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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动物防疫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0-02-10纪建常曹晓燕汉中市动物卫生监督所陕西汉中723000

中国动物检疫 2010年1期
关键词:收费检疫兽医

纪建常,曹晓燕(汉中市动物卫生监督所,陕西汉中 723000)

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自2008年1月1日实施以来,明确了动物疫情预警、风险评估以及报告、认定和公布制度,进一步加强了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制度,理顺了动物防疫管理体制,确立了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制度,规范了动物诊疗活动,健全了动物防疫工作的保障机制。这一系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规范动物防疫活动,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类健康,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但各地在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的过程中,仍然存在着许多困难和不足之处。笔者从实际工作出发,就此问题进行探讨和分析,供各位同仁参考。

1 贯彻实施《动物防疫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依法防疫意识有待提高

1.1.1 个别领导重视不够。主要是指个别乡镇领导,对动物防疫工作重视不够,仅存留在发文和开会等表层,没有真正贯彻落实“政府保密度”防治原则,缺乏扎实、有效的跟进措施,导致防疫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防疫工作难度加大。

1.1.2 管理相对人法律意识淡薄。相当一部分农村散养户或经营户对动物防疫法律法规不熟悉,对疫情风险大于市场风险认识不足,拒绝免疫、拒绝挂标、逃避检疫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疫情发生后,隐瞒疫情,阻碍执法现象严重,病死动物尸体不能依法处理,传染源不能得到有效控制,造成了农村动物防疫工作执法困难;同时受经济条件和农村“重养轻防,轻防重治”传统思想的影响,动物防疫观念淡薄,许多人还没有接受动物防疫的自觉性,给防疫工作增加了难度。

1.2 基层动物防疫队伍不稳定,大部分素质偏低

1.2.1 部分地区畜牧兽医体制改革进展缓慢。畜牧兽医体制改革是理顺畜牧兽医管理机制,加强动物防疫执法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但个别县区畜牧兽医体制改革滞后,特别是乡镇站改革涉及面广、难度大,没有真正解决乡镇动物防疫执法人员的身份和待遇问题,导致基层人员消极怠工情绪严重,长期存在不安定因素,不利于工作的开展。

1.2.2 基层动物防疫执法人员素质普遍较低。动物防疫执法是以技术为依托的强制性行政措施,对人员素质要求较高。但由于长期以来畜牧兽医行业收入低、待遇差、工作条件艰苦,工作岗位缺乏吸引力,造成人员流失严重,基层防疫人员数量不足,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年龄偏大,技术较差,工作积极性不高。特别是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实施以后,对动物防疫执法人员的专业知识要求越来越高,但许多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与体制改革后不相适应,与产业发展不相适应,专业技术相对薄弱。

1.2.3 村级动物防疫队伍不稳定。由于动物免疫病种多,工作量大,责任重大,但村级防疫人员补助较低,有知识的农村青壮年人员不愿从事防疫工作,造成村级动物防疫队伍极不稳定,业务技能难以有效提高。

1.3 动物防疫经费投入不足

1.3.1 防疫经费投入不足。依照法律规定,动物防疫经费应当列入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但由于县级财政和大部分乡镇财政困难,根本保证不了防疫经费的投入和防疫人员的工资待遇,因此达不到较高的防疫密度和较好的防疫效果。

1.3.2 基础设施差。近年来,政府虽然不断投资完善基层站建设,但总体上基础设施投入仍然不足。部分基层站没有办公用房、住房,工作条件差,甚至只能租用房子进行办公;大部分基层兽医站检测设备匮乏,诊疗技术落后,检疫靠肉眼观察,治疗凭经验诊断,难以深入开展防疫、检疫工作;目前农村畜禽养殖主要是千家万户分散饲养,面广量大,基层兽医站缺乏必要的交通工具和冷链设备,限制了其服务范围及质量。

1.3.3 动物防疫反应死亡补偿机制运行不畅。国家虽然建立了动物反应死亡补偿机制,但补偿数额少,不能及时补偿到位。县区及乡镇也没有财力解决防疫反应死亡补偿问题,一般均由防疫员先自行承担。如果防疫过程中出现反应死亡,防疫员所收费用甚至远远不够反应死亡动物的补偿费用,导致防疫员产生畏难情绪,造成免疫注射剂量不足,给动物防疫工作造成安全隐患。

1.4 动物检疫收费不统一

动物检疫费是《动物防疫法》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标准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号《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规定的执行。由于该标准规定检疫费需要按照动物或动物产品的货值的千分率进行核算,各地核算的基数和方法不一样,致使执行的检疫收费标准不一致,造成检疫收费秩序混乱,给动物检疫监督工作带来了负面影响。

1.5 动物防疫监督管理有待加强

有的基层执法人员素质不高,不敢执法、不善执法,对拒免,拒检,拒缴检疫费的不能依法处理;动物防疫面对的管理相对人素质参差不齐,故意刁难动物防疫执法人员和暴力抗检的现象屡有发生;动物防疫执法部门在一定程度上较难取得其他执法部门的大力协助,又无执法服装,导致执法难度加大。

2 意见和建议

2.1 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对动物防疫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随着近年来动物疫情的发生和流行,国内外越来越重视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世界各国均对畜产品采取了严格的限制措施,我省及其他省、市已经或者正在实行市场准入制度,严防有害动物及产品进入流通领域。因此,要适应国内外市场的需要,各级政府尤其是领导干部就必须高度重视动物防疫工作,充分认识做好动物防疫工作对发展畜牧业、保护人体健康的重要性,克服重养轻防的思想,坚持抓畜牧业发展不动摇,抓动物防疫工作不放松,以防疫促发展,用法律保防疫,把动物防疫工作做深做细做实。各级政府和畜牧部门要把《动物防疫法》的宣传、贯彻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制定长期规划,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渠道,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和形式,广泛宣传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教育广大干部群众依靠科学、依靠群众、依法防疫,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强化养殖、经营等人员的防疫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动物防疫执法人员依法防疫、科学防治的能力和水平。

2.2 加快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步伐

根据《动物防疫法》规定,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按照政府负总责,政府领导是第一责任人的原则,加快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步伐。

2.2.1 建立健全各级政府考核奖罚问责机制。各地要把动物防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进一步确立动物防疫工作的长期战略目标,确定动物防疫工作的年度任务、方针和有关措施,把动物防疫纳入政府考核机制中,保证动物防疫工作稳步发展。

2.2.2 切实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动物防疫工作的重点在基层,难点也在基层,没有基层动物防疫队伍作保障,就不可能做好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法》第63条对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做了明确规定。

2.2.2.1 建立健全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完善村级动物防疫网络。由于我国目前小规模养殖和农户散养比例依然很大,强制免疫、消毒、监测、疫情报告等防疫任务十分繁重,有必要根据实际情况在农村地区聘用动物防疫人员,协助开展日常防疫活动和突发性疫情处理。因此,在现阶段乃至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需要一支稳定的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各地要按照区域分布和养殖数量等因素,合理测算村级防疫员数量,研究解决好其工作补贴经费、劳动保障等问题,将其作为防疫长效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2.2.2.2 加强乡镇畜牧兽医站建设。各地要加快畜牧兽医体制改革步伐,对现有的动物防疫队伍进行整合,大力推动畜牧部门职能转变,强化执法监督职能,积极进行乡镇兽医站改革,把经营性和公益性职能分开,加大对基层站投入,完善制度,稳定队伍,加强培训教育,尽快把乡镇动物防疫体系建立健全起来。

2.2.3 建立科学合理的经费保障体系。动物防疫工作事关人类健康安全和社会经济发展,是政府的一项长期公共性服务职能,《动物防疫法》明确规定各级政府要加大经费投入。

2.2.3.1 各级政府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动物防疫工作财政保障机制。要将兽医行政、执法和技术支持工作所需的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统一管理。对兽医执法机构实行全额预算管理,保证其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转费用。动物疫病的监测、预防、扑灭经费以及动物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检测等经费,由各级财政纳入预算,及时拨付。

2.2.3.2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大力改善动物防疫、检疫、监督机构的基础设施条件,尽快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确保动物防疫工作的需要。

2.2.4 完善动物防疫补偿机制。各地要按照《动物防疫法》的具体规定,尽快出台相应办法,也可以探索动物防疫参保入保等其他办法,加强对强制扑杀、销毁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和防疫反应死亡动物的补偿工作。

2.2.5 进一步完善动物强制免疫制度。根据《动物防疫法》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动物强制免疫工作,乡镇和城市街道办事处等基层组织要发挥其在动物防疫工作中的作用,组织辖区内饲养、经营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及时开展动物免疫接种工作,充分体现“政府保密度、业务部门保质量”的防疫工作原则。

2.2.6 规范检疫收费标准。根据《动物防疫法》关于动物检疫收费的要求和国家物价、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建议政府部门至少在省一级的范围内统一规范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或者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直接取消检疫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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