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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经》“用”字试解

2010-01-10陈仁仁

周易研究 2010年2期
关键词:易经解读

陈仁仁

摘要:《易经》卦爻辞中“用”字句有两种句法格式,一是“用+名词或名词性词组”,二是“用+动词或动词性词组”。从“用”字词义与词性的发展来看,有一个从具体义向抽象义,从实词向虚词转变的过程,而《易经》文本正是此一过程的过渡阶段。通过对《易经》“用”字含义和用法的分析,我们可以纠正对某些含“用”字卦爻辞的误解与误读。

关键词:用;卦爻辞;异文;解读

中图分类号:R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3882(2010)02-0003-07

“用”字是甲骨文中的常用字,在卦爻辞中亦广泛出现,表明“用”这一词的重要。但它并未受到足够的重视,其原因可能有二:一是其意义太平常、太具体,二是其意义逐渐由实词变为虚词。这两者看似对卦爻辞的理解都无关宏旨,但是了解这个词的意义对于我们理解有关卦爻辞的确是很有帮助的。

一、《易经》文本中的“用”字用法分析

“用”字在今本《易经》卦爻辞中共五十八见,分布在乾坤等三十八个卦中。没有出现“用”字的卦有讼、小畜、履、否、同人、豫、临、贲、剥、无妄、大畜、咸、恒、家人、睽、蹇、块、鼎、震、艮、归妹、丰、旅、兑、节、中孚等二十六个卦。但是,若是考虑到古本异文,那么,亦有出现“用”字的卦,比如讼卦。下面,我们首先对《易经》文本中的“用”字用法作一分析。

(一)《易经》文本中含“用”字句的句法格式

通过分析卦爻辞中含“用”字辞句的句法成份,我们会发现“用”字句的句法格式主要有两种:“用+动词或动词性词组”、“用+名词或名词性词组”。前者可以独立成句,或者作为一个整体作“利”字的宾语,或者作“王”、“公”等词的谓语,如:蒙卦初六“用说桎梏”,泰卦九二“用冯河”,谦卦初六“用涉大川”,复卦上六“用行师”,升卦彖辞“用见大人”,谦卦六五“利用侵伐”,困卦九二“利用享祀”,困卦九五“利用祭祀”,谦卦上六“利用行师”,随卦上六“王用亨于西山”,离卦上九“王用出征”,解卦上六“公用射隼于高墉之上”,益卦六二“王用享于帝”等。后者则是典型的动宾式,可独立成句,如:坎卦六四“用缶”,坎卦上六“系用徽纆”,逐卦六二“执之用黄牛之革”,萃卦彖辞“用大牲”,革卦初九“巩用黄牛之革”等。

(二)“用”字的词义与词性

要准确理解卦爻辞中含“用”字的文句,除了理解其语法格式外,还必须了解其词义和词性。

第一,“用”字具体义与抽象义。

甲骨文“用”字,“从卜,从为骨版;从卜者示骨版上已有卜兆。卜兆可据以定所卜可施行与否,故以有卜兆之骨版,表施行使用之义。”《说文》:“用,可施行也,从卜从中。”可见,“用”字施行、使用之义本从占卜来。如《合》(301):“癸卯卜,王侑于祖乙。二牛,用。”《燕》(245)“用三百羌于丁。”这可能是“用”字比较原始的用法。据赵诚《甲骨文简明词典》,甲骨文“用”字“除了用作杀牲之义,还表示使用,可用之义,则又为施用义之引伸。”他举例如“大吉,用”(《甲》753),指某一次的占卜卜兆是大吉,所以可用;如“叀兹璺用”(《佚》241),即“用此璺”。叀是助词,使宾语提前。豊是盛着玉的豆,一般用作祭品。用此豊,即用此盛着玉的豆作为祭品。《易经》卦爻辞中的“用大牲”、“用黄牛之革”、“用缶”等应该是这种用法的继承。

从上引甲骨文对“用”字的使用来看,我们认为“用”字意义的发展可能是这样的:杀牲、使用、施行、可施行。虽然都作动词解,但是有明显的从具体到逐步抽象的发展过程,有从以具体物品为对象到以一般行为为对象的发展过程。在这个意义层次中,后者是可以涵括前者的意义的。“可施行”必定“可用”,所以《说文》释“用”字为“可施行”,虽非其本义,但的确是对上古“用”字之义的综合概括。由此亦可知,《易经》卦爻辞中,“用+名词或名词性词组”式应该比“用+动词或动词性词组”式更古老。

具体从《易经》卦爻辞中的“用”字字义来看,“用”字本应兼有“利”义,这也属于“用”字的具体意涵,但此义可能在后来逐渐弱化了。这可以从卦爻辞中含“用”辞句的吉凶判断看出来。下面详述之。

《说文》释“用”为“可施行”,就其着一“可”字而言,是十分精当的。但这一点往往被忽略,极少有人意识到它的意义。“可施行”往往被自觉不自觉地理解为“施行”。实际上“可施行”不等于一般描述意义上的“施行”,“可施行”对将要施行之事作了一个有好结果的判断,即施行此事会吉利、顺利。这与“用”字从“卜”紧密联系。如果不注意其“可施行”中“可”字的深义,将削弱《易经》作为卜书的性质。由于“用”的“可施行”义中本有吉利、顺利的判断,即我们所谓的“用”兼“利”义,所以卦爻辞中有“用见大人”、“利见大人”、“利用见大人”,但没有“不利用见大人”之类表述。因为“不利”与含有吉利、顺利义的“用”连用是不成话的。

从“用”字的“可施行”义解,“用涉大川”与“利涉大川”是完全同义的。“用见大人”与“利见大人”也是完全同义的。只不过随着语言的发展“用见大人”中“用”字的吉利、顺利义慢慢被隐藏了。于是在卦爻辞中我们可以看到如下含“用”之辞及其吉凶判断乃三种表述方式并存:一是对“用”字词组往往不作任何另外的吉凶判断,如泰卦九二“用冯河”,但是据“用”字的本义,我们可以知道这不是一般讲述徒步过河之事,而是说徒步过河会很顺利,所以才会有该爻后文所谓“得尚于中行”。二是对“用”字词组或句子往往作一个正面的吉利的判断。如谦卦初六“用涉大川,吉”,明夷卦六二“用拯马壮,吉”,升卦彖辞“元亨,用见大人”,升卦六四“王用亨于岐山,吉”。三是在“用”字前往往加一“利”字而成“利用”式表述,这个“利”字乃是对“用”的“可施行”义中吉利顺利的突出和强调。所以“利用”式往往不再有正面的吉利的断语,最多给个“无咎”或“无不利”,从反面再强调一下吉利义,不可能有凶的断语。如谦卦上六仅言“利用行师”,观卦六四仅言“利用宾于王”,困卦九五仅言“利用祭祀”,谦卦六五言“利用侵伐,无不利”。

第二,“用”字作虚词解不如作实词解。

在“用+名词或名词性词组”式中“用”字为动词,作杀牲或使用义解,历来是没有什么疑问的。而在“用+动词或动词性词组”式中“用”字词性是什么,作何训解,却是有争议的。朱方桐先生在其《周易虚字考释》中曾就《易经》卦爻辞中的“用”字作虚词的用法作过举例概括。“用”字作虚词有两种用法,一是介词,一是连词。作介词可训“以”,训“于”,训“因”;作连词可训“至于”。他最后总结道:“古籍中,‘用作虚词,似到两汉为限。特别是作连词,仅见于上古典籍中,甚至《易》所用亦颇鲜。而‘用作介词‘于,也大抵见于《易》,其它典籍不多见。但用作‘以、‘由、‘因,却多见于秦汉及秦汉之后的文章中。”可见,朱先生认为在《易经》卦爻辞中,“用”作虚词,尤其作介词“于”,是先秦文献中的“特例”。

实际上虚词本由实词而来,介词本由动词虚化而来。这一转化有一个长期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

一个词的词性往往不是固定的,文言文中一些介词往往是可以同时用作动词的。正如杨树达先生所言:“词无定义,虚实随其所用,不可执着。”我们认为,《易经》卦爻辞“用+动词或动词性词组”式中的“用”字虽然作某些虚词训解可通,但作实词动词意义上的《说文》“可施行”义训解亦完全可通,而且从总体来讲比作虚词解更好理解、更合理。若作介词理解,“用+动词或动词性词组”式就是一个介词词组,介词词组的主要语法功能是充当状语或补语,一般不能独立成句,不能作谓语,这就不好理解诸如“王用亨于西山”,“王用出征”等辞的语法结构了。离上九“王用出征”之后,还接有“有嘉折首,获匪其丑”语,“嘉”是嘉奖义,“获”是俘获义,都是动词,其所构成的词组,都是动宾式,与“用出征”构成连动式,所以“用出征”也宜作动词词组而不是介词词组来理解,与后文同作“王”的谓语成分。两处含“用”字句,翻译出来即“王可施行享祭于西山之事”,“王可施行出征之事”。注意,这里的动词或动词性词组是一个偏正结构的定语修饰部分,其中心词“事”省略掉了,这一结构可以看作是偏正结构省略了中心词的“意省结构”。所以,“用+动词或动词性词组”式都可以翻译为“可施行(做)某某事”。

二、某些含“用”字卦爻辞解读

对含“用”字词组或句子结构的理解,极有益于我们索解某些卦爻辞之确义,纠正某些错误或含糊的解读。下面具体来谈谈对某些含“用”字辞句的理解。

如,蒙卦初六:“发蒙,利用刑人,用说桎梏,以往吝。”历来许多注家都误以“刑人”为名词,指受刑之人。如高亨先生将“利用刑人,用说桎梏”的意思说成“刑人脱桎梏,出牢狱”。说,读为脱。据上文我们已经知道,“用”字前若有动词“利”字,那么它后面往往接动词或动词性词组。因此,“刑人”不是一个名词而是一个动宾式的词组。刑,即刑罚。刑人,即施刑罚于人。利,直译是有利于。更精确点,可译为“宜于”。“利,宜也”。整句爻辞的意思是说:“若要启发人们对律法的蒙昧无知,就宜于对犯人施刑罚加桎梏;如果脱去犯人的桎梏而使犯人逃亡,就会对律法的执行造成困难。”此爻的句读应该是这样的:“发蒙,利用刑人;用脱桎梏以往,吝。”“以,犹‘而也。”“往,假借为亡。”吝,困难难行之义。《孟子题辞》“余困吝之中”,焦循注云“吝之义为难行”。高亨先生是站在受刑之人的角度认为脱桎梏是有利。殊不知,此“利”是对“正法”有利。此爻《象》云“‘利用刑人,以正法也”,正是此意。《象传》虽然只解释了“利用刑人”是为了正法,但我们可以非常合理地推知,“用脱桎梏”将会乱法。所以正是要施刑于人才是合宜的,而不能随便脱去其桎梏。可见高亨先生的解释恰恰弄反了。他在解释此爻《象》辞时把本来是并列两个意思的“利用刑人,用脱桎梏”连在一起解释,说是依法放人才是正法,这个意思很现代,应该是对原文的误解。

又如,需卦初九:“需于郊,利用恒,无咎。”关于“恒”字的解释,刘大钧、林忠军两位先生将历来的注解概括成两种:“一常规,一久。”据上文“用”字用法例,我们认为,“恒”字在此处应用为动词。《象》云:“‘利用恒无咎,未失常也。”显然,恒,即未失常,未失常即保守着常。所以,恒为守常,而非久处,或持之以恒。守常,即守着常规而行。此爻,孔颖达释义是比较准确的。孔氏曰:“但难在于坎,初九去难既远,故待时在于郊。郊者是境上之地,亦去水远也。‘利用恒,无咎者,恒,常也,远难待时以避其害,故宜利保守其常,所以无咎,犹不能见几速进,但得无咎而已。”孔氏虽在解字时说恒为常,但明显活用为动词了,所以在疏解爻义时说的是“保守常”。这是正确的。这个常不是持久之义而是平常、常规之义,是与不守常规贪图冒进相对的。此爻的意思是说:在郊远野外等待,象征着离目的地还很远,还没到攻坚涉险之时,这时候就宜于按平常常规而行,而不要贪图冒进犯难而行,这样才不会有咎害。

又如,噬嗑卦彖辞:“利用狱。”据上文“用”字用法例,“狱”应该用为动词而不是名词。高亨先生解为名词,讼事。“利用狱”,即对“讼事有利”。讼必有两方,对讼事有利是对谁有利?不明确。卦辞应该是带有纲领性的话。如果把“狱”字解为动词,那么我们就很容易抓住这个纲。这个纲就是“要以刑法治国”。刘大钧、林忠军二先生的解释非常准确,“利用狱”的意思是:“适合于处理刑狱之事。”“处理刑狱之事”与“刑狱之事”相比要具体明确得多了。卦辞就是要告诫统治者,刑狱之事很重要,所以要重视处理刑狱之事。这个意思与《象传》之辞若合符契。《象》曰:“电雷,噬嗑。先王以明罚敕法。”敕就是治理、整理之意。陆德明《经典释文》:“敕,《字林》作敕。郑云:‘敕犹理也。一云:‘整也。”

最后,我们详细地谈谈从战国楚竹书本讼卦彖辞“利用见大人”的“用”字异文以及“见”字训读,来理解“利(用)见大人”之确义。对“利见大人”的理解,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有利于见大人,第二种是有利于大人出现。为了理解和引证的方便,我们以《易经》卦爻辞最先出现“利见大人”一语的乾卦爻辞为例来谈。乾卦九二“见龙在田,利见大人”,郑康成注云:“九二利见九五之大人”,这是取第一种意思。又王弼注此爻云:“德施周普,居中不偏,虽非君位,君之德也。初则不彰,三则乾乾,四则或跃,上则过亢。‘利见大人,唯二五焉。”从这里似乎看不出王弼对“利见大人”的理解是取第一种还是第二种。但我们再看看他对句式结构完全一致的乾卦九五爻“飞龙在天,利见大人”的注解就可以知道,他是持第一种看法。他说:“龙德在天,则‘大人之路亨也。夫位以德兴,德以位叙,以至德而处盛位,万物之睹,不亦宜乎!”“万物之睹”即“万物睹之”。《说文》:“睹,见也。”“睹之”即“见大人”,而不是大人自己出现。其实《易传》即是作此解。乾卦九五《文言》曰:“圣人作而万物睹。本乎天者亲上,本乎地者亲下,则各从其类也。”孔颖达在疏解乾卦九二王注时则明确说:“天下众庶利见九二之‘大人。……二之与五,俱是‘大人,为天下所‘利见也。”程子伊川解乾卦九二云:“田,地上也。出现于地上,其德已著。以圣人言之,舜之田渔时也,利见大德之君,以行其道;君亦利见大德之臣,以共成其功;天下利见大德之人,以被其泽。”又解乾卦九五云:“圣人既得天位,则‘利见在下大德之人,与共成天下之事。天下固‘利见夫大德之君也。”以上都是以“看见大人”解“见大人”。再查阅一些重要注文,胡瑗、朱熹、高亨、金景芳、刘大钧、周振甫、陈鼓应等都作此解。可见,从先秦《文言》以来。“利见大人”的意思是“有利于见大人”似乎是不成问题的。但不知从何时开始,对“利见大人”出现了另外一种解释,即有利于大人出现。尚秉和先生注乾卦九二即云:“利见者,言大人宜于此时出见也。”当代诸家如黄寿祺、张善文、唐明邦、李申、廖名春诸先生都作此解,例不具引。可能这种解释是现代才出现的。

这两种理解的关键分歧首先在对“见”字的训读上,前者训“看见”,后者读“见”为“现”,训出现义。到底哪种理解是对的呢?我们认为第一种理解是对的,第二种理解应该有问题。理由如下:

第一,首先从字源上来看,甲骨文“见”,“象人睁大着眼睛,表示看见。此为本义。甲骨文用作动词,有献的意义,为借音字,……这种意义的见,古籍中常写作现。”可见,“现”为“见”的分别字,是献义,出现义要晚些。当然,也不能因此断言商周时“见”没有出现义。《易经》卦爻辞中的“见”字就有可训“出现”义者。但是“见”的本义是看见,而不是出现。而且甲骨文中“见”字绝大部分都用本义。《易经》成书于商周之际,如果把所有“利见大人”的“见”字都不作看见义解,显然是不妥的。

第二,再从句法结构的角度来看。《易经》卦爻辞中“利见大人”七见,“利涉大川”九见,两者的结构完全一致,“涉大川”是动宾式,“见大人”也应是动宾式。而且,在今本《易经》中,“涉大川”与“见大人”各有一处作“用”字的宾语。一是升卦彖辞“用见大人”,一是谦卦初六“用涉大川”。从上文对“用”字用法的分析可知,“用见大人”与“用涉大川”都属于“用+动词或动词性词组”式。“涉大川”与“见大人”都是动宾式作“用”字的宾语。“大川”又是“涉”的宾语,“大人”又是“见”的宾语。如果读“见”为“现”,并作不及物动词,它就不能接宾语。如果“大人”作“见(现)”的主语,就应该在“见(现)”字前面。如《论语·泰伯》“天下有道则见”,《战国策·燕策三》“图穷而匕首见”。后者“见”的主语是“匕首”,不带宾语;前者“见”的主语省略了,也不带宾语,此语是孔子自明己志,所以“见”的施事者即孔子。或者,将“见(现)大人”理解为“大人见(现)”的倒装。但如果是这样的话,“见大人”就与“涉大川”的结构不相同了,因为“涉”字是及物动词,“涉大川”也不可能倒装。因此,如果参照“涉大川”的结构,“见大人”也不应该是倒装。如果不从倒装的角度理解“见(现)大人”,而且把“见(现)”理解为及物动词,则“见(现)”字用法应该理解为使动用法。于是,“见(现)大人”的意思就成了“使大人出现”。这也与“涉大川”的“涉”字用法不类。而且,“使大人出现”应该有施事者,这似乎不合爻义卦义,这一点我们将以另文申说。所以,若读“见”为“现”,训出现义,不论是作不及物动词还是作及物动词。都是成问题的。

第三,再从语义上来看,乾卦九二讲“见龙在田”,本来就是借龙开始出现在田地上这一现象来象征大人开始出现,龙就象征大人。而如果“利见大人”的意思是“有利于大人出现”,则义有重复之嫌。退一步讲,即算此解说得过去,但到第五爻就怎么也说不过去了。第五爻是“龙高飞于天”之象,是在“见龙在田”的基础上象征着大人进一步居高位而治世,此时,大人早已在第二爻的时位上“出现”过了,怎么还如二爻之时一样,仍断以“有利于大人出现”?在同一个过程中,“出现”应该是一次性的。可见,将乾卦九二、九五两处“利见大人”都解作“有利于大人出现”是不妥的。而如果理解为“有利于去见大人”则没任何问题。九二龙开始出现,象征着大人开始出现,所以这时候人们就应该去见这个大人。九五龙已飞于天,象征着大人已得天下,此时人们就更应该去见这个大人了。又从“用”字本义为“可施行”来看,“用见大人”的意思是“可施行见大人之事”。而如果读“见”为“现”,则意思成了:“可施行大人出现之事”或“可施行使大人出现之事”。比较两者语义,显然以“可施行见大人之事”为长。

三、诸本“用”字异文及《易经》文本问题

若以战国楚竹书本《易经》辞句之有无为标准,诸本“用”字异文一共有四处。分别在讼彖、比九五、井九三、涣初六。其具体情形制表详列于下:

今本讼卦彖辞“利见大人”,“利”字后无“用”字,但帛本楚竹书本均有“用”字。比九五,今本作“王用三驱”,帛本、阜阳本同,楚竹书本作“王晶(三)驱”,“王”字后无“用”字。井九三,今本作“可用汲”,帛本同,楚竹书本“用”作“弓(以)”。涣初六今本作“用拯马壮吉”,帛本、楚竹书本“撜”或“拯”前均无“用”字。楚竹书易所缺之辞句,而其它诸本所存者,还存在一些“用”字异文。

今本“利见大人”七见。分别在乾卦九二、九五爻辞,讼卦彖辞,蹇卦彖辞、上六爻辞,萃卦彖辞,巽卦彖辞。相应于这七处,帛本除讼卦彖辞此处作“利用见大人”,其它六处均与今本同。楚竹书残本存四处。除讼卦彖辞此处作“利用见大人”,其它三处亦均与今本同。有学者认为,“用”字为衍文或误抄。我们认为这体现的是《易经》文本的变迁,有利于我们对有关卦爻辞作准确的理解。“利见大人”与“利用见大人”意义相同。从与今本这七处“利见大人”相应的帛本与楚竹书本兼有“利见大人”与“利用见大人”两种表述来看,似乎可以作为今本对《易经》辞句作了自觉整理的一个证据。

比九五今本、帛本、阜阳本均作“王用三驅”,唯楚竹书本作“王晶(三)驅”,少一“用”字。据廖名春先生所考,帛书《易传·昭力》一篇之中“三引皆无‘用字,与楚简本同”。可见,的确有本《易经》作“王三驱”,无“用”字,而非抄者误漏此字。但从爻义的明确性与通顺性上来讲,以有“用”字为胜。据《说文》,“用”乃“可施行”义,着一“用”字置于“三驱”二字之前,使得“三驱”成为了一个数词加动词构成的名词性词组。“用三驱”即“行三驱之礼”。而元“用”字则“三驱”之作为一个独立词组的意义不显,“三驱之礼”这一具体意思也就不明确,而只能是一般的“三次驱行”之意。盖《易经》故书原貌本有“用”字,后世整理者以“用”字词义词性的虚化,以及“三驱”作为“三驱之礼”之表达的固定化,而将“用”字删去。这种无“用”字的版本于战国楚竹书本之时就已流行起来了,所以帛书《易传》所引亦有无“用”字者。这表明的是《易经》版本的变迁,而非偶然的抄者一时误漏。

涣初六“用拯马壮”中的“用”字异文,亦如比九五“王用三驱”中的“用”字用法,是指施行某种礼仪。“王用三驱”是行三驱之礼,则“用拯马壮”乃指行献马之礼。此处以有“用”字方语意完足。今本有“用”字大概是故书原貌。而帛本、楚竹书本之原本可能因“用”字意义的虚化而删去“用”字。

井九三今本、帛本均作“可用汲”,楚竹书本“用”作“己(以)”。上文谈“用”字词性转变时引到朱方桐先生关于《易经》“用”字作虚词的用法。他认为“用”作“以”……,多见于秦汉及秦汉之后的文章中。井九三“可用汲”的“用”字,历来易注家多训作介词“以”。现在,从楚竹书本“用”即作“以”来看,“用”字虚化为用作“以”的介词已经在战国时代《易经》本文中体现出来了。这应该是朱方桐先生所说的秦汉及秦汉以后“用”字虚化用作“以”的先声。亦可见,战国楚竹书本《易经》中的“用”字正处于由实词向虚词转变、兼有实词虚词两性这一过渡阶段。而井九三“可用汲”一辞诸本作“用”者更可能体现了《易经》故书原貌,“可用汲”的意思直译即“可以施行汲水之事”。

从四处异文,今本有三处都有“用”字来看,应该说今本《易经》作为古文本,在很大程度上尽量地复原了《易经》故书原貌。

结语

从《易经》文本中“用”字的两种句法格式来看,对于“用+名词或名词性词组”式辞句没有争议,有争议的只是“用+动词或动词性词组”式辞句。若“用”字接在“利”字后,则“用”字后必然是动词或动词性词组。这对于我们正确理解“利用刑人”、“利用恒”、“利用狱”以及“利(用)见大人”等都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此外,从“用”字词义与词性的发展来看,有一个从具体义向抽象义,从实词向虚词转变的过程,而《易经》文本正体现了这一过程。我们认为对于《易经》文本“用”字从具体义与动词实词的角度来理解更加合适。又从诸本“用”字异文来看,今本《易经》多存“用”字,可能表明作为古文本的今本《易经》最大限度地保存了故书原貌。

责任编辑:刘保贞林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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