来越弱的窘状以及理性反常现象的挑战,为了保护法经济学理性人假设这个核心内核,波斯纳采纳了科学哲学家拉卡托斯的研究方法,修改了理性人假设所暗含的一些辅助性的假定,对法经济学理性人假设进行一定程度上的修正。

二、波斯纳对完全信息附属假定的修正

新古典经济学理性人假设假定行为人是具备完全信息的,即行为人具备关于某种环境状态的全部知识以及从事行为的全部信息,他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能拥有任何希望获得的信息。信息在行为人之间不受任何形式阻碍而广泛、及时的转播,使行为人都能同时接受同样的信息,从而做出最优的行为决策。对此,波斯纳持反对观点。他认为行为人具备完全信息仅存在于某种完全市场中,而现实市场以不完全或稀缺为特点。信息经常是不充分的、非即时的和有成本的,这说明行为人被迫在不完全信息下行为以致可能因为对行为结果的无知或误解而导致不正确行为的发生,这也意味着行为人为作出信息充分的决定而没有寻求所需信息的行为仍可能是理性的,这是因为:如果获得信息的成本肯定是存在的,那么行为人可能计算获得这些信息的成本将会超过自己错误估算的成本。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要求完全信息在事实上显然是非理性的,而这恰恰为新古典模型所必需而为波斯纳所不以为然的,因此波斯纳声称:“人们不是无知的,当获得更多信息的成本超出为了可能得到更好决定所带来的收益时,信息不充分的决定是也理性的。在此情形下信息充分的决定——人们所做的不可能好于目的一些事情将会是非理性的。”[4]因此,波斯纳修改了新古典模型的信息完全的假定,提出了当行为人在既定的现有的信息情况下,基于搜集现有的信息需要付出相应的成本和最大化自身满足的考虑,行为人进行信息不充分的决定也是理性的。以此,波斯纳对JST(即行为法经济学家Jolls、Sustein 和Thaler)对其理性概念的指责进行反击,他说:“既然JST三人不无公道地抱怨经济学家与有经济学头脑的法律人不能总是清楚我用这个词的意思:为了选择者的目的而选择最佳的可用办法。例如,一个想保暖的理性人会根据成本、舒适程度以及效用与负效用的其他纬度来比较他所知的各种可供选择的保暖办法,并从中选择那个可以粗略地定义为以收益对成本地最大边际效益获得温暖的办法。理性选择并不必然是有意识的选择或者必然需要大费脑筋。至少在理性定义为以最少成本达到目的(对老鼠而言是生存或者繁衍)时,老鼠与人类同样是理性的。强调这一点尤为重要,即理性既不需要完全信息也不需要凭着可获得信息进行完全没有错误的推理;信息的获得(特别是及时获得)是昂贵的,及时并集中处理信息也是昂贵的,因此一个人有时基于不完全信息行事或者利用心理捷径包括我们在前一章中考查的理性的情感化短路,并不是不理性的,尽管这样做可能产生错误的结果。[3](P260)

三、波斯纳对偏好预设附属假定的修正

新古典经济学理性人假设认为行为人的偏好是预设的或在理性选择假设模型之外的,这种既定的偏好是清晰的、不变的、持续的和可传递的,这也要求理性人必须具备完备的自我认知知识、良好的记忆和计算技能,这明显超出了经验人的能力范围。面对实践中发生的诸多非理性反常现象,新古典经济学理性人假设的偏好假定无法解释,从而大大削弱了理性人假设理论的解释力和预测力。对此,为了保护理性人假设这个硬核,波斯纳抛弃了经济人偏好的预先假定,“法律的经济分析……很久之前已经放弃了情绪化理性的、无情感的、非社会的、极端自利的、无目标的人。”[5]波斯纳认为,微观经济学的主体可以类比为一个宏观主体,每一个宏观主体再由特点突出的微观主体组成。一个宏观主体不一致的行为可以被解释为是两个微观主体有不一致的、主观的偏好所引起的。有损宏观主体利益的行为可以被解释为宏观主体所包含的一个或多个微观主体的自利行为所引起的。正如波斯纳所言,“人是几个分离的自我的连续,在时间上分享一个身体,每一个自我是理性的,但是每一个自我有自己的利益,他们彼此之间是显著不同的”。[4](P20~21)他举例说,一个人中午吃了一个热的软糖圣代冰淇淋,表明了他有一种即时感觉上愉悦的偏好,但因自我控制和减肥的偏好,一小时后他会感到后悔,这并不表明他的行为是非理性的,偏好是不持续的。相反,我们可能重新将这个人定位为即时被多种次主体所控制的或者他是理性的,但……有非连续的偏好。[5](P1555)其中一个自我的偏好恰好是即时满足,一个自我的偏好恰好是如美和健康之类的长期目标。波斯纳说:“用理性来解释这些行为仍然是可能的,但是它可能要求放弃大多数经济分析心照不宣的假定——自我是一致的——坚持这个人是不同自我在同一场所的观念。所有的自我都是理性的,但是他们并非有一致性偏好。……一致性自我的解释并不是经济学上理性概念固有的;它仅仅是经济学家在大多数场合进行分析时一个方便的假定而已。”[5](P1555~1556)贝克尔认为,理性人假设不排除个人会采取非理智的行为,但是一方面某些个体的偶然的非理智行为不会影响根据理性人假设所做出的经济分析的准确性,因为从总体和一般性上衡量,人的行为是理性的。并且即使是非理性的行为在利益的诱导之下,人们也往往被迫做趋于理性的选择。[6]基此,波斯纳对微观经济学主体进行了心理分析,将宏观主体分化为多个有着偏好冲突的微观主体,且微观主体竞相暂时控制宏观主体,从而使得宏观主体的行为出现反常现象,而反常现象恰恰是由微观主体的不同偏好所引起的,这些微观主体偏好的满足也是理性行为的表现,故而反常现象可以被理性人假设所解释、容纳。

四、波斯纳对效用最大化附属假定的修正

波斯纳一度是新古典经济学效用最大化的拥护者和实践者,曾不遗余力运用效用最大化利器来分析法律环境和法律规则下人的行为选择问题。但是,波斯纳在运用效用最大化进行法经济分析时,面对效用最大化所不能解释的理性反常现象,他灵活地吸收了贝克尔 “只要个人能想到的,他们最大化自身的福利(效用),不论这些福利是自私的、利他的、道德的、恶意的或受虐狂的”的观点,[7]提出了“自利不应与自私(selfishness)相混淆,其他人的幸福(或痛苦)可能是某人的满足的一个部分”。[1](P3)在此,波斯纳扩大了新古典经济学的效用内涵,成功地将他人的利益或损害融合效用当中,这也可以说波斯纳对效用最大化附属假定的初步修正。

随着波斯纳的法经济学分析的全面展开和深入,波斯纳对新古典经济学的效用最大化理论越来越不满。新古典经济学理性人假设认为行为人是追求自身最大化效用的,至于效用的内容,经济学家之间是存在着较大分歧的。效用具有强烈的主观色彩,不同的主体的效用内容是不尽相同的,如个人追求需求最大化、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政府追求税收最大化。当幸福、快乐、享受、偏好、满足、愉悦等作为效用内容也存在着度量上的困难,而且在人际间进行比较又是很不客观的。当把效用归结为效率价值时,却又因忽视了公平价值而缺乏伦理基础。对此,波斯纳提出了“财富”概念并以此来替代传统经济学上的“效用”概念。在波斯纳的财富最大化理论下,财富既是一种混合的概念,又是一个伦理化的概念。波斯纳认为,价值是财富最大化的基础,社会的财富是由货币支撑的诸多偏好的总体满足。行为人的行为和制定的社会制度是否公正、是否良好的标准在于其能否最大化社会财富。“财富”概念可以调和效用、自由、公平、平等这些竞争的伦理原则,具有道德准则的含意,这尤其体现在他在进行法经济学分析时指出,在一个资源稀缺的世界里,浪费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财富最大化之所以是一种更可以得到辩解的道德原则,还在于它也为分配和校正正义提供了一个更坚实的基础”。[8]由此可见,“财富”概念对“效用”概念的替代,不仅仅是财富最大化对功利主义效用最大化的超越,而且也是法经济学理性人假设对新古典经济学理性人假设的一次重大的修正。

五、结语

波斯纳的法经济学理性人假设是深受新古典经济学理性人假设的影响的,从某种程度讲,波斯纳的法经济学理性人假设是新古典经济学理性人假设在法律领域中运用的结果。但是,波斯纳的法经济学理性人假设并非是新古典经济学理性人假设的复制品,这主要体现在:波斯纳的法经济学理性人假设在坚持新古典经济学理性人假设的手段-目的理性的前提下,适时地修改了新古典经济学理性人假设所包含的一些附属性假定,即波斯纳修改了新古典经济学理性人假设中的完全信息假定、偏好预设假定和效用最大化假定,对新古典经济学理性人假设不能解释的理性反常现象作出了相应的合理的解释,从而增强了法经济学理性人假设对法律规则下行为人的行为选择的解释力和预测力。

[参考文献]

[1][美]理查德·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蒋兆康译)[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3.

[2][美]理查德·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442.

[3][美]理查德·波斯纳.法律理论的前沿(武欣、凌斌译)[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260.

[4]Richard A.Posner, 1992, Economic Analysis of Law, pp19.

[5]Richard A.Posner, 1998, Behavioral Economics, and the Law, 50 Stanford L.Rev, pp 1552.

[6][美]加里·贝克尔.人类行为的经济分析[M].上海:三联出版社,1999.62.

[7]Gary S.Becker, 1993, Nobel Lecture: The Economic Way of Looking at Behavior, 101 J.of Pol.Econ., pp385-386.

[8]理查德·A·波斯纳.正义/司法的经济学(苏力译)[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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