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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市民社会伦理观对转型期中国市民社会伦理建设的启示

2009-11-02王宏伟

法制与社会 2009年27期
关键词:黑格尔

王宏伟

摘要黑格尔的市民社会伦理观对西方国家的市民社会伦理建构有着重要影响。英法等资本主义国家,尤其是德国,其市民社会伦理建构的发展是不能否认黑格尔的市民社会伦理观的功劳的。本文指出中国现在处于市民社会的形成阶段,在这个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问题,对市民社会的伦理建构提出了挑战,而黑格尔的这个理论就可以为问题的解决提供一些理论资源和启示。

关键词黑格尔 市民社会伦理观 伦理建设

中图分类号:B8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9-225-03

在中国历史上,市民社会一直被政治国家所淹没。这种家国同构的局面确实对古代、近代新生政权的巩固有很大帮助,但同时也成为中国经济落后的原因之一。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中国在邓小平的领导下实行改革开放,由此中国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民间组织大量出现,人们开始公开大胆地追求自己的利益,政府逐渐退出经济和社会生活领域。中国的社会正在转型,中国的市民社会正在形成。而黑格尔的市民社会伦理观就对中国市民社会的伦理建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的解决提供理论上的帮助。

一、黑格尔市民社会伦理观及影响

(一)黑格尔的市民社会伦理观

黑格尔在其哲学体系中区分了道德与伦理。道德是人的内心生活,伦理则侧重于人的社会关系。人们之间的一切社会关系都不过是某种客观伦理精神发展的环节或表现,伦理是个人权利(抽象法)和个人道德自由(道德)的“承担者和基础”,只有在伦理生活中两者才能得到真正的实现,这意味着个人只有投入社群或共同体中,并在自己作为共同体成员的身份里,才能找到他真正的自我和身份认同感。这就是道德与伦理既相区分又相统一的关系,这种关系尤其体现在他的市民社会理论中。

首先,在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上。市民社会的每个人都是从家庭中分裂出来的单个的人,都以自身为目的,所以每个人的目的和行动都受自己内心自由意志的支配,任何他人都无权也不能干涉。但市民社会是一个“需要的体系”,每个人的需要和满足总是同他人的需要及满足分不开,人的多样化需要及满足手段具有社会性,因此,个人的一切需要的满足和权利的实现都只能建立在“相互依赖的制度”基础上。这就是市民社会特殊性与形式的普遍性的统一。而同业公会等市民社会组织则成为黑格尔在市民社会确立伦理精神的基础。同业公会通过接纳、培养、教育成员,将普遍目的具体化。它的范围虽仅限于本身的产业,但它确实承载了真实的伦理精神,其成员通过同业公会,将自己的目的与普遍的目的紧紧结合在一起,普遍目的的实现成为自身的目的。因此,市民社会并不是原子式个人的集合,而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它作为伦理实体而存在,内在地成为主观道德与客观伦理的统一体。

其次,在社会历史方面。黑格尔认为理性是世界的主宰,而它的本质是自由,所以人类历史就是自由发展的历史。抽象法是自由发展的客观阶段,道德是自由发展的主观阶段,伦理则是自由实现主客观统一的发展阶段。市民社会作为伦理发展的第二个阶段,必然是历史的存在着,而且社会中的每个人都是社会历史的创造者。不管是个人需要的满足,还是对财富、权利的保护,人们在相互联系中寻求着自我和社会历史的不断发展。

最后,在最终理念上,“善就是被实现了的自由,世界的绝对最终目的。”①主观意志绝对本质的东西是善,伦理也是活的善。在黑格尔看来,善不仅是主观意志的法的追求,也是客观伦理发展的目的所在。善是以主观意志为中介才进入现实。它不仅仅是主观意义上的,“善最初被规定为普遍抽象的本质性,即义务;正因为这种普遍抽象的规定的缘故,所以就应当为义务而尽义务。”“我应该为义务本身而尽义务,而且我在尽义务时,我正在实现真实意义上的我自己的客观性。”②所以,它也通过人们的实践客观地存在着,这是一种普遍性和必然性的实现。他认为,善是自由的实体性的普遍物,虽然仍是抽象的东西,却是伦理内在着的最高的主观存在。

(二)黑格尔市民社会伦理观的现实影响

英法等国家的市民社会起步较早,可以说它们市民社会的发展为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提供了基础,而其近代的发展尤其是伦理建构则受益于黑格尔的市民社会伦理理论。国家政府的监督与扶持政策都为这些资本主义国家经济的发展或是经济复苏起了重要作用。德国作为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的原始应用对象,其市民社会的发展更加印证了黑格尔市民社会伦理理论的重要性。与英法等国家不同,德国的市民社会发展是自上而下的。因为中世纪之后德国的命运历经大起大落,市民社会几乎没发展,直至二战以后,才曲折艰难地发展起来。在现代,各种政治性和非政治性利益集团、公民志愿性社团、公益组织、宗教社团和组织遍布德国角角落落,成为公民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首先,“从国家结构形式和政权组织形式看,德国采用联邦制国家结构形式和议会共和制形式,这一制度安排的根本意图在于分清和界定国家权力机构纵横两个维度的权力界限,除外交、国防等权力外,联邦州获得了几乎全部的自主和自治权。”③地方政权把大量德国历史传统意义上的“行政事务”转移给公民自治组织,从而减轻了行政机构可管但管不好的“琐事”,客观上也为公民养成责任和自理自治意识、化解社会政治冲突和矛盾创造了制度条件,为政府管好“大事”节省了时间和空间。其次,在权利方面,联邦德国基本法严格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特别是选举权。3000人以下县、市、镇的首脑由居民直接选举产生。尽管联邦总理、联邦州的首脑和部分县、市长仍由议会选举产生,但各党派议员均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社会决定国家政权,国家为社会服务的政治构架有了法律保证和实际贯彻。最后,在公民自治团体的数量、种类、范围上,德国现代社会超越了历史上任何一个时期。“上世纪90年代中期,第三部门约有400000个组织,约4100万成员,约140万(专职)雇员(…占到了整个国民经济全部雇员的4.9%)及1650万义工。约80%可称为市民社会的市民活动都发生在第三部门组织的框架内,第三部门组织由此成为‘市民社会的机制核心。”④这第三部门的组织中主要有三大类,一是健康卫生及社会服务活动领域,二是文化休闲领域,三是环境和自然保护以及市民及消费者利益领域。三类组织都一定程度地依赖国家财政和拨款,这反映出市民社会对国家的一种依赖性。另外,从市民社会组织数量的增多、活力的提高、人数参加的广泛等方面可以看出市民社会组织的变化:传统的、长期维系于社团或机构的义务服务正在减少,而更多是松散的、基于某一具体动机、围绕某一项目(临时)构成的联合体以及市民倡议行动和其他临时小组中一种“新的”义务活动。这反映了普遍的价值转型,在这种转型中,个人参与义务服务的决定较少地受既定的组织或协会利益的影响,更多地由某个人背景及自我实现的兴趣所决定。德国市民社会正在日渐成熟。

总之,黑格尔市民社会伦理观对西方市民社会,尤其是近现代以来的伦理建设、经济发展都起了重要的作用。同样,中国正处在社会转型阶段,市民社会正在形成,经济、文化、伦理精神方面都处在转变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很多问题。黑格尔的市民社会伦理观就能够为我们提供解决问题的一些思路,当然,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从国体到国情与西方国家都有很多不同,我们要以自己的实际状况为依据来建设中国的市民社会。

二、当前中国市民社会伦理的基本状况

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加快,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推进了社会结构的变化。社会的分化形成了新的阶层,包括民企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人员等等。“据统计,1997年末,我国城镇私营、个体就业人员2669万人,较为独立的企业家阶层、个体户阶层和知识阶层,有了明显的发展。截至目前,我国新的社会阶层以及从业人员人数超过1.5亿人,约占总人口的11.5%,掌握着或管理着10万亿元左右的资本,使用着全国半数以上的技术专利,直接或间接地贡献着全国近1/3的税收。”⑤从这些数据我们可以看出,市民社会的主体正在形成,甚至说已经颇具规模。个体不再受到政治各方面的约束,个人利益得到承认,一方面是对传统的进步,另一方面也带来了很多的问题。

首先,就进步性来说,政府积极退出经济和社会生活领域,个人的主体性、个人的利益得到承认。每个人都有权利参加自己感兴趣的活动、工作,都有权利追求自己的利益,满足自己的需要。在中国,几千年的文化传统对人们的教育一直是重义轻利,甚至是舍利。如果谁只追求自己的利益,就是可耻的,就会被人瞧不起。“奸商”的称呼由此而来,商品经济也从未被中国的统治阶级认可过。这也是家国一体的政治模式带来的必然后果。但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政府积极地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的自我意识开始觉醒,个人利益得到承认,人们开始光明正大地追求自己的利益。个人也从政治、家庭的禁锢中被解放出来。这就为市民社会提供了最基础的条件:合格的主体。主体的具备、自我意识的觉醒、个人需要的凸显,这一切既推动了市场经济的发展,也促进了市民社会其他条件的产生,例如民主、法治制度开始健全,民间组织、私营企业也迅速发展起来。可以说,特殊性和需要的体系,市民社会的这两个要素已经形成,这是相比于传统的一个很大的进步。

再者,与主体性的形成同步,个人利益得到承认,也引发了个人私欲的无限膨胀。个人从对国家、集体的依赖中解放出来,在追求个人利益的过程中忘记了他人的存在,不仅逐利,而且损人,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不择手段。这些不仅表现在一个人身上,也表现在一个团体、一个组织中,不仅表现在普通人身上,还表现在政府官员之中。于是,从“自私自利”出发,又引发出许多社会问题,官员腐败、社会治安变坏、民众不遵守公共秩序等等,同时在经济领域,乱收费、假货劣货充斥市场、恶性竞争、专业人员缺乏操守、违约以致诉讼事件与日俱增。这就导致了社会严重的信任危机,而且许多官员认为民间组织与党和政府相对立,“官强民弱”思想根深蒂固,防范、限制心里很严重。在国家层面,法律、制度还不健全,一是,对一些现实或特殊情况无法给个人、民间组织等提供帮助;二是,存在一些漏洞容易让不法分子钻空子,危害社会和人们的利益。另外,人们的法律意识不强,容易造成盲目追求利益触犯法律或不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而打击报复的犯罪行为。

总之,就目前状况来看,中国市民社会的发展、伦理的建构已经出现了可喜的成果,社会主体已然形成、民间组织大量出现。国家、社会、个人之间的关系已经朝着健康的方向开始发展。但是,中国的历史遗留因素给刚刚起步发展的市民社会的伦理建构带来了很多问题,如民间组织官办性质严重、监管困难、法制不全、主体意识不强、社会信任危机、道德失范等等。中国市民社会的伦理建构要健康稳定地发展,除了要根据中国自己的国情制定发展思路外,还要注重研究前人在市民社会伦理构建的伦理成就,尤其是黑格尔。

三、中国市民社会伦理建设的基本思路

从黑格尔的理论来看,个人是市民社会的主体,个人的需要是市民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原始性因素,个人的一切是市民社会能否发展的决定性因素,同时,市民社会作为独立的伦理实体,也具有处理各组织及其成员问题的能力,而国家则针对于市民社会本身的局限性,对其进行制约与调控。这是市民社会伦理建设健康发展的三个条件,对中国当前的状况也是适用的。

首先,从个人层面来说。一方面,要培养个人的主体性、自我意识,使个人积极主动地追求自己的利益。中国几千年以“逐利”为耻的传统文化封住了人们追求利益的思想,自我意识一直被集体主义、国家主义所压制。虽然市场经济的发展已经开始释放人们的主体精神、自我意识,但这种根深蒂固的轻利思想仍是不易转变的。我们仍然要通过各种途径积极培养人们的主体精神和意识,调动起人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这样,既能促进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又为市民社会所需要的合格主体做好了准备。另一方面,要努力培养个人的“公德之心”。“公德”是“个体在参与社会公共生活的实践过程中,应当具备的社会公共伦理品质或实际展示出来的具有公共示范意义的社会美德。”⑥换句话说,就是作为社会或国家的公民在遵循或履行社会公共伦理范畴的实践中,逐渐养成的具有公共普世意义的美德伦理品质,如社会责任感、平等、诚信、正义感、人道主义、宽容、仁慈等等,尤其是诚信,这是传统的中国人所缺乏的。中国的传统文化一方面注重个人道德修养,另一方面又强调重义轻利、以集体为重,看似矛盾,其实这一切都是为了大一统的国家,为了统治者而服务,而真正的社会公德实际上是没有的。培养社会公德,让人们都有公德之心,就能够防止人们在追求自己利益的过程中走向极端,这也是从根本上解决腐败、诚信等一系列问题的方法。

其次,从社会本身来说。社会要在政府有意识地培养市民社会的同时积极发挥自己的作用,尤其是社会组织。随着民间社团、经济组织等的不断产生,社团、组织之间也容易产生一些矛盾和纠纷,除了依赖国家政府的力量之外,社会应该培养出一些专门协调这些组织间矛盾的组织,并逐渐形成一些自己的原则,如民主、诚信等等,使这些原则成为组织中不可动摇的“法律”。这样,一来可以帮助人们养成公德之心,二来能够团结社会中的各种组织,使它们之间的摩擦减少。在市民社会中,不管是个人还是社团、组织,相互之间关系的处理依靠的不是强制性的国家机器,而是法规、原则和各自内心中的伦理道德品质。因此,各社会组织、社团要加强自身及成员的教育,积极提升社会理性和法治化的程度,自下而上形成一种民主法治的气氛。这样就加快了市民社会自身的伦理建设,还可以形成一个保护层,可以在必要的时候影响国家政府的政策。

最后,从国家政府层面来说。国家是黑格尔伦理发展的终极目标,是完满的伦理实体。对于中国的国情来说,中国是在国家的基础上建构市民社会,所以黑格尔理论中国家对社会的制约理论可以为我们提供一些指导。在中国市民社会的建构过程中,中国政府一直扮演着主动和引导的角色:国家积极让出经济和社会生活领域,使市民社会有生存的土壤和空间,同时在政策上放宽民间组织、社团成立的条件,鼓励民营、私营、外资企业的发展,使市民社会的建构过程不断加快,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同时我们应该看到,政府在主导的同时也存在了很多漏洞,市民社会的伦理建设要得到更好地发展,政府必须要做出更大的努力。第一,承认市民社会的相对独立性,为其发展提供更大的合法活动空间。抛弃传统的“官强民弱”思想,给予民间组织充分的信任。市民社会发展本身就体现着国家权力向社会的回归,体现着还政于民的过程,市民社会组织在法律范围内享有广阔的自主活动领域,使它们充分发挥在社会管理、公民参与和建设和谐社会中的作用。第二,健全和完善法治制度环境。这是市民社会得以发育的外部条件。立法机关应尽快制定一些有关民间组织的法律,完善法律系统。这样既给民间组织自身订立法规、政策提供了法律依据,又让政府有法可依,及时取缔一些非法组织以及对组织间的矛盾依法处理,而不是逾越界限成为干涉。总之,国家不能直接干涉市民社会的内部事务,国家在公共治理中扮演催化剂和促进者的作用,只掌舵而不划桨。而健全的法治制度环境就是基础。第三,提供资金帮助,解决资金困难,但不要以此进行控制。现在社会中的民间组织还有很多是具有官办性质的,其资金多来源于政府。而其它的组织比较容易出现资金困难的问题,无法正常运转和服务。因此,政府就要继续退出这些领域,还要对民间组织一视同仁,及时提供一些资金帮助。这样就有利于市民社会更加健康稳定地发展。第四,要培育市民社会的主体意识、自由意识、竞争意识和法治意识,增强市民社会的理性化、自主性品格和自我管理、自我调节的能力。中国当前市民社会的主体意识等还不强,只是在追求自我利益方面有些发展。但仅有这一点往往容易使他们走向极端。政府应通过宣传、教育等手段帮助人们树立正确的主体意识、法治意识等等,帮助人们树立起应有的公德心。这样才不会使市民社会的发展因主体问题而走弯路。

总之,市民社会是一个单独的伦理实体,这是它可以独立发展并超越国家的根源所在,同时,在中国,由于历史和现实的特殊因素,必须实现国家对社会的制约。这是黑格尔的市民社会伦理观对我们的启示,同时也是由中国国情所决定的。中国市民社会的伦理建构必须走一条国家与社会“共生共强”的道路。

注释:

①②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132,136.

③郭原奇.德国市民社会的历史嬗变及其特点.中共济南市委党校学报.2006(1).47.

④赫尔穆特·沃尔曼.市民社会在德国——讨论分支以及政治社会现实.德国研究.2008.23(3).16.

⑤程惠霞.构建和谐社会视野下的市民社会:约束条件与功能解析.社会科学论坛.2008(3)下.51-52.

⑥胡建.构建社会主义社民社会——马克思主义当代中国化之断想.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08(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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