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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揭秘:贪腐记录为何不断打破

2009-12-21

法律与生活 2009年16期
关键词:行贿者贪官贪腐

海 剑

近年来司法机关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中,有一种现象引起民众的关注——贪官们涉案金额的腐败“记录”一再被突破,大有扶摇直上之势。

前几年成克杰的涉案金额4000多万元,民众觉得不可思议。后来,便有王守业的涉案额超过1亿元的“记录”,由于王守业是搞房产的,人们好像见怪不怪,没有引起太大的震怒。但苏州市原副市长姜人杰又创造了涉案超过1亿元、单笔受贿金额8000万元的“记录”。而在此之前,海南华银、大连证券董事长石雪贪污2.6亿元,还有挪用资金1.2亿元、诈骗资金14亿元、非法集资24亿元的问题。这位“创造”了腐败案值新记录的腐败分子,却被轻判为死缓,许多媒体表示质疑,认为此种判决是匪夷所思,明显不公。

我们原以为石雪案的案值(仅限于贪污一种罪行)要长期保持记录了,不料,瞬息之间中央又公布了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的腐败案。据新华网等媒体透露,涉案金额已升到4亿元。若如此,则黄松有破了腐败的两个新“记录”:一是他成为新中国成立以来法院系统职务最高的腐败分子,二是他在涉案金额上破了姜人杰、王守业的“记录”,达到4亿元人民币。这4亿元人民币若用百元钞堆起来,简直可以堆成一座“山”了。

近几年,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部门反腐是动真格的,力度也不可谓不大,但贪腐“记录”仍不断被“创造”,其原因何在?

仔细分析,不难发现三条原因:

一是人身依附关系的官场生态。贪官利用了自己与上司的人身依附关系,即他们常常是更上一级领导(或老领导)的“嫡系”、“家生子”,因此,举报信便会“批转”到被举报者手中,贪官仗着上有保护伞而有恃无恐。所以,这种官场生态不改变,反腐败便常常很难,举报人便要受报复。

二是权力缺乏监督。像批准一个几亿元钱的项目、出让几十、几百、上千亩土地的大事,一位市长、县长、区长甚至乡镇长、书记一个人就能“说了算”,还怎么能不滋生腐败?黄松有在法院系统工作,理应是“清水衙门”中人,不料却肥得流金,正是权力不受约束的结果,这类例子太多了,如纪委领导开矿、公安民警开娱乐场所(已不满足于收“保护费”了)等。

三是立法、执法和司法的缺陷。在司法过程中,对行贿者无论单位还是个人,处罚都极为轻微,一般都不见判刑,即使判,也很轻微,所以,行贿者也是有恃无恐,他们拼命使钱“让鬼推磨”,此法屡试皆灵,即使翻船,也无大碍,故行贿者从不见歇手。有的贪官,开始确实是清廉好官,并不想贪,但行贿者无孔不入,极尽巴结,甚至施加有形或无形压力,务必让人落水,这样,一些清廉之人也常常落入套中,不能自拔,最终走上贪腐不归之路。

要阻止贪官的贪腐记录一路飙升,起码要向三个方面去努力:

一是要下狠心杜绝官场的人身依附关系。建议组织部门能否采取异地选拔的办法,即“甲市”所报送的提拔对象,提拔后不安排在“甲市”干,而安排到“乙市”去干;同样,“丙厅局”从处级提拔副厅局级官员后,调往“丁厅局”去任职。这样交叉提拔的办法,有可能斩断上下级之间不讲原则的人生依附关系。

二是制订相应政策、制度,形成党政一把手的公权力在严格、充分的监督之中的机制。现在看来,“一长制”(包括书记一长制)是不折不扣的毒药,因为我们的权力是公权力,而“一长制”的结果便是化公为私,一把手可以决定一切,没有了集体智慧,也没有了集体监督。

三是要重处行贿者。应该让行贿者与受贿者同罪,同时经济上让他们受重处,名誉上打入诚信黑名单,让行贿者成为过街老鼠,从而保护一批本质好的干部。

贪腐记录不断被刷新,不仅对我们国家的建设事业破坏极大,对我们党的肌体损害则更大,在那些发案的单位、地区,党组织威信肯定严重下降。贪官的腐败金额可以用数字计算,而其对党和国家的“软危害”则无法估量。

遏制贪腐,刻不容缓!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9年8月下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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