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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独立的困境分析

2009-12-12

新一代 2009年10期
关键词:困境分析司法独立现实

王 晋

摘要:随着西方各国家的实践,司法独立这一原则得到绝大多数国家宪法和法律的确认。本文就我国司法独立的困境作一简要分析。

关键词:司法独立;现实; 困境分析

中图分类号: G6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2851(2009)10-0192-01

一、司法独立的内涵:

国际上通常的定义: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本文专指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独立于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依据法律事实,依照法律的规定对案件作出公正的裁判。

依据这个定义,从层次上可以简单地分为司法权的独立、法院的独立和法官独立三个层次。即就国家政治体制而言,司法权从行政权和立法权中分出来,司法权由国家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就权力制约而言,在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将司法审查权视为司法独立的标志;司法机关和法官行使司法权时,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影响。

二、我国司法独立的困境

(一)理念层面的困境

相比之下我国虽然也承认司法独立,但对司法独立的规定却与国际社会差得很远。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我国对司法独立的相对方采取的是有限列举,没有谈到与执政党、人大、其它国家机关的关系,似乎隐含着中国共产党、人大、其他国家机关就可以干涉审判,并且将独立的主体定为法院而不是法官。

其实,我国之所以如此规定,与我国对司法独立的理解和意识形态有着很大的关系。现行宪法第三条第三款“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在我们看来,国际社会公认的司法独立所坚持的分权基础和法官独立与我国所坚持的党的领导、人民代表大会制、民主集中制不符合。所以,我国宪法对司法独立的规定不彻底。正因为这些理念上的困境导致我们司法独立在现实层面也遇到很大的困境。

(二)现实层面的困境

1.司法机关人事权和财政权的困境。“就人类的天性之一般情况而言,对某人的生活有控制权,等于对其意志有控制权”(汗密斯顿)。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基本上都是在地方同级党委考核之后,向同级人大代表大会进行推荐,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成员、审判员都要经过同级党委、组织部门的考核或审查,由法院院长向同级人大提名,由同级人大常委会进行任免。地方政府的人事部门配合组织部门一起对法院的编制和法官人选进行考核选拔。地方法院的党组要接受地方党委的领导,地方党委有专门的政法委员会来专门协调领导法院的工作,地方行政有专门负责政法工作的副职领导。地方党委主要通过人大常委会中的党组来实现对地方人大的领导。而根据同级政府统管财权的原则和体制,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经费均由同级人民政府进行预算,经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政府财政部门划拨。因此,地方法院同时受地方党委、人大和政府制约。

对此,作为一名执业律师笔者深有感触,司法部领导在讲话中特别强调:律师代理敏感案件和群体性事件须顾大局,这个讲话本身没有问题,但在实际操作中律师会遇到不少令人困惑的问题,例如在笔者执业的城市司法行政部门要求对律师对代理10人以上的集体诉讼案件需要向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对涉及法轮功、藏独、疆独案件等案件必须向其请示。本来按照法律规定只要具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法院就应当立案,但到法院立案时,法院立案庭对某些案件也会以事关稳定为由加以搁置,待研究后再决定是否予以立案。这样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之外给律师代理案件另外设置了限制。

2.法院内部管理行政化与司法独立的困境。由于长期受行政管理方式的影响,我国的司法机关基本上是以行政管理的方式来管理司法工作。主要是指法院内部机构设置及其职权,法官的地位和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在我国的审判机关中,法官始终是以法院工作人员的身份而不是以法官的身份出现在审判程序中,对外代表法院履行职权,但无权独立对外做出裁判,审判委员会或者庭务会讨论决定案件的判决,独任庭,合议庭只对案件事实负责,而对案件的判决不负责,使法官失去了应有的职能作用,从而形成了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局面,审与判严重脱钩。出现对审判结果有异议时,很难区分责任,法官的独立权更无从谈起。

另外,法院之间存在着案件请示制度。在我国,长期以来逐步形成了下级法院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就案件实体处理或程序问题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上级法院请示,上级法院研究后予以答复,在获得上级法院的认可与支持后,才作出判决的制度。这在法律上并没有明文规定,但在审判实践中却非常普遍,并得到司法解释的认可。因此,作为一名执业律师不仅要掌握法律、法规还要熟悉大量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及给地方法院的答复、回函等,因为在司法实践中这些也是重要裁判依据。

以上是对司法独立现实困境的分析,现实的困境又是根源于理念的困境,受制于宪政体制,涉及到司法机关与党委、政府、人大的基本关系,关系到我国政治生活的基本层面,改革的难度可想而知。但是,司法独立毕竟是得到世界公认的原则,是大势所趋,我国将来也不例外,司法体制改革将依托政治体制改革深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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