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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案处理”不能遮遮掩掩

2015-05-08金泽刚

人生与伴侣·共同关注 2015年20期
关键词:行贿者刑责行贿人

金泽刚

近日,一汽大众销售公司原执行副总经理石涛被吉林省白山市中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石涛受贿3303万余元,另有2674万余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同时,法院还认定涉案的行贿者有48家(人),10家行贿者被另案处理。

48家行贿,只有10家行贿者被另案处理,这是什么意思?

实践当中,“另案处理”俨然已成为一些案件处理的常规套路,“另案”其实是与“本案”密切相关的,理当一并处理,这既有利于相互印证犯罪的事实证据,节约诉讼资源,法庭对于定罪量刑也能够全盘把握,轻重适当。但人为地割裂案件,把一个案件分为几个,往往就有了操作的方便之门。

没有行贿哪来受贿,最高法和最高检已多次发布要严肃查处行贿犯罪的通知。但重追究受贿,轻查处行贿仍是多地司法机关的顽症。其主要原因在于让行贿人扮演“污点证人”的角色,有利于受贿案件的快速侦破。

但从法律来看,这起案件的众多行贿者实在没有不予处罚的理由。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涉嫌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究刑事责任。从媒体公布的情况看,48家行贿单位中,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就有31家,50萬元以上的有19家,100万元以上的也有8家,如果只追究其中10家单位的刑责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

10家行贿者被另案处理,究竟是如何另案处理的,应及时公开。特别是,其他38家行贿者为何没有“另案处理”,那更应公开说明理由,以让反腐的信息明明白白。

(摘自《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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