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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责任形式的实证研究

2009-11-02邓岚莺周林峰

法制与社会 2009年27期
关键词:法律责任经济法

邓岚莺 周林峰

摘要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应当具有其独特的法律责任形式。本文对2000年以后生效的28部经济法律的责任形式进行了疏理,以期提出经济法独特的法律责任形式。

关键词经济法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形式 经济法责任形式

中图分类号:D91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9-023-02

2008年2月28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代表中央人民政府发表了《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书中提出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主要由七个法律部门和三个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构成”。其中,这七个法律部门中就包括经济法,并在附录中列举了54部现行有效的经济法律目录。白皮书的发表首次以政府的名义肯定了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存在,解决了多年来学界关于经济法独立性的争论。当然,关于经济法独立性问题的争论一般认为是存在于民法和行政法学者与经济法学者之间,大多数法理学者或法理学教科书都认为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①因此,经济法学界不应当再在经济法独立性问题上浪费时间,而应该集中精力提练和构建经济法的理论,使经济法能更好地发挥其作用。本文选取了白皮书附录中列举的2000年以后生效或修改的28部现行法律作为研究对象②,从中提练出经济法特有的法律责任形式。

一、经济法律责任形式的概念

要明确法律责任的形式首先要理解法律责任的含义。法律责任作为一个法律或法学术语,在学界一般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责任将法律责任等同于法律义务,这是中国法理学界的通说。狭义的法律责任含义有多种解释,认为“狭义的法律责任是由违法行为所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本文所指的法律责任仅仅是针对狭义的法律责任,不管对法律责任作何种解释,总之是指违法主体应当承担的不利后果。经济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主体违反经济法律应当承担的不利后果。

法律责任同其他事物一样,也有内容和形式两个方面,形式是内容的外部表达。既然法律责任的内容是违法主体应当承担的不利后果,那么法律责任的形式就是不利后果在法律上的表达,即法律责任的表达形式,也可以称之为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以此类推,经济法责任形式是指经济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行为主体违反经济法律规定所应承担不利后果的方式。

二、经济法律责任形式在现行经济法律中的体现

通过对上述28部法律进行疏理和分析,笔者发现,这些法律大多数以行政法律责任形式出现,特别是行政罚款,具有明确的行政法色彩,但同时也能找到一些非行政法、民法、刑法的法律责任形式,本文暂且称之为经济法律责任形式。

(一)监督或管理机关强制违法主体被动承担法律责任

1.确定非法取得的文件无效。《土地管理法》第78条“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海域使用管理法》第43条“无权批准使用海域的单位非法批准使用海域的,……,批准文件无效。”

2.收回资源的违法使用权。《海域使用管理法》第46条“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的,……,对拒不改正的,由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的人民政府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收回海域使用权。”

3.追缴税金。《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4条“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

4.停止对违法主体办理特定业务。《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6条“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对外贸易法》第61条“进出口属于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的,……,可以在三年内不受理法行为人提出的进出口配额或者许可证的申请。”

5.取消或限制违法主体相关资格。(1)取消资格。《产品质量法》第57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2)撤销资格。《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44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检测结果不实,……,并撤销其检测资格。”(3)取消从事特定行为的资格。《对外贸易法》第61条“自前两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或者刑事处罚判决生效之日起,……,禁止违法行为人在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有关货物或者技术的进出口经营活动。”(4)降低资格等级。《节约能源法》第79条“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5)取消从事特定行业的资格。《反洗钱法》第32条“对有前两款规定情形的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建议依法取消其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二)法律要求违法主体主动承担法律责任

1.责令退还违法占有或费用。《土地管理法》第80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农业法》第95条“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

2.责令履行特定行为。(1)限期恢复植被。《草原法》第65条(第66、69和70条也有相同的规定)“……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2)限期开发利用。《渔业法》第40条“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3)限期办理证书。《土地管理法》第82条“不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4)责令履行其他行为。《反垄断法》第48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

3.违法者承担执法费用。《动物防疫法》第75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港口法》第54条(第55条也有相同的规定)“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养殖、种植设施,拆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4.责令停止特定行为。《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35条“进口或者出口属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或者以不合格进出口商品冒充合格进出口商品的,由商检机构责令停止进口或者出口。……”《中国人民银行法》第45条“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种子法》第59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

三、经济法律责任形式评论

当前我国大多数法理学教科书都是根据法律责任的类型将法律责任分为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和违宪责任。在这28部法律中,有4部法律专章规定了法律责任,但均为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③如前所述,法律责任总是要以一定的形式表达的,经济法律责任形式是相对其它法律责任形式而言的,只有通过比较,论证经济法律责任形式不同于其他法律责任形式(主要是与民事和行政法律责任形式比较),并从中找出其经济法律责任形式的一般规律。

(一)经济法律责任形式与民事、行政法律责任形式的区别

民事法律责任是指公民或法人因违反法律、违约或者因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而依法承担的不利后果。由于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以补偿受害人的损失为目的,当事人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等因素的存在,决定了民事法律责任的特征。“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以下10种:(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8)支持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另根据《合同法》第七章‘违约责任中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除了赔偿损失外,尚有实际履行、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执行定金罚则等。

行政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律或因行政法规定的事由而应当承担的法定的不利后果。行政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因行政处分属于内部行政行为,对外部行政相对人的影响甚少,本文主要讨论行政处罚的形式。根据现行的行政法律,行政处罚的责任形式包括:行政拘留、劳动教养、驱逐出境、禁止进境或出境、限期出境、罚款、没收、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警告、和通报批评。

由于民法和行政法的责任形式己经有德高望重的学者作出过科学的提练,所以笔者无须在此作文章,只需要引用和借鉴即可。根据上面的分析,笔者从经济法律规范中提练出来的经济法律责任形式,明显有别于民法和行政法律责任形式。反过来说,既然民法和行政法律未规定过上述责任形式(本文所称的经济法责任形式),经济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己经得到肯定,这些责任形式又都出现在经济法律之中,足以说明经济法具有独特的法律责任形式或称为法律责任承担方式。

(二)经济法责任形式的立法目的和价值取向

从上述28部法律来看,白皮书只是将经济法定位于国家宏观调控的法律制度,且不管这种定位是否科学,至少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存在。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是国家为了社会整体利益而施加影响于经济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民法的法律责任是为了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利益,以一方当事人补偿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失为目的;行政法是为了维护国家行政管理的秩序,以国家强制力对违法主体实施惩罚为目的。经济法律责任是为了社会整体利益,以恢复公平、有序的社会经济秩序为目的,是法律价值观从个人本位到社会本位转变的体现。具体到经济法律责任形式之中,如《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8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采取下列措施: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由于银行业的特殊性,对国家金融和国民经济的稳定产生重大影响,对违反国家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一事一处理,一事一罚的法律责任形式,难以有效的防范和制止违法行为再次发生,所以《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采取了取消违法主体一定期限甚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其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这样,违法主体就失去了再次违法的基础,有效的保护了社会整体利益。这些法律责任形式是经济法所特有的,是经济法的本质决定的,是其它法律部门不可替代的。

四、结语

如前所述,本文仅仅选取了白皮书附录中列举的部分经济法律作为研究对象,只是代表了国家在宏观调控中出现的经济法律责任形式。并且仅从宏观调控法律制度方面分析,白皮书附录所列举的经济法律是否代表了全部的宏观调控法律,学界尚有不同的看法。对于经济法的体系,学界也有不同的声音,普遍认为经济法包括宏观调控法和市场管理法,而白皮书只将少数的市场管理法律列为经济法的范畴,所以本文提练出来的经济法律责任形式只是体现了经济法律责任形式的一部分,希望能够对经济法的理论构建和发展承担一份应有的责任。

注释:

①《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

②张文显主编.法理学(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105页.

③这四部法律分别是《审计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可再生能源法》和《畜牧法》.

参考文献:

[1]公丕祥主编.法理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3]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

[4]肖江平.中国经济法学史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

[5]中山大学法学院程信和教授2008年5月30日在湘潭大学法学院作《与改革开放同步前行的中国经济法》学术报告时指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属于典型的经济法律,应当纳入经济法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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