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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技术性诉讼证据的审查监督

2009-11-02

法制与社会 2009年27期
关键词:审查监督

周 波

摘要本文指出应结合实际,创新形式,规范技术性诉讼证据审查监督工作,并进一步明确技术性证据审查监督工作的内容和职责,加强技术性诉讼证据审查监督工作在检察业务中的作用,全面强化检察技术部门的法律监督职能。

关键词技术性诉讼证据 审查 监督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9-159-02

近年来,我院按照“求突破,抓亮点”的工作要求,积极探索,勇于实践,创新技术性诉讼证据审查工作,推出了《技术性诉讼证据审查监督规则》,改检察技术部门被动服务检察业务为主动加强检察技术监督,极大地提高了检察监督的针对性和监督效能。通过几年的工作实践,我院案件质量和诉讼效率明显提高,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本文试就对如何开展好技术性诉讼证据的审查监督工作谈几点粗浅认识,仅供参考。

一、拓新思路,规范技术性诉讼证据审查监督工作

为了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我院创新推出了《技术性诉讼证据审查监督规则》,并以院文件的形式正式下发,明确了检察技术部门的法律监督职责,要求检察技术部门充分发挥检察技术工作优势,对检察机关内部办理案件的所有技术性证据进行审查和监督。该规则共分五章二十八条,对检察技术部门案件管辖范围、案件受理、审查、监督等几个方面都作了较为详细和全面的规定,确保依法办案。

技术性证据审查包括审查权、决定采用或不采用权、启动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权和聘任专家审查权。

审查权:对案件中起证据作用的物证、法医、司法精神病鉴定书,检验、审查、评估报告,分析意见书,勘验检查记录,财务会计资料,视听资料等各种技术性证据材料,检察机关必须及时进行文证审查。

决定采用或不采用权:技术性证据经过文证审查后,明确提出采用或不采用的意见。

启动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权:发现技术性证据结论定性错误的,必须由检察机关启动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程序。

聘任专家审查权:对专门性或复杂疑难的技术性证据审查时,检察机关可以选聘一定数量的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组成专家审查委员会,授权参与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

二、创新形式,明确技术性证据审查监督工作的内容和职责

《技术性诉讼证据审查监督规则》明确了技术性证据审查是指检察技术部门接受案件承办部门的委托,由具有专门知识的检察技术人员或者其他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对起证据作用的、涉及专门技术问题的证据的合法性、科学性、客观性、规范性等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的一种活动。明确规定了检察技术部门的重要职责之一就是充分发挥现代科学技术在检察工作中的应用,由专业技术人员对案件中涉及技术性诉讼证据进行审查、监督。其内容主要有:

1.对侦查监督报捕的案件中的技术性鉴定证据进行审查监督,出具文证审查意见书。对经过复核,认为原鉴定不够全面的或是有重大缺陷的,进行补充鉴定。对鉴定结论错误的,进行重新鉴定。

2.对审查提起公诉的案件中的技术性证据进行监督,完善诉讼的证据锁链,并协助公诉人做好出庭应诉的工作。

3.在刑法的执行监督上,对保外就医的人犯的病情证明进行监督,确保做到不枉不纵。对因患严重疾病采取相应强制措施的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对犯罪嫌疑人病情到省政府指定医院进行复核,并出具是否患有严重疾病的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

如徐某申请所外就医一案由我院监所检察科委托技术科进行文证审查。审查后发现,徐某2006年10月24日门诊病历记载:头痛、胸闷伴左侧肢体麻木10天。一年前曾在沂水中心医院诊断C2—T2段脊髓空洞症,行后颅窝减压术。查体见:神志清,精神可,后枕颈部可见一手术疤痕。双瞳孔等大等圆,光反应灵敏。左侧躯体痛觉下降,肌力Ⅳ级,双侧巴氏征阴性。2006年12月6日再次就诊,病史同前(病历记载未见到病人),诊断多发生性脊髓空洞症。要求住院治疗。医院出据“多发性颈脊髓空洞症”诊断证明书。2006年11月29日颈椎磁共振扫描示:多发性脊髓空洞症术后MRI症象。医院两次诊断徐某为多发性脊髓空洞症,但我科法医通过查阅病历、现场复检等工作,认定徐某两次就诊只有本人病史陈述,查体未查出明显的阳性体征,且病史为他人代为陈述,就诊当天时间笔迹不一致,并有改动现象。因此认定徐某当时所患疾病严重程度不属于《劳教人员所外就医规定》中所外就医人员范畴。

4.对申诉案件中的有关人身伤害或有关的物证进行检验鉴定,帮助申诉部门处理好有关案件中的技术性证据问题。

三、改进流程,进一步提升工作效能,充分发挥技术监督作用

(一)严格管辖范围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技术部门只负责对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侦查监督科、公诉科、监所检察科等部门技术性诉讼证据进行审查监督,不超越案件管辖范围,不对外受理案件。

(二)严格受理程序,确保程序合法

接受委托后首先填写文证审查登记表,听取承办人介绍案件基本情况和审查要求,其次是查验送审的材料是否符合要求,三是部门负责人审核,四是主管检察长审批,然后进入审查程序。

(三)严格审查程序

审查程序分程序审查和实体审查:

1.程序性审查。一是对委托情况进行审查。即是否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办理了委托鉴定手续;属于何种形式的委托;选定委托鉴定机构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有无干扰或其他不正常情形发生等。二是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基本情况的审查。即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并已依法登记;鉴定事项是否属于鉴定机构或鉴定人的业务范围;有无相应技术条件;有无依法应该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形等。

2.实体性审查。一是对鉴定所依据的资料和材料情况的审查。即审查技术性证据所采用的资料、材料是否对鉴定结论的产生有充分、可靠的支持。二是对鉴定过程、方式、手段的审查。鉴定过程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是否进行(下转第182页)(上接第159页)了必需的勘察、检测、检验;对于应当进行试验的情形是否进行了科学正确的试验;鉴定情况记录是否详细完整并有鉴定人和记录人的签名认可等。三是对鉴定结论的审查。即通过审查鉴定书的内容是否完整,鉴定过程是否详实,反映鉴定事项是否真实,依据的标准和材料是否相符,分析意见是否客观科学,审查结论所依据的科学标准和法律标准是否与案件事实相吻合等。

如2005年7月18日,犯罪嫌疑人种某酒后调戏酒店女服务员,遭到服务员的辱骂,随行的徐某即上前无故殴打酒店服务员。民警张某前来制止时,种某纠集李某、孔某等人持砍刀、木棍将张某打伤。2005年7月29日,公安机关鉴定书认定张某右枕部、左肩胛下角、右肩峰、右手中指近节掌侧处有多处皮肤裂伤,CT显示其左侧第九肋骨骨折,伴有错位;左侧六、七肋骨不全骨折。评定张某损伤程度为人体轻伤。市中区院技术科审查后认为,张某被伤后虽然躯体有多处损伤,大部为划擦伤。皮肤裂伤仅为头部、左肩胛下角处、右肩峰处、右手指及环指,比照《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二十条之规定,损伤程度构不成轻伤,伤后虽然三处肋骨骨折,但左第九肋为线型,无错位,第六、七肋仅为骨质不联,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之规定,肋骨骨折不属轻伤范畴。因此作出了不同意“张某损伤程度为人体轻伤的审查意见。从而避免了错捕错诉案件的发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严格监督程序

通过上述审查,如果程序违法,应当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按照程序进行,并且进行跟踪监督,待案件再次送审后重新转入开始程序。实体审查完毕后,不同意原鉴定结论,正式进入监督程序,对结论有异议的,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重新鉴定,依据有关机构的鉴定结论,原鉴定确实存在错误的,启动监督程序,区分不同情况发出检察建议,是工作失误的建议主管部门给予党政纪处分,是渎职或故意作虚假鉴定构成犯罪的,建议移交渎职侵权等部门立案查处。并且跟踪监督有关机关对责任人作出处理。

四、灵活运用,加强技术性诉讼证据审查监督工作在检察业务中的作用

技术性诉讼证据审查监督工作所具有的特殊地位,决定了其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过程中的作用也是无可替代的。

一是质量评估功能。对于技术性诉讼证据材料有无瑕疵进行审查,及时判明其内容是否真实、结论是否科学、程序是否合法,有利于发现破绽、纠正错误,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

二是证据补强功能。检察机关出具的文证审查意见,不仅可以作为案件退回补充侦查的理由,指导办案部门全面收集和固定证据,进一步完善证据体系,而且在必要时还是移送审查单位启动补充或者重新鉴定的直接依据。

如2006年2月21日,吕某酒后滋事,无故将张某打伤。公安机关鉴定书评定张某损伤程度为人体轻伤。该院技术科经过对受害人伤情进行检验后发现,张某鼻背部肿胀、压痛,左背部压疼,左大腿外侧压痛。鼻骨侧位片示:鼻骨骨折,远端塌陷,成角约45度。但经对原鼻片审阅后发现,骨折虽然存在,但无明显移位。不属于《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十条需要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情形,据此不同意公安机关鉴定书张某损伤程度为人体轻伤的鉴定结论。侦查监督部门采纳了技术科的审查意见,经重新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三是责任担保功能。经审查获得肯定性评价的技术性证据材料,意味着其具有更为可靠的采信度,既能使办案人员建立某种信任和依赖,也有助于法官发现事实真相,形成内心确信,正确理解和判断案情。

通过几年的实践,我院技术性诉讼证据审查监督工作取得了显著的工作业绩,已经成功的监督了多起错误鉴定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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