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山西煤炭国有化的政策依据与保障措施

2010-02-16姜爱林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 2010年2期
关键词:山西省矿井煤炭

姜爱林

(中华全国总工会,北京 100865)

山西省大规模实施煤炭兼并重组工作,意图加快培育大型煤矿企业和企业集团,提高煤炭产业集中度和产业水平,促进煤炭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然而,这种以行政手段强制打造的煤改风暴,由于凸显国进民退的特征,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被誉为一种典型的国有化。资料显示:截至 2008年 12月,山西省共有国有、民营、私人煤炭企业 2 200家,矿井 2 598座;整合重组之后,全省煤炭企业减少到 130家,矿井数量压减到1 053处。本文对 2008~2009年山西煤炭国有化有关文件进行归纳整理,展示基本内容,理清基本流程,希望对山西以外的有关政府机构、各位煤老板与广大学者等有所帮助与参考。同时,提供一个评判是否国有化的参考性比较依据。

一、山西煤炭国有化:政策背景与政策依据

1.政策制定出台的背景

中小煤矿是山西省煤炭产业的主力军,“多、小、散、乱”是其煤炭开采的基本格局。山西省之所以要强力实施煤炭国有化,其主要原因在于民营中小煤矿存在的种种问题:矿难频发、开发无序、官商腐败丛生、偷税逃税严重等。

(1)中小民企矿难频发

很多私营小型煤矿的安全存在隐患。仅2008年山西就发生 16起矿难,死亡 532人。山西省地方国有煤矿百万吨死亡率是国有重点煤矿的 3.8倍,乡镇小煤矿百万吨死亡率是国有重点煤矿的 11.3倍。

(2)私挖乱采触目惊心

小煤矿为了多出煤,虽然年产量只有 15万吨,但很少有按照规定执行的,大多数都会产出20万吨至 30万吨,对煤层造成很大破坏。由于小煤矿大都只有一口主井,如果过度深层开挖,会对还没有探明的周边煤层造成破坏,挖出 10万吨,有可能会使 20万吨煤无法使用,造成极大的资源浪费。

(3)煤焦领域腐败丛生

煤焦领域腐败现象相比其他领域和环节更加易发、高发。基于巨大经济利益诱惑,为数不少的领导干部利用掌管的煤炭生产安全审批权、管理权、监督权大肆进行权钱交易、权色交易。煤企行贿、腐蚀地方官员,地方官员甘愿违法,形成官煤勾结网络。临汾窝案、太原窝案、阳泉窝案等震惊全国。煤焦领域腐败案件居高不下。2009年 1月至 8月,山西省共初核涉及煤焦方面案件 502件,立查案件 446件,结案 397件,处分党员干部 795人,其中县处级 32人;初核涉及非煤矿山方面案件 282件,立查案件 244件,结案209件,处分党员干部 253人,其中县处级干部 23人。

(4)煤炭企业偷漏税现象普遍存在

据煤炭和税务部门估计,近两年,山西煤炭实际产量 8亿吨,而每年的报表产量只有 6.5亿吨,每年有 1.5亿吨左右煤炭逃脱了监管,流失税费百亿元以上。往往煤还没有挖出来就已经卖出,很多私营矿主直接与购煤者现金交易,而大量现金也不存入银行,因此在报税方面存在很大漏洞。

2.政策制定出台的依据

山西省煤炭国有化的政策依据包括制定出台文件政策依据、地方国有化工作依据。

国家政策依据:主要是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工商总局、安全监管总局、能源局、煤矿安监局等制定出台的文件。主要包括:《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意见的批复(国函[2006]52号)》、《煤炭产业政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07年第 80号)》、《国土资源部等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1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

地方政策依据:主要是山西省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山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山西省国资委、山西省国土厅和山西省煤监局等制定出台的政策文件。2008年至 2009年 11月,山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一共出台的文件有:《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8]23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发[2009]10号)》;《关于集中办理兼并重组整合煤矿证照变更手续和简化项目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00号)》;《关于下发 〈山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方案编制提纲 〉的通知 (晋煤重组办发 [2009]1号)》;《关于印发 〈山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流程图 〉的通知(晋政办函[2008]168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所涉及资源采矿权价款处置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83号)》。除此之外,山西省煤炭工业厅也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关于重组整合煤矿生产矿井能力核定工作的安排意见(晋煤行发[2009]81号)》;《关于加快兼并重组整合煤矿改造建设工作的安排意见(晋煤办基发[2009]83号)》;《关于重组整合煤矿过渡期生产及相关工作的安排意见(晋煤行发[2009]234号)》;《关于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晋煤行发[2009]237号)》;《关于在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中加强纪律约束防止发生违纪问题的若干规定(晋纪发[2009]26号)》(即十条禁令)等。

二、山西煤炭国有化:主要文件及其基本内容

1.关键性文件

山西省煤炭国有化文件中,最重要的文件是:《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有关问题的通知》;而其所依据的国家文件主要是《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意见的批复》以及《煤炭产业政策》等。

2.基本内容

归纳概括山西省的有关文件,其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兼并重组:思路与目标

通过大型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中、小煤矿,形成以大型煤矿企业为主的办矿体制,通过科学整合,合理布局,关小建大,扩大单井规模,提高煤矿安全保障程度,提升煤矿整体开发水平。到2010年底,省内煤矿企业规模不低于 300万吨/年,矿井个数控制在 1 500座以内。在山西省形成 2~3个年生产能力亿吨级的特大型煤炭集团,3~5个年生产能力5 000万吨级以上的大型煤炭企业集团,使大集团控股经营的煤炭产量达到全省总产量的 75%以上。各市保留矿井数量分别为:太原市 50座,大同市 71座,阳泉市 50座,长治市 95座,晋城市 118座,朔州市 65座,忻州市 63座,晋中市 110座,吕梁市 100座,临汾市127座,运城市 18座。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保留矿井 133座。

(2)兼并重组:范围

参与兼并重组的煤矿企业包括现有山西省境内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在晋中央煤矿企业、市营煤矿企业和经省煤炭资源整合领导组批准单独保留和整合的市营以下地方煤矿。其中,因安全生产事故确定为关闭和资源枯竭、非法违法矿井不得作为基数进行兼并重组,其所剩资源可按《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办法》有关新增资源的规定执行。

(3)兼并重组:基本途径与模式

以三个大型煤炭基地和 18个规划矿区为单元,以市、县(区)为单位,以资源为基础,以资产为纽带,通过企业并购、协议转让、联合重组、控股参股等多种方式,由大型煤炭生产企业兼并重组中小煤矿,并鼓励大型煤矿企业之间的联合重组;鼓励电力、冶金、化工等与煤炭行业相关联的大型企业以入股的方式参与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但必须由煤矿企业控股,以实现专业化管理和煤炭与相关产业一体化经营。股份制是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主要形式,兼并重组企业应在被兼并企业注册地设立子公司。国有企业之间的兼并重组,可采用资产划转的方式;非国有之间或非国有与国有之间煤矿企业的兼并重组,可采用资源、资产评估作价入股的方式。

(4)兼并重组:企业主体与矿区划分

按照“一个矿区尽可能由一个主体开发,一个主体可以开发多个矿区”的原则,合理确定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和矿区划分:大力支持大同煤矿集团、山西焦煤集团、阳泉煤业集团、潞安矿业集团、晋城无烟煤集团和中煤平朔公司等大型煤炭生产企业作为主体,兼并重组中小煤矿,控股办大矿,建立煤炭旗舰企业,实现规模经营。其他允许作为兼并重组主体的企业,要通过严格的资质检验并经省人民政府审批予以公告后,可兼并重组一些中小煤矿,建立煤源基地。具备一定生产规模的地方骨干煤矿企业在不影响大型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前提下,由所在市人民政府申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也可以作为主体,兼并重组相邻中小煤矿。大型煤炭生产企业兼并重组的矿区划分范围大致如下:大同煤矿集团:大同矿区、轩岗矿区、朔南矿区、河保偏矿区。山西焦煤集团:西山矿区、离柳矿区、乡宁矿区、汾西矿区、霍州矿区、霍东矿区、岚县矿区和石隰矿区。阳泉煤业集团:阳泉矿区、东山矿区。潞安矿业集团:潞安矿区、武夏矿区。晋城无烟煤集团:晋城矿区。中煤能源平朔公司:平朔矿区。

(5)兼并重组:规划与实施

按照兼并重组的原则和全省各个矿区的资源赋存、产能规模以及矿井分布现状等,编制了《山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规划》,明确了矿区和区域规模、煤矿企业个数、关闭淘汰矿井数量、产能产量。各市、各煤炭大集团公司及各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应统筹考虑本区域矿井布局、现有产能、生产现状;统筹考虑区域开发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统筹考虑兼并重组范围内的煤炭资源,成片进行重组整合。签订重组整合协议后,编制重组整合方案,政府和重组整合的主体企业提出兼并重组申请报告,上报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组进行审查批准后实施。

(6)兼并重组:项目实施

列入兼并重组的改造矿井直接进入地质报告、初步设计、环保影响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等审查程序。新建和改扩建煤矿建设项目要与兼并重组规模挂钩,优先安排兼并重组的大型煤矿企业集团新建和改扩建煤矿、坑口综合利用电站以及煤炭加工转化等项目,鼓励兼并重组矿井进行改造升级,鼓励煤矿企业建立循环经济园区,发展循环经济。

(7)兼并重组:资源配置

1 )按照规划和重组规模,将整合矿区的资源配置给兼并重组企业(2010年前暂缓缴纳采矿权价款)。未达到 300万吨/年企业规模且不参加兼并重组的企业,不予新增资源,采矿权到期后不予延期。兼并重组煤矿企业原则上不得占用过多空白区资源,应按矿井规划能力与储量相匹配的原则进行资源配置。上、下组煤要统一考虑开采,矿井井田下组煤层的划界,原则上要以参与兼并重组的中小煤矿和周边大矿矿井边界为界。2)对未按一个矿区尽可能由一个主体开发原则发放的矿业权,探矿权用地质勘查资金(周转金)收购,并按照一个矿区尽可能由一个主体开发的原则重新配置。采矿权按照矿区兼并重组规划与有关规定和程序配置给具有规模、技术、资金优势的大型煤矿企业。已全额缴纳采矿权价款的被兼并企业,原则上应将其资源、资产评估后入股兼并重组企业。被兼并企业直接转让采矿权的,兼并重组企业应向其支付矿业权价款,并给予适当经济补偿。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中所涉及资源采矿权价款的有关事宜,按照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所涉及资源采矿权价款处置办法执行。

(8)兼并重组:职工安置

地方人民政府和兼并重组煤矿企业要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坚持以人为本,制订职工安置方案,妥善安置被兼并企业职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改扩建和新建煤矿等项目应优先录用被兼并企业分流人员。

(9)兼并重组:生态与环境保护

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方案要严格执行区域生态与环境保护的政策。1)兼并重组规划在实施中凡涉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重点泉域等,要按照国家、省关于生态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明确禁采和限采区。在禁采区严禁煤炭开采活动;对位于限采区内的煤矿一律不新增资源,不扩生产能力,不允许规划或建设新的煤矿项目。2)凡整合区域涉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重点泉域、汾河流域保护区等国家和省明文规定不允许从事开采的区域,要在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方案中说明相互关系,一律不得在以上区域进行开采活动,涉及空白资源不得占用。特别是位于汾河流域禁采区内的煤矿一律关闭;位于汾河流域限采区内的煤矿一律不增层、不扩界、不扩能。

(10)兼并重组:扶持政策

国家对兼并重组工作的扶持政策:一是安全监管。按照管理权限,由市、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兼并重组企业矿井的安全监管,安全考核指标单列。被兼并企业安全指标 3年内按原企业类型、统计口径考核。二是运力保障。铁路运输部门优先保障兼并重组企业的煤炭运输。按被兼并企业 2005~2008年平均铁路外运量,给兼并重组企业相应增加年度运力计划。三是出口经营权。2010年前,年产 1亿吨以上的煤矿企业提出申请,国家优先授予其煤炭出口经营权。四是市场融资。国家支持具备条件的兼并重组企业上市融资,已上市公司可优先增发或配售股票,支持兼并重组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股权转让等融资方式筹集发展资金。五是信贷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应积极支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在金融资源投放决策时,优先给予兼并重组企业信贷支持,对其贷款授信和不良债务回购等予以优惠。六是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国家对兼并重组企业煤矿安全改造、煤炭产业升级、煤矿地质勘探等项目,优先安排补助或贴息资金支持。七是设立专项资金。2008~2010年,国家安排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专项资金支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中央给予地方财政适当支持。八是税收优惠。2010年前,兼并重组后新组建煤矿企业免征印花税;承接被兼并煤矿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以资源、技术、管理入股评估增值部分免征所得税。对年产量 5 000万吨以上的煤矿企业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山西省对兼并重组工作的扶持政策:一是资金支持。按照国家确定的可持续发展基金使用方向,省级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优先安排兼并重组煤矿企业用于煤矿安全改造、煤炭产业升级、转产转型等,并切块设立专项基金,与中央设立的专项基金一并,按不同产量规模,支持煤矿企业的兼并重组。鼓励兼并重组完成的特大型煤矿企业集团组建集团财务公司,支持其依法依规融资。二是资源价款政策。国有大型煤炭生产企业应缴采矿权价款可以转为政府资本金,实现资源资产化,由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既定分成比例持有,应交国家部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山西煤炭国有化:基本步骤(具体工作程序)

山西煤炭国有化工作起步于 2008年 8月前后,2009年 8月进入实质性阶段,目前该项工作仍在继续推进,要求在 2009年 12月完成。其基本步骤或者具体工作程序主要包括:

1.召开动员大会

2008年 8月至今,山西省政府及其有关组成部门,县以上有关部门都先后召开了各类各级关于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动员大会,主要内容为提高思想认识、把握工作重点、加强组织领导等。

2.出台政策文件

2008年 8月至今,山西省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山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山西省煤炭工业局会、山西省国资委、山西省国土厅和山西省煤监局等先后出台政策文件二十多个。县以上地方政府也同时出台了各类文件。

3.制定时间与进度

山西省政府以及各级地方政府都明确煤矿兼并重组整合工作的时间和进度。晋政办发[2009]100号文件要求加快审批工作进度: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办公室集中受理各市上报的资料,做好交接、登记工作,并在 1日内将资料分送到省有关部门。省有关部门接到资料后,及时组织力量进行审查,开展相关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批工作流程图》限定的时间内完成各种证照变更及批复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提出意见,督促市县完善资料,并限定办理时间。在办理过程中,各部门要密切配合,每办结完一个手续,就要及时送达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由办公室负责分送或书面通知相关部门和市县及省属国有煤炭企业。省属国有煤炭企业兼并重组中小煤矿,以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批复的文件作为企业经济行为的批准手续,省国资委不再进行经济行为审批,各有关部门依据领导组批复的方案,办理工商登记及相关部门手续。长政办发[2009]93号文件规定: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发[2009]100号文规定,各市政府要在 8月 20日前将兼并重组整合煤矿的证照变更及项目审批资料上报省兼并重组领导办公室。各县市区要倒排工期,统筹安排,加快进度,如期完成有关工作。各县市区要在 8月 15日前,将 106座兼并重组保留煤矿的有关证照变更资料,报送市兼并重组领导办公室。全市 21座兼并重组主体煤矿,从 8月 5日起,正式进驻被兼并整合煤矿,对被兼并整合煤矿实施安全监管;从签约之日起正式接管,全面负责所属煤矿的工作。对 105座政策性关闭矿井和不能换发证照的整合煤矿,在2009年底前实施关闭。(参见《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关闭工作的通知(长政办发[2009]93号)》)。

4.编制兼并重组整合方案

晋政发[2009]10号文件规定:要编报兼并重组整合方案。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总量适度、优化布局、产能置换、关小上大、提升水平的原则,以省与各市对接完成的兼并重组整合规划为基础,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煤炭资源赋存情况、矿井开发现状,尽快编报兼并重组整合方案。兼并重组整合方案要达到以下要求:按2010年的目标任务一步到位;保留矿井数量不能突破控制目标;产能基本控制在兼并重组整合前核定和批准的范围内;明确保留矿井数量、名单、井型规模及矿井布局;明确关闭矿井数量、名单及关闭期限;明确符合条件的兼并重组整合主体。兼并重组整合方案以市或县为单位,成熟一批报批一批,成熟一片报批一片。以县或片为单位的方案应与市兼并重组整合目标相衔接,不得突破或降低标准。《山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方案编制提纲》提出 6点要求:一是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方案的编制要以国家和省政府有关产业政策及规划为依据;二是按照科学合理、成片推进、产能置换、优化布局要求,尽快编报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方案;三是兼并重组整合方案应按控制目标合理确定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后的煤矿数量和煤炭产能;四是兼并重组整合方案应明确拟关闭矿井数量、名单及关闭期限;五是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方案要严格执行区域生态与环境保护的政策;六是兼并重组整合方案中所附各种资料、证件、图纸要求真实可靠。

5.实行集中办理政策

晋政办发[2009]100号文件规定:煤矿证照变更和项目审批手续办理是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着兼并重组整合工作成效。为提高工作效率,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办公室采取联合办公的方式,实行集中受理、即时送达、倒排进度、限时办结,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随时掌握有关部门的工作进度。各市、县政府要高度重视,落实兼并重组主体责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省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亲自安排部署,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加快审批进度。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简化程序,下放审批权限,密切配合,协调推进。

长政办发[2009]93号文件规定:实行集中联合办公。为了加快推进煤矿兼并重组工作,从 8月 1日起,市、县两级领导组办公室各成员单位要实行集中联合办公,由领导组办公室牵头负责,监察、国土、煤炭、煤监、工商等相关部门在领导组办公室的协调下,分工负责,各负其责,共同做好煤矿兼并重组换证等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采矿许可证县级审核手续办理、矿区坐标的初核、储量初核和被整合煤矿市、县分成的资源价款的退还。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煤炭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办理。工商管理部门负责企业名称变更和工商营业注册。煤炭部门负责煤矿生产许可证办理。监察部门负责对兼并重组工作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监督检查,对不作为和乱作为的,从严查处追究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改进服务,提高效率。对企业上报的相关资料要随审;对资料审报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告知企业进行补充完善,不得借故拖延。

6.制定煤矿改造建设项目种类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对兼并重组整合煤矿工作过程中的四大类改造建设项目进行了具体规定(见晋煤办基发[2009]83号)。四类项目为:兼并重组后不进行改造已具备净增 60万吨/年以上能力的生产矿井、《重组整合方案》批复能力增加的在建矿井、兼并重组后需进行改造建设的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不变的在建矿井。各市煤炭工业局要按照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领导组审查通过的《重组整合方案》,立即对本市上述四类建设项目进行一次仔细摸底、分类,于 2009年8月 20日前,将各类建设项目名单上报省煤炭厅。

7.规范煤矿生产能力核定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根据有关文件对煤矿生产矿井能力核定进行了专门规范:一是严格掌握核定范围:对重组整合煤矿生产矿井进行能力核定是完成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目标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按照省政府晋政办发[2009]100号文规定,进行生产能力核定的煤矿为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领导组办公室批准的重组整合方案中重组前持有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合法生产矿井,并且矿井开采系统(井筒及开拓大巷数目、位置、功能)及开采煤层未发生改变、已实现机械化开采、生产能力在原证载能力基础上净增 60万吨/年及以下的矿井。对符合能力核定条件的矿井,从现在开始到 2010年 6月 30日止,可以成熟一个核定一个、成熟一批核定一批。各市审查上报的能力核定资料最晚不得迟于 2010年 6月 30日。二是严格遵守能力核定程序: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要严格遵守国家发改委等三部委《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办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发改运行[2006]819号)的相关规定。能力核定由企业委托具备资质的能力核定单位提交能力核定报告,经企业、县、市煤炭工业局逐级审核后,报省煤炭工业厅审批。能力核定单位对能力核定结果承担法律责任。经评审核定共有20家企业具备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潞安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太原煤气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省煤炭规划设计院、大同市煤矿设计研究所、朔州市煤炭设计研究所、忻州市煤炭设计研究院、阳泉市煤炭设计室、晋中市煤炭规划设计研究院、山西省煤炭规划设计院长治分院、晋城市煤炭设计室、吕梁市煤炭设计研究院、临汾市煤炭设计院、山西地宝能源有限公司、山西省煤矿节能监测中心、山西省煤炭工程项目咨询评审中心、山西兴新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中心等。

8.制定资源采矿权价款处置办法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根据有关政策制定了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所涉及资源采矿权价款处置办法(见晋政办发[2008]83号),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对于被兼并重组煤矿所涉及资源量已全部核定了价款尚未缴清的,原则上在采矿权转让前由原采矿权人缴纳。二是在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中,按照 187号令的规定,只征收了首期资源量(800万吨或 1 000万吨)价款,而剩余资源量尚未制定价款征收标准和核定价款。对于剩余资源量的价款,仍按 187号令规定的价款标准征收,由兼并重组后的企业缴纳。对于价款数额较大、以资金方式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可采用分期缴纳的方式,但最长不超过 10年,第一年缴纳比例不低于 20%,并应承担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水平的资金占用费。三是对于被兼并重组煤矿在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中已批准扩界或增层所涉及的新增资源量,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已核定了价款,因价款额较大而采用分期缴纳尚未缴清的,原则上由原采矿权人在采矿权转让前缴纳。四是关于被兼并重组煤矿已缴纳资源价款的经济补偿问题。(1)被兼并重组煤矿如按照 187号令规定的标准缴纳了价款,直接转让采矿权时,兼并重组企业应向其退还剩余资源量的价款,并按原价款标准的 50%给予经济补偿,或按照资源资本化的方式折价入股,作为其在兼并重组后新组建企业的股份。(2)被兼并重组煤矿在 187号令实施前按规定缴纳了价款,直接转让采矿权时,兼并重组企业应向其退还剩余资源量的价款,并按原价款标准的100%给予经济补偿,或按照资源资本化的方式折价入股,作为其在兼并重组后新组建企业的股份。五是对于兼并重组时进行扩界或增层的新增资源,按照 187号令规定的价款标准再上浮100%计征资源价款。兼并重组企业缴纳新增资源价款后,按照资源资本化的方式,以所缴纳新增资源价款的 150%折价入股,作为其在兼并重组后新组建企业的股份。

四、山西煤炭国有化:各项保障措施

1.强制性措施

晋纪发[2009]26号文件即十条禁令规定:(1)严禁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擅自决定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中的重大决策、重大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等事项,不得在兼并重组整合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整合资料和整合方案;(2)严禁随意变更经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批准的兼并重组整合方案或兼并整合主体,任何地区和单位不得出台与省政府兼并重组整合有关政策相抵触的规定,或者故意设置障碍影响兼并重组整合工作进程;(3)严禁违反集中办理煤矿证照审批流程和规定,不执行联合办公和限时办结的有关要求,拖延审批时限,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兼并重组整合煤矿证照审批资料、审批程序或环节;(4)严禁在煤矿证照变更和项目审批过程中行政不作为、乱作为,不得违反规定减缓免、截留挪用相关基金、价款;(5)严禁授意、指使、强令有关部门和人员违规办理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资源整合、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进行暗箱操作;(6)严禁整合主体无序竞争,违反省政府有关规定特别是资源价款的规定兼并重组中小煤矿,不得与中介机构或其他相关单位相互串通,故意抬高资源和资产价值,或者高价回购低价出卖,侵吞国有资产,牟取非法利益;(7)严禁不符合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组织或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个人介入兼并重组整合工作,严禁在资产评估中违规操作,故意抬高或降低资源、资产价值,或者不评估、虚假评估,进行商业贿赂;(8)严禁利用职权以任何形式或名义,借兼并重组整合之机,在煤矿企业入股或变相入股;(9)严禁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利用职权接受、索取兼并重组整合相关企业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10)严禁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采取其他任何手段为请托人、特定关系人等利害关系人谋取私利,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进行权钱交易。

2.考核性措施

晋政发[2008]23号文件规定:承担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任务的市人民政府和大型煤矿企业每季要向省人民政府报告本地区煤矿企业和本单位兼并重组进展情况,并抄送省领导组办公室。省领导组办公室要加强对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指导和考核,按照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任务分解目标,分年度对产煤市人民政府和大型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进行考核通报,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晋政发[2009]10号文件规定:省人民政府将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 2009年全省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29号)的要求,对各市煤矿关闭整顿、兼并重组整合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未按规定完成煤矿关闭整顿、兼并重组整合年度任务的实行否决,考核结论评定为不合格。

晋市政发[2009]112号文件规定:严格考核,实行煤矿兼并重组整合工作一票否决。对于 8月 31日前未完成方案审批、主体进驻的,已复产复工煤矿一律停产(停工)整顿。对于主体企业工作不积极,不能按时完成协议签订和接管工作的,将取消主体资格。煤矿兼并重组整合工作作为今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年度目标考核的一票否决工作,市政府将严格执行奖惩制度,将拿出一定资金,对提前完成任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责令通报批评,限期完成;对不作为、工作进展缓慢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实行煤矿兼并重组整合工作日报告制度。各县(市、区)煤矿兼并重组整合领导组办公室要确定专人,在每日 17时前,将当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告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领导组办公室。(参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的通知(晋市政发[2009]112号)》)

3.体制措施

晋政发[2008]23号文件、晋政发[2009]10号文件与晋政办发[2009]100号文件等都专门规定了体制措施,即是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晋政发[2008]23号文件即 20条规定: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规定:省人民政府成立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组。领导组办公室设在省煤炭局。省领导组办公室负责完成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规划的编制,确定矿区规模、兼并重组主体和煤矿企业个数,并做好牵头组织协调工作;省国土厅负责完成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资源采矿权价款处置办法的制定工作;省国资委负责完成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企业资产评估办法的制定工作;其他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组,加强本地区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组织领导,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研究制订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要协调各方面的关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确保高质量、按时完成煤矿企业的兼并重组工作。

晋政发[2009]10号文件规定:要加强组织领导。规定:省人民政府成立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对兼并重组整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领导组办公室设在省煤炭局。采取联合办公的方式,对兼并重组整合方案集中受理、审核后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专门机构,加强领导,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兼并重组整合工作。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煤炭企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坚定不移地加快推进山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紧密结合目前正在开展的煤焦领域反腐败专项斗争,加大对兼并重组整合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兼并重组整合工作的顺利推进,实现山西省煤炭工业顺利转型和安全、和谐发展。山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组长为王君省,副组长为陈川平副省长。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煤炭局。办公室主任:王守祯(兼),副主任:牛建明(省煤炭局副局长)、于若洁(省纪委驻省煤炭局纪检组组长)、朱成基(兼)、康有全(兼)、赵文才 (兼 )。

晋政办发[2009]100号规定:要加强组织领导。规定:煤矿证照变更和项目审批手续办理是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着兼并重组整合工作成效。为提高工作效率,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办公室采取联合办公的方式,实行集中受理、即时送达、倒排进度、限时办结,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随时掌握有关部门的工作进度。各市县政府要高度重视,落实兼并重组主体责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省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亲自安排部署,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加快审批进度。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简化程序,下放审批权限,密切配合,协调推进。

4.监督检查措施

一方面是省政府规定的监督检查。晋政办发[2009]100号规定:实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兼并重组整合煤矿证照变更和项目审批手续办理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实行阳光操作。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全程参与,加强对各种证照手续办理的全过程监督检查,加强煤焦领域反腐败专项斗争,提高行政效率,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确保兼并重组整合工作规范、健康、有序推进,确保完成兼并重组整合目标任务。

另一方面是职能部门规定的监督检查。晋煤行发[2009]234号规定:要切实加强过渡期生产矿井的安全监管工作。(1)认真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管理责任。被大型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控股的中小煤矿,企业法人注销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由兼并重组主体企业法人履行;保留原企业法人或新设立企业法人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由原企业法人或新设立企业法人履行,主体企业承担安全生产管理责任。(2)认真落实各级政府的监管责任。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等十四部委联合下发的安监总煤监(2009)157号文件要求,各类煤矿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执行。(3)申请过渡期生产的矿井要加强人员培训,持证上岗,每个生产井口都必须单独配备“六长”,严禁一个矿井的“六长”代替整合范围内其他过渡期生产矿井的“六长”。(4)过渡期生产矿井必须加强现场管理。一是“一通三防”要做到通风系统完善、通风设施齐全有效、风量分配合理、瓦斯监控系统运行正常,突出矿井还要严格落实《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等各项防治措施;二是要高度重视防治水工作,严格落实“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防治水措施,必须做到探水距离不小于 200米,排水系统完善,杜绝水害事故;三是对大型设备要制定日常检修和大修计划,定期进行检修和维修,确保各种保护装置齐全有效、灵敏可靠;四是严格控制下井人数,严禁超能力生产。(5)加强生产技术基础资料的收集和整理,主体企业要结合矿井实际,重新规范、更新各种图纸资料,准确掌握井田内存在的各种隐患,做到心中有数,防范措施到位。(6)严把复工复产验收关,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煤矿要加大打击力度,杜绝主体不到位而由被整合矿井继续组织生产或主体企业纵容被整合矿井私自组织生产的行为,发现弄虚作假或在整合区域违法生产的煤矿要取消整合资格,由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在过渡期组织生产中发生煤矿安全事故的,要加大对责任人和监管人员的追查力度,属违法违纪的要严肃处理。

5.引导性措施

一方面是引导民间资本投资转型,实施一揽子优惠政策。山西省出台《关于促进民间资本进入我省鼓励类领域的意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从煤焦领域向国家、省鼓励发展的领域投资转型,引导民间资本的流向。实施一揽子优惠政策:一是开放投资领域。通过转让特许经营权或合作经营等多种方式,推行 P P P、B T、B O T、T O T等投资运营形式,引导民间资本全面进入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二是实行优惠的土地和环境容量政策。对于重大转型、转产项目,区别情况采取保障用地、优先供地、划拨土地和集约用地 4种办法,解决用地难问题。对转型发展的民营企业,排污量可实行“减量自用”。三是实行财税扶持政策。各级政府财政性建设资金一律向民间投资开放,并严格落实民间投资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四是多种形式化解民营企业融资难题。鼓励金融机构实行信贷方式创新,尽快出台《山西省民间投资信贷担保体系工作方案》。五是全面提升政府服务水平。充实和及时更新招商项目库,完善投资信息发布机制,强化对审批程序的监督职能。

另一方面是做大做强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引导资源型企业投资农产品加工项目。山西省出台《关于做大做强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的意见》,提出:凡资源型企业转产和省外资本来山西投资农产品加工项目,投资额在 5 000万元以上的,均享受省级龙头企业的政策待遇。主要优惠政策包括:一是在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方面,明确要求省、市、县各级财政都要建立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扶持资金,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省煤炭可持续发展资金、电源基地建设基金每年安排一定的比例扶持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二是在加大金融支持方面,要求各级政府成立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贷款担保公司,或设立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贷款担保资金,委托投资担保公司经营运作,为龙头企业项目融资提供担保。借鉴有关省市的做法,在有条件的市、县开展组建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投资公司试点,逐步在全省推行。对列入“3313”工程的龙头企业,金融部门公开统一授信,给予优先扶持并执行优惠利率。三是在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对列入“3313”工程的企业,包括煤焦铁企业和省外企业投资兴办的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项目,项目新增税收解缴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采取奖补的形式安排扶持企业。四是在土地供应方面,龙头企业所需非农建设用地,由各市级人民政府优先安排解决,也可采取作价入股、联营、租赁等方式使用集体存量建设用地。对于农村建设用地,允许村集体以合作入股等形式参与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的生产经营。允许企业通过非耕地开发置换的方式获得建设用地。引导农户通过土地转包、出租、入股等流转形式,依法有序参与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经营。此外,还在龙头企业用电、通路、办证、收费等方面制定了具体的优惠政策。

猜你喜欢

山西省矿井煤炭
山西省右玉县的生态建设及其启示
山西省秋收已完成93.44%
消除煤炭:是时候将煤炭载入史册了 精读
山西省打开农产品供深通道
煤炭
以机器人研发应用引领矿井“四化”建设
建立三大长效机制 保障矿井长治久安
山西省文联扎实开展“深入生活、扎根人民”主题活动
煤炭:去产能继续 为煤炭正名
高瓦斯矿井防治瓦斯异常涌出措施的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