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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仲裁协议对仲裁当事人确定的指引

2009-10-24高燕

湖北函授大学学报 2009年3期

高 燕

【摘要】 仲裁当事人的确定是仲裁程序开始必须解决的基本问题。通常情况下仲裁协议的签订主体为仲裁程序的正当当事人,此时仲裁协议对仲裁当事人的确定提供绝对的指引。仲裁协议效力的扩张使得仲裁协议的绝对指引产生了失灵。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范围内确定仲裁当事人,是出于对仲裁当事人仲裁共意的尊重以及维持纠纷解决过程公正性的需要,并不是对仲裁意思自治的违背。

【关键词】 仲裁协议;仲裁当事人;意思自治;指引

中图分类号: 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5918(2009)03-0107-03

doi:10.3969/j.issn.1671-5918.2009.03.053本刊网址:http://www.hbxb.net

一、仲裁协议及其性质

仲裁协议是民事主体预先或事后达成的关于民事纠纷适用仲裁方式解决的意思表示。仲裁协议在仲裁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是仲裁程序开始的基础,是民事纠纷进入到仲裁机构予以仲裁的依据。

对仲裁协议的性质具有不同学说,有学者归纳为四类:(1)程序法契约说(2)实体法契约说 (3)混合类型契约说(4)独立类型契约说仲裁协议性质的多重学说代表着仲裁协议在实体和程序上的重要意义。仲裁协议既有实体上的来源,又有程序法上的作用,因此,不能将仲裁协议的性质进行二元分隔,而是应当将二者统一起来。因此,笔者认为仲裁协议的性质应当采混合类型契约说,对该观点的采纳也是与本文在探讨仲裁协议的作用方面是一致的。仲裁协议的混合契约性质,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对诉权的放弃,这是当事人对私权的处置方式,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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