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营企业技术资本化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2009-11-06张丽娜
对外经贸实务 2009年10期
张丽娜
中外合营企业技术资本化是指合营企业的出资方将技术使用权折价作为其投资的资本。在举办合营企业的时候,双方出资的方式要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一般来说各国允许出资的方式主要有:货币、实物、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等等。在允许用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出资的情况下,就会涉及到技术资本化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的技术作价投资后,便构成了该投资者认缴出资的一部分。合营企业或合营的另一方不向技术投资者支付技术许可使用费,技术投资者按其认缴的出资额(含技术出资)在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中所占的比例分享利润,并分担风险及亏损;或者在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约定投资或者合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承担、经营管理方式和合作企业终止时的财产归属等事项。由此可见,合营企业的技术投资不同于一般的技术许可使用,投资的技术已经资本化了。技术投资者的技术不是收取许可使用费,而是作为资本投入到了合营企业中。
一、合营企业技术资本化的法律依据
技术资本化是个复杂的问题。很多发展中国家为了引进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加速本国的技术改造,在法津上允许技术资本化,我国亦是如此。就目前来看,我国合营企业技术资本化的法律依据主要有:
1.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7条规定:“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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