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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承担赔偿责任是否妥当的纠纷案评析

2009-11-02

法制与社会 2009年27期
关键词:房主民事责任

丁 婕

摘要房主将二层(含二层)以下的低层住宅建造承包给村镇建筑工匠施工,对作业过程中的人员伤亡需视情形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文对本案进行了评析。本文以一则案例为分析视角,对案例中房主是否承担赔偿责任进行了简要的分析。

关键词雇员受伤 房主 民事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9-112-01

一、据以研究的案例

2006年1月26日,杨某因需建造二层楼房,在与本镇个体建筑工头严某商谈后,将工程交由严某施工,并签订建房协议书。吴某受雇于严某到施工现场从事严某安排的工作时,不慎从二楼摔下受伤,致L2椎体压缩性骨折,共花去医药费2281.35元。因赔偿事宜吴某与严某发生争议,吴某诉至法院,要求严某与杨某承担赔偿责任。另查明,被告严某无建房施工资质。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受雇于严某在建房施工活动中受伤,严某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吴某在工作中因自身操作不当摔下受伤,其自身有过错,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被告杨某将房屋发包给无建房施工资质的严某承建,同样存在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并依法应与严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法判决由被告严某赔偿吴某因受伤造成损失的50%,严某与杨某间相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其余损失原告自理。

二、需要探讨的问题

因现有规定不是很明确,在对建房户应否承担建房过程中施工人员遭受伤亡的赔偿责任问题上,一些法官见解不一。

此类案件中建房户应否承担赔偿责任,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处理不当易导致矛盾激化,从而产生社会不稳定因素。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是建房户将住宅建造承包给村镇建筑施工队,由施工队的工头与人合伙施工或雇佣他人施工,此种情形下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后,房主的责任承担最为复杂、最有争议。笔者认为,要准确界定这种形式下的房主责任,首先应弄清这样几个问题:

(一)关于承包合同的定性问题

房主将住宅建造承包给他人施工,其合同性质应属建设工程合同,不应归为承揽合同。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是有差别的:第一,承揽分为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而建设工程合同是以房屋建筑等基本建设工程作为标的物的合同;第二,承包形式是建设工程合同,特别是建筑施工合同区别于承揽合同的一个重要特点;第三,房主将住宅建造承包给村镇建筑施工队施工,与建设单位将高楼大厦承包给专业建筑施工单位施工,他们只有量上的区别,并无质的不同,不应导致合同性质的变化,都应属于建设工程合同。

(二)对农民自建的“低层住宅”的界定

多少层以上属于高层建筑、多少层以下为低层建筑,我国法律目前并无规定。《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建筑工匠承包村镇建筑工程的范围限于村镇二层及二层以下房屋及设施的建设、修缮和维护。”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21条规定:“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凡建筑跨度、跨径或者高度超出规定范围的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筑工程,以及二层(含二层)以上的住宅,必须由取得相应的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参照上述规定,农民自建的“低层住宅”的界定,应以二层(含二层)以下为宜。

(三)关于农民建房中“自建”的含义

自建,顾名思义,为自主筹建之意。指由农民自筹资金和材料、自行勘察、设计、施工,完成住宅建造的形式,但应包括房主雇佣他人一并完成和房主将工程发包给他人完成两种形式。因受雇佣的村镇工匠,只提供的自己的技术和劳力,与房主建立的是一种雇佣关系,整个工程活动掌控在房主手中,建造主体是房主。在承包建房中,房屋的结构、造型、用材、施工期限等均须取得房主的允诺或认可,承包人虽是施工活动的主体或主导者,但他实际是房主的建房委托人,建房主体仍是房主。

基于此,再对建房户是否承担责任进行分析:

(一)房主将住宅建造承包给村镇建筑工匠施工不具有违法性

如建房户建造的是二层(含二层)以下的低层住宅,那么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无须具备施工资质,因此房主将住宅建造承包给村镇建筑工匠施工不具有违法性,无需对作业过程中的人员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理由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下称《建筑法》)第83条第3款规定:“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而据国务院于2004年5月19日颁布的《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审批”自决定颁布之日起已经取消,检索其他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又尚无替代的法律规定。

(二)建房户建造二层以上的住宅的应受建筑法调整

《建筑法》第26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如果房主将本应发包给具备相应安全条件和资质的施工单位建造的住宅工程,发包给无能力承担安全风险的不具备资质的村镇建筑工匠施工,其行为显然违法。而村镇建筑工匠也明知自己无资格承包二层以上的住宅建造工程,仍承揽工程,也有过错。因此在这种情形下,房主应按其过错程度对遭受伤亡的人员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另,如果施工人员的伤亡是由于房主的违约行为如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安全的辅助工具造成的,或者是由于房主的指示不当或强令他们违反规律蛮干等行为造成的,应当由房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结语

综上,笔者认为,本案中房主杨某将二层小楼的建造承包给村镇建筑工匠严某施工不具有违法性,吴某受雇于严某到施工现场从事严某安排的工作时,不慎从二楼摔下受伤,房主杨某无需对吴某在作业过程中受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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