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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取向应轻责行贿重责受贿

2006-10-10卫志民

廉政瞭望 2006年9期
关键词:重典行贿者道德风险

卫志民

围绕如何有效地减少官员的受贿行为,我们可以有许多非常有效的对策,但本文在这里想提出一个补充性的、能够有效减少受贿行为的立法思路,那就是在法律层面上对行贿和受贿实行区别对待,对行贿者轻责,对受贿者实行严刑重典。表面看来,这样的法律可能会鼓励行贿,但准确地说仅仅会增加行贿的动机,而不是行贿的行为,仅仅是坏的动机并不会对社会造成伤害,我们所要限制的是行贿、受贿的行为,这样的法律安排会使受贿者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和道德风险急剧增加。

为了便于比较,我们将行贿、受贿者在行贿、受贿行为被发现以后所面临的法律后果极端化为枪毙和无罪,以此来代表轻罚和重责,如果行贿者和受贿者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均为零,其后果就会是官员腐败的公开化、制度化,权力价格的透明化,显然这是最坏的一个选项。如果行贿者与受贿者在被发现后均枪毙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呢?首先会减少贿赂行为的发生,但在这种情况下,行贿者和受贿者所面临的“道德风险”最低,因为这样的法律规定在实际效果上起到了惩罚告密者的效果,因此行贿、受贿的双方有极大的激励去结成稳固的同盟,同舟共济,信守诺言,保护对方就是保护自己。所以,这样的法律安排不利于对已发生的行贿、受贿行为进行惩罚。如果法律规定行贿者无罪、受贿者枪毙,那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呢?会产生政治思想教育想要达到但一直难以达到的效果,就是“拒腐蚀、永不沾”,只是这不是出于思想觉悟,而是出于规避风险、自我保护的需要。这样的法律安排会使受贿者面临着巨大的来自行贿者的道德风险,受贿者的安全完全依赖于行贿者的“道德”约束了,这样的法律安排将使受贿者觉得任何一次受贿看起来都像一次由行贿者精心设计的圈套,都面临着被行贿者敲诈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行贿者与受贿者不再是“一条线上的蚂蚱”,不再有“难”可以同当了,自然也就没有“福”可以同享了,受贿就难以发生了。

在法律上明确规定行贿、受贿均无罪,为所有社会的道德观念所不容,所以这样的法律安排不具有可行性,尽管在一些国家里权钱交易呈现出半公开的状态。如果规定行贿者枪毙,受贿者无罪,这更不具可操作性,于此不再赘述。

在法律上规定受贿罪轻,行贿者罪重,重点打击行贿者,这样的法律很容易得到有能力受贿者的支持,很容易获得通过,因为在许多国家里,有权势的人往往有能力通过影响立法来保护自己。如在一些国家里,受贿100万可能仅获刑数年,而盗窃100万就性命不保了,抢劫100万就必死无疑了,行贿者是引诱原本道德高尚者堕落的罪魁,受贿者仅仅是疏于政治学习和自我约束而已。在可行的法律安排中这是最有利于受贿者的一种法律安排,或对于受贿者来说这是“最不坏”的法律安排。尽管这样的法律安排使行贿者和受贿者的利益同盟关系受到损害,会使受贿者的“收入”下降,但对于受贿者来说“安全性”永远是第一位的,其次才是“赢利性”。

在法律上规定对行贿者和受贿者均处以重责的法律安排,表面上不偏不倚,各打五十大板,但在事实上却起到了稳固“利益共同体”的实际效果,出了事谁都跑不了,受贿者反而可以从中获得一种安全感,对受贿者来说这是“次优”的选择。

对行贿者轻责,对受贿者实行严刑重典的法律安排,对受贿者最为不利,对减少行贿、受贿发生的效果也最为显著,因为它会破坏行贿、受贿者的利益同盟关系,会减少交易的发生。就达成的交易而言,也会使受贿者以一个较为“合理”的价格出售自己所掌握的公共权力和公共服务,因为这样的法律安排不仅会增加行贿者讨价还价的能力,同时,一个“合理”的价格也有利于激励行贿者采取更有力的措施来保守秘密。交易量的下降和交易价格的降低意味着腐败范围的缩小和腐败规模的减小。此外,对于官员来说,知法犯法、执法犯法也理应罪加一等。对受贿者最不利的法律安排就是对社会最有利的。所以,我们应该将上述这样一种思考融入我们的立法过程之中,使之成为我们的一种立法取向。

(据《中国改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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