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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原则与交易安全

2009-11-02

法制与社会 2009年27期

张 永

摘要作为民法的帝王条款,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是多方面的,而维护交易安全、最大程度上鼓励交易无疑是其根本功能所在。认真分析中国诚信缺失的现状,寻找治本之策,对于中国发展中的市场经济的成熟无疑具有重大的意义。

关键词诚信原则 利益之衡平 诚信解释

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9-385-01

诚信缺失的现状无疑已经动摇了正常的市场运行秩序。近几年来恶意拖欠、合同欺诈、内幕交易等有违诚信的行为已经成为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经济发展的瓶颈。

一、诚信原则概述

(一)诚信原则的概念

徐国栋先生认为诚信原则是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的立法者的意志。一方面,要求交易双方在交易中对对方保持善意,遵循习惯;另一方面,权利之行使应以无损公益为边界。

(二)诚信原则的本质

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问题有三种学说:诚实信用原则为一种社会理想;诚信原则为市场交易中人人可得期待的交易道德的基础;诚信原则之本质,在于当事人利益之平衡。史尚宽先生认为一、二说过于抽象,第三说具体而便于适用,但应该加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梁慧星先生认为将第二和第三说相结合,方能准确把握诚信原则的本质。

诚信原则涉及两重利益关系,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当事人和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其目标就是要在这两场利益中实现平衡。利益之平衡之所以被认为是诚信原则的本质,根本上在于该原则一方面承认甚至鼓励市场主体对私利孜孜以求,并将其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另一方面对这种限制也应当予以限制,即这种限制也必须有一个度,否则就容易被滥用。

(三)诚信原则的具体化

诚信原则内容及其抽象概括,一般情况下仅仅起到补充漏洞的作用,主要为疑难案件而设,不作为普通规范适用。一般案件则通过普通规范来解决,而这些普通规范显然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化。诚信原则并不是空泛的教条,从某种意义上说,它是制度产生的源泉。

二、诚信原则与交易安全

诚信原则作为民法的帝王条款,其功能是多方面的。捍卫交易安全无疑是其中应有之义。诚信原则通过对人与人、人与社会两个方面的规制为市场提供了一个安全的交易环境,任何市场参与者对可得利益都有一个大致安全的预期。

第一,诚信原则之贯彻能够整体地促进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增加财富,使交易过程达到最优结果。相反,欺诈会使一个交易过程饱受挫折,甚至不得不终止,而鼓励交易是市场的灵魂,不诚信的行为将使交易无以为继。而更大的恶果是即使是诚信的商人也可能对他人产生了不信任,因此交易的积极性可能会受到严重打击。

第二,由于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一种法治经济。但是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使任何法律一旦制定出来就已经落后于时代了,靠机械的规定把千变万化的交易形态涵盖无遗,无异于痴人说梦。诚信原则恰恰可以起到缓冲器的作用。

第三,诚信原则还可以起到补充漏洞的作用,从而确保新的疑难案件中做到利益的合理衡平。梁慧星先生认为这种漏洞补充包括一下几种类型:对白地规定型漏洞的补充;对预想外型漏洞的补充;对明显漏洞的补充。通过补充,可以使一些有瑕疵的交易行为得以健全,使当事人的交易不至于因为一些意思表示上的非重大瑕疵而终止。。

第四,诚信原则在长期适用的过程中形成了一些基本的交易游戏规则:1.禁止欺诈,欺诈行为在当今民事活动中有一定的普遍性,反欺诈是诚信原则规制的重要内容;2.恪守信用;3.尊重交易习惯;4.不得规避法律;5.不得曲解合同。

三、诚信原则在中国

(一)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现实生活中还存在着大量的不诚信行为。这主要是因为:1.法律本身不健全,当事人规避法律成本较低;2.改革开放后实行的身份证制度,使得原来的户籍制度被弱化,中国完成了由熟人社会向生人社会的转型,这在一定程度上为不诚信行为提供了“机遇”;3.我国地大物博,大多数人的信用记录是空白的;4.在我国不少法官素质不高,而且地方保护主义盛行。

(二)问题解决之途径

如何重建信用、保护交易安全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政府、商人、消费者和其他群体,必须多管齐下,方能釜底抽薪。1.在立法领域必须把有关的信用立法建立健全起来。在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如美国的诚信立法就达17项之多,如《公平信用报告法》、《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平等信用机会法》等。而我国的相关立法明显滞后。2.建立一套广泛的信用记录档案。对企业可以采取强制信用登记的制度,因为企业是市场的核心,且多数企业的信息已经为工商、税务部门掌握,不论从对经济的影响来说,还是从工作量来说,以行政手段强制信用登记都是可行的。对于自然人可以采取自愿登记的方式,由于我国有13亿人口,科技管理水平滞后,进行全部登记不具有可行性。当然条件成熟以后也可以采取全民信用等级制度。3.进行司法改革,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摆脱地方行政对司法的干预,弱化司法系统的经济服务职能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1]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2]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78年版.

[3]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4]梁慧星.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5]孟勤国.质疑“帝王条款”.法学评论.20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