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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几点认识

2009-11-02

法制与社会 2009年27期
关键词:技术要求

卢 昆

摘要同步录音录像是以视听资料的形式真实记录讯问全过程,作为记录侦查机关自身侦查活动的行为有着严格的技术要求和操作规范。

关键词同步录音录像 技术要求 工作规范

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9-173-01

一、同步录音录像的法律性质

同步录音录像是侦查机关在刑事侦查过程中,以同步录音录像方式记录侦查讯问过程的诉讼活动;它是以录音带、录像带、电子计算机硬盘、光盘等为载体的,用于刑事诉讼为目的视听资料。司法实践中,同步录音录像资料记录的侦查活动主要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同步录音录像是记录侦查机关自身侦查活动的行为。

我国1997年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视听资料是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同步录音录像随着录音录像证据的广泛使用也广泛发展起来。它的典型形式是侦查机关在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询问证人时,同步录制讯问录音或者录像。这种形式避免了犯罪嫌疑人交待和证人证言的不稳定性,更好地固定证据。一旦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证人翻供时,可以当庭出示录音录像资料以证明其在侦查阶段所作的交待或证言的合法性、真实性。

二、同步录音录像的技术要求

对讯问犯罪嫌疑人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时,必须从技术上保证画面的客观性,使用时考虑与侦查的联系性。

使用与侦查的联系性,是指录音录像应当有利于侦查机关讯问工作。一是为使犯罪嫌疑人集中精力回答讯问人员的提问,同步录音录像时应采取讯问室和监控室分离的方式。二是讯问室与监控室之间应有相应连系。当讯问在没有监控设备的看守所或者其他地方进行时,同步录音录像应以单个摄录一体机来进行录像工作,技术人员应尽量少打断讯问,以保持讯问过程的连续性。

确保全面细致。就讯问场所而言,主要分为侦查机关内部的讯问室和看守所,这两种环境都是以静态、封闭为特征,对录像设备的设置上应当尽可能应用得全面细致。在侦查机关内部的讯问室时,首先,摄像头以两个为宜,一个摄像头的录像范围为犯罪嫌疑人的全身和局部,另一个摄像头反映的范围为犯罪嫌疑人的背部和讯问人的正面。当看守所时,摄像技术人员只能通过一台摄录一体机来进行录像,整个摄像画面必然不全面,所以摄像机位应当在墙角,摄像范围应包括讯问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的人像,其中犯罪嫌疑人的人像应当是正面或者正侧面。

做好细节,主要是全面反映犯罪嫌疑人在讯问过程中面部和身体的势态。首先,犯罪嫌疑人面部、身体表露在外的特征,应当是重点。其次,讯问过程中,当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要求起立并移动时,镜头应尽可能对其在讯问室内的移动能加以跟踪。

保持连续性,是指同步录像要针对讯问全过程,或者说同步录像要从讯问开始至结束的全过程进行。①对每一次讯问过程的录像必须要全面连续,不能部分记录。②技术人员在录像时要制作录像记录,记录要对录像过程中的情况加以全面反映。主要包括开始时间、中止时间和原因、录像结束时间和原因,以及录像制作者的签字,确保有据可查。

三、完善和健全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机制

(一)加强基础建设,积极改善同步录音录像设备

高检院推出《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试行)》《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后,对同步录音录像有了更全面的要求,在硬件的配备上要求更加严格了。针对同步录音录像设备要达到规定的画面达到画中画、备份、显示时间温度、及远程传输功能的等等要求,应当积极改善同步录音录像设备,对监控室进行升级改造。

(二)积极推进录像规范化建设

同步录音录像要坚持全程同步原则,同步、全程不能任意取舍;要坚持程序规范原则,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切实防止程序疏漏;要坚持客观真实原则,不得对原始资料擅自进行剪辑或技术处理;要坚持严格保密原则,切实加强各个环节的保密工作,严防录音录像资料泄漏、流失。

规范侦查行为,确保讯问过程符合规定。进一步规范办案人员的讯问行为,需要上级机关尽快出台同步录音录像时讯问行为的规范性操作办法,需要办案人员在司法实践中不懈探索,通过共同努力确保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符合要求。

强化监督制约,确保录音录像资料正确运用。录音录像应在纪检人员的监督下,将参与人员的姓名、职称以及过程等情况记明笔录,经纪检人员、办案人员、技术人员签字后存档。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保管、移交和保密制度,明确责任到人,确保录音录像资料的规范化运用。

(三)提高办案人员的讯问水平和技能

提高办案人员的讯问水平和技能,在实战运用,在效果上做文章,提高侦查人员的适应能力,提高其讯问的智慧和实际操作水平,使每次讯问都能够符合同步录音录像的标准。

四、同步录音录像的意义

第一,同步录音录像有利于规范侦查人员的讯问手段。把“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收集证据原则深人人心,适应“实体与程序并重”的新型诉讼观念的需要,促进了文明执法观念的实现。

第二,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有利于固定讯问成果,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职务犯罪翻供案件呈上升趋势,阻挠了司法机关对案件的顺利审理。因此,一旦犯罪嫌疑人作了真实的有罪供述,对这一供述进行固定显得尤为重要。有了讯问的全程录音录像,一方面给犯罪嫌疑人形成巨大的心理震摄作用,使其不敢翻供、不能翻供,使证据得以固定;另一方面还能证明讯问程序的合法性,有利于法官对犯罪嫌疑人口供的客观真实性进行正确判断。

第三,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可以防止犯罪嫌疑人对依法进行讯问的侦查人员恶意投诉。录音录像资料真实地记录了讯问双方活动的完整过程,此举将对讯问方形成强有力的约束,避免了刑讯逼供、诱供、骗供,不同程度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不受侵犯。采取录音录像证据再现讯问当时的情景,证明了侦查人员自身的“清白”,证明讯问手段的合法性,犯罪嫌疑人的恶意投诉自然不攻自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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