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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企业经营活动的税务筹划

2010-03-19张大芳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0年10期
关键词:运费劳务筹划

张大芳

一般来说,企业的生命周期大致可以分为企业的创设阶段、经营阶段以及产权重组阶段。在这三大阶段中,企业的生产经营阶段对于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因此,我们有必要做好企业经营环节的税务筹划。

一、采购过程的税务筹划

(一)供货方的选择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不实行税额抵扣,因此只要比较一下供货方的含税价格,选择价格低的供货方即可。而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可以由三种选择:一是从一般纳税人那里购进货物;二是从不能由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那里购进货物;三是从可由国家税务机关代开可以抵扣3%进项税额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那里购进货物。不少人认为,一般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时应当从一般纳税人那里购买,尽量避免从小规模纳税人那里购买,但如果小规模纳税人提供比一般纳税人更低的价格,这个价格能弥补因不能取得专用发票而产生的损失,那就可以考虑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

(二)运输方式的选择

企业采购货物可以采用自营车辆运输也可以采用外购运输业务运输,那么如何选择运输方式对企业有利呢?企业发生的运费对于一般纳税人自营车辆来说,运输工具耗用的油料、配件及正常修理费支出等项目,可以抵扣17%的增值税(索取专用发票扣税),假设运费价格中的可扣税物耗的比率为R(不含税价,下同),则相应的增值税抵扣率就等于17%×R。

换一个角度思考运费扣税问题:若企业将自营运费转变成外购运费,采取设立运输子公司独立核算运费的方式,在运费扣税时,按现行政策规定可抵扣7%的进项税,同时,这笔运费在收取方还应当按规定缴纳3%的营业税。这样,收支双方一抵一缴后,从国家税收总量上看,国家只减少了4%(即7%-3%)的税收收入。换句话说,该运费总共算起来只有4%的抵扣率。

现在,令上述两种情况的抵扣率相等时,就可以求出R之值。即:17%R=4%,则R=4%÷17%=23.53%。也就是说R=23.53%时,自营与外购方式的税负相同。当R〉23.53%时,自营方式可抵扣税额较多,税负较轻。反之,当R〈23.53%时,可以考虑将运输部门独立出来成立隶属于本企业的运输公司。

二、生产过程的税务筹划

(一)利用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

折旧的计算和提取关系到成本的大小,直接影响企业的利润水平,最终影响企业的税负。企业可以从折旧方法的选择和折旧年限进行税务筹划。无论采用哪种折旧方法,对于某一特定固定资产而言,企业所提取的折旧总额是相同的,同一固定资产所抵扣的应税所得额并由此所抵扣的所得税额也是相同的,所不同的只是企业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内每年所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由此导致每年所抵扣的所得税额也是不同的。采用加速折旧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在折旧年限内的最初几年内,由于提取了较多的折旧,因而使所得税的数额相对减少,可达到节税目的,但在以后几年所得税额会逐渐增加。加速折旧法在初始年份的节税作用等于企业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但并非所有情况都适合用加速折旧法,一般说来,折旧年限取决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由于使用年限本身就是一个预计的经验值,使得折旧年限容纳了很多人为的成分,为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性。缩短折旧年限有利于加速成本收回,可以使后期成本费用前移,从而使前期会计利润发生后移。在税率稳定的情况下,所得税的递延交纳,相当于向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二)利用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

材料价格的高低直接影响企业产品成本的高低,从而影响企业的利润和应纳税额。存货的计价方法有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等多种方法可供选择。不同的计价方法对企业纳税的影响是不同的,这就给企业带来了税务筹划的空间。一般来说,当物价逐渐下降时,采用先进先出法计算的材料成本较高,应纳所得税相应较少;若物价上下波动,则宜采用加权平均法,由此避免因各期利润波动而造成税负变动。但需注意的是,计价方法一经选用,在一定时期内不得随意变更。

三、销售过程的税务筹划

(一)销售方式的税务筹划

1.折扣方式销售的税务筹划

在企业的销售活动中,企业为了达到促销的目的,往往采取各种各样的“打折”的销售方式。通常采用的折扣方式有现金折扣、商业折扣和销售折让三种方式。商业折扣,也叫“折扣销售”,由于折扣是在实现销售时同时发生的,因此,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因此,在操作上应尽可能采取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方法。

2.混合销售与兼营销售的税务筹划

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对于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均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对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是指年货物销售额超过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50%。

混合销售强调的是同一项销售行为中存在着两类经营项目的混合,销售货款及劳务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混合销售只征收一种税,具体征收哪种税,要看这个纳税人是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还是从事其他业务为主。我们可以改变纳税人的主营业务就可以改变纳税人缴纳的税种。

兼营强调的是同一个纳税人的经营活动中存在着两类经营项目,但这两类经营项目不是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发生。兼营销售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非应税劳务与货物同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当分开核算有利时,可以将收入分开开票分别记账。当合并纳税有利时,选择混合核算合并纳税。不过由于分开核算是国家鼓励的,通常情况下分开核算比较有利于节税。

(二)销售结算方式的税务筹划

销售结算方式通常有直接收款、委托收款、托收承付、赊销和分期收款、委托代销等。不同的结算方式,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不同的。比如说,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都以合同约定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这就表示,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上,企业即有充分的自主权,也有充分的筹划空间。因此,企业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在应收货款一时无法收回或部分无法收回的情况下,可选择赊销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尽量回避直接收款方式。

(三)利用关联企业的转让定价进行税务筹划

转让定价是指在经济活动中,有经济联系的企业各方为均摊利润或转移利润而在产品交换或买卖过程中,不依照市场买卖规则和市场价格进行交易,而是根据他们之间的共同利益或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他们之间的收入而进行的产品或非产品转让。转让定价是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基本方法之一,在产品转让过程中,产品的转让价格根据双方的意愿,可高于或低于市场上供求关系决定的价格,以达到少纳税或不纳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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