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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经济组织形式的选择和政府政策

2009-10-21姜广东

财经问题研究 2009年9期
关键词:政府政策市场风险

姜广东

摘 要: 农产品进入市场的途径有两条:一是单个农户或农民进入市场;二是农户以组织的形式进入市场。单个农户进入市场受到诸多因素的限制,要承担较大的市场风险。农业生产组织分为两类:一类为他组织形式;另一类为自组织形式。后者是农户自身为治理的主体、“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生产组织。自组织形式将是我国农业经济组织今后发展的主导方向。这是因为,自组织在诸多方面都存在着明显的优势。当然,组织本身也存在不可忽视与小农经营方式有关的缺陷,这要求农户+农户的自组织模式的发展需要政府作为外部的支持力量存在,这有别于此前农业经济组织的政府干预模式。

关键词: 农产品市场化;农业合作组织;市场风险;政府政策

中图分类号: F3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0-176X(2009)09-0110-08

一、引 言

农产品的市场化是中国市场化进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农民深化分工协作关系、提高生产率的前提条件。 农民的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与农产品市场化进程存在直接相关性。市场化进程不但促使制造业和服务业的结构转型,而且,也会对农业的结构转型发生重大影响,也就是说,结构转型不但包括了产业结构而且也包括了产业内部的产品结构的转换,这种转换会提高各种产品的附加值和产品的纯收益。

农产品的市场化可以通过两条途径实现:一是单个农户或农民进入市场;二是农户以组织的形式进入市场,单个农户进入市场受到诸多因素的限制,例如资金规模、信息的收集处理、谈判能力等。改革开放初期,农产品进入市场的形式主要以单个农户的身份,农产品的流通体制和体系都很不健全,这与农产品的市场化程度有关,同时也与进入市场的经济主体有关。无论农户将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还是中间商,农户都是以个体身份进入市场。当农户以这种身份加入市场时,无论对于农户本身还是对于农产品的流通体系而言都存在不利的影响。对农户而言,总体表现为农户在市场竞争中的弱势,农户的谈判与签约能力低下,利益容易受到侵害,对于流通体系而言,农户的农产品种植和销售种类分散、批量不足,提高了中间商的采购成本。农户只能到农村集市或走街串巷销售农产品,这种流通体制只为城市郊区的农户提供了更多进入市场的机会。而对农户的区域分工和专业化生产难以产生推动作用,相反,组织化的农户则能够部分排除在资金、技术、信息和谈判能力上的缺陷,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和农户的收益水平,同时可以通过区域分工和规模经营实现更高的生产效率。

古典经济学中所设定的交易场景是完全竞争,而且是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面对面交易,这种交易方式只有在简单的商品交易中才会出现。 大规模和更广泛市场交易的出现会打破古典的完全竞争交易方式,它伴随着正式交易合约的出现,中间商在交易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无论中间商面对着为数众多的小农户还是大农场主,这种商品的交易就应经脱离了纯粹竞争的交易方式,签约成为交易中的中心环节。而签约双方所掌握的信息、市场地位、谈判能力成为定价的重要砝码。如果双方有一方的签约能力十分低下,机会主义行为就可能出现,也就是说另一方可能通过机会主义行为谋利,这意味着签约都要付出成本。影响这一成本的因素还有小农户在市场份额中所占微不足道的比例。当中间商面对着众多的小农户时,他就可能成为价格的控制者。而且,由于中间商的竞争优势和农产品的特性,中间商存在着敲竹杠的可能性。尤其是农产品易腐烂、保鲜期短的特性给敲竹杠留下了余地。但当农户以组织的方式进入市场时,他们面对的可能是中间商也可能是代理商,后者在农业组织规模不断扩大和专业化特征较为明显时就可能存在。在签约过程中,谈判的内容虽然增加了,一次性交易的总量交易成本也可能因此上升,不过,对于农户而言,单个农户所承担的交易成本会有所降低,因为组织谈判代替了单个农户的签约行为,或者说,组织的一次性交易代替了农户与中间商的多次交易,这无论是从总量交易成本而言还是从平均成本而言,交易成本都可以得以节约。农村所形成的这种经济组织具有部分的代理功能,当然各种组织在这方面的功能并不一致,甚至会出现较大差别。依照代理作用的强弱,农业经济组织可以分为自组织与他组织。[注:自组织是农民而非外在力量为主体组织起来的合作体;他组织则是农民以外的力量为主体成立的农业经济合作体。与有的学者所谓的内生组织与外生组织的提法有近似之处。]自组织中的委托代理方同处于一个组织中,而他组织中的委托代理方是相互分离的,他们之间的距离更远。而在他组织中,委托与代理之间存在着敲竹杠的可能性也就更大。因而,农户与代理者要签订更为复杂的合约,这种组织在节约交易成本方面的优势并不明显。在自组织中,农户之间或农户与代理人之间签订的是关系性契约,也就是以一个合约代替了多个合约,从外部而言,它更多地节约了交易成本。实际上,这种组织已经具备了企业最基本特征。无论是自组织还是他组织,都构成了企业组织的基本要素,而自组织则更接近于一个明确的企业组织形式。他组织则介于市场与企业之间类似人们在分析企业与市场边界时的多层分包制。

组织的形式会节约总量或平均交易成本,但是,组织内部的治理也会带来治理成本,单个农户不存在治理成本。如果组织治理所形成的收益增量大于成本的增量,组织形式的出现不但是市场的要求,也是组织外部的力量应该推进的事情。制度经济学对组织的作用所强调的是节省交易费用的功能。具体到中国农村的组织功能而言,可以体现为以下几点:第一,抵御风险。一是规模的扩大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二是适应市场的能力,主要体现为信息的收集与处理能力。第二,谈判能力。这与信息的对称程度具有相关性,信息的收集能力越强,谈判能力就越强。同时,组织增强了市场的非竞争因素,对资源集中的掌控也增强了讨价还价的能力, 这一能力的高低与产品价格的高低具有很大关联度。第三,人力资本与知识的扩展性。单个农户所具有的知识与技术在他们之间的扩展性较差,而在组织中的扩展性则会提高。知识的扩展与生产的专业化程度的提高会大大节约交易成本,提高产出效率。第四,规模经营。更大规模的要素经营和生产组织更接近于规模经济的状态。第五,治理结构。不同的组织有不同的治理结构,不同的治理结构所能带来的生产成本也不相同,如果选择了一种最佳治理结构,组织效率就会得以体现。所以,制度安排对于组织来讲十分重要。这并不是说组织一定能够实现最小的成本与最大的产出,但是,没有组织的市场化却不会形成组织内部制度安排所带来的节约。也可以说,缺乏组织的市场化并不是长久之计。本文所要阐述的观点之一是农民需要市场,而且要以组织的形式进入市场,不但如此,还需要选择一种有效的组织结构,才可能形成有效的市场化。

二、单个农户进入市场的风险

我国的土地制度决定了单个农户相互分离的经营方式,小农经济在我国延续了几千年的历史,当前的农地经营方式依然没有完全脱离传统的小农经营方式。家庭承载着两种职能:它既是一个伦理单元,同时也是一个经济单位。所以,家庭内部治理同时要实现两个目标:内部和谐与经济利益最大化。这一点与传统的小农耕作制度与经营方式并无区别。所不同的是现在的家庭经营目标与小农经济开始出现差别。小农经济主要满足于自给自足,而经历了30年承包制的农户已经渐渐地贴近市场,相当一部分农户开始摆脱自给自足的目标,进行盈利化经营。正是这种转变才可能形成市场化与小农经营之间的冲突。

传统的小农经营方式首先是以家庭为中心的一种生产组织方式,主要是以满足家庭成员的生活需要为目标,除了小部分产品以外,家庭几乎提供了所有必需的消费品。因此在生产的方式上表现为男耕女织,其中包括了制作简单的生产工具,即使需要交换的东西,如铁制品,也多为以物易物的方式获取。这种生产方式造就了“内敛型”的经营方式,家庭面对的不是市场而是家庭内部需求。即使现在已经不存在传统意义上的小农经济,但是目前仍然是以家庭为中心的耕作经营方式。而且,农户的经营目标并非完全市场意义上的利益最大化,也不是全部面对市场,收集和处理信息的能力也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他们的身影虽然在市场上游荡,但是心灵却锁闭在家庭里。当他们面对市场生产产品时,他们却维持着传统的耕作和生产方式。这是目前大多数农户的生产特征。这种生产特征和市场角色决定了他们的市场视野狭窄,获得的市场知识有限。因而,在获取市场信息和利用市场信息时缺乏正确的判断,自然难以抵御市场所带来的风险,即使有当地政府的政策引导也难以避免农户的惨重损失。近几年来,在全国各地经常发生的农作物因为过于廉价而烂在田里的现象,说明了农户在市场中的信息弱势和对市场适应能力的缺陷。

不仅如此,小农意识决定了农户不善于交易与合作经营。交易是市场化的最重要性质,交易的方式也存在着较大差别,农户最适应的是面对面交易,比如集市交易,这是市场化中最为简单的交易方式,更高级的也是将市场化引向深入的是远程交易以及非人格化交易,以至于远期的合约交易。这是布罗代尔的一个重要结论[1]。面对面的交易一般存在着人格化的倾向,同时交易半径比较狭窄。这些农户需要一个代理商或中间商才能扩展其交易范围,也使产品的附加值上升。格瑞夫在研究了马格里布和热那亚地区的商业发展时就特别强调了代理商的作用[2]。如果要使农户在交易中获取更大利益,就必须学会如何与代理商和中间商打交道,这就需要组织充当这样的角色。而组织的重要特征之一是相互合作,显然这也是小农经营的一个弱项。小农经营使小农与市场和组织相互分离,农户是相对独立的经济单位,因而他们之间的合作性并不紧密,也就是小农生产并不存在制度经济学所说的队生产状态,家庭成员之间的生产合作是一种分工性的合作,而不是同一工种之间的协作,而且家庭成员的目标并非自身利益最大化,而是整体利益最大化。家庭内部存在着契约约束,任何组织内部都存在要素再定价竞争和要素定价的谈判,这一行为对组织的经营效率有显著影响。由于农户对市场信息和市场竞争性缺乏了解,要素定价对农户而言构成一种困难,它不仅仅存在于农户与控制者之间,也存在于农户之间的定价竞争。本文所研究的农业生产组织主要是指农户们的组织,这在组织内部可能会经常遭受定价竞争的困扰,农户们会不断地为要素定价花费过多成本。现存的农业经济组织内部已经开始遇到类似的问题,从这一点看,单个农户在组织内部缺少合作性。

从另一方面看,单个农户是自给性较强的组织,当其进入市场时,存在着来自两个方面的激励:一是内部激励;二是来自于外部的激励。其内部激励主要来自于家庭成员相互信任,目标一致,内部协作成本低;外部的市场激励则不显著,因为单个农户进入市场时,生产的定价、产品的成本、质量等并不存在明显优势,每个农户之间的可比性不强。但是当农户形成组织或通过组织进入市场时,组织内部的近距离的竞争所形成的激励比单个农户的内部激励作用要明显得多,也就是说来自于组织的激励与来自于分散的农户之间的激励要更为强大。

再者,小农传统使小农倾向于保守,这部分人多数属于风险厌恶者。而市场又是一个不确定性极强的领域。想从市场交易中谋到利益的人必须要具有一定抵御风险的能力,风险大的市场利润也会很高,只有为风险付出相应的代价才能谋取到风险收益。越是高级市场风险程度也就越高,例如期货市场,证券市场,等等。风险大的市场需要更多的关于市场的知识以及处理信息的能力。单个农户显然在这方面处于劣势。其次,抵御风险需要付出代价,只有资本金比较雄厚的投入者才可能在风险大的市场生存。单个农户本来就是势单力薄的经济体,这使他们惧怕在纵深程度上参与市场,因为他们没有能力付出更大代价。所以,小农经济体对风险的厌恶也不利于他们与市场之间的融合。

三、组织形式的选择

从农村土地承包发展至今,农业经济组织已经呈现多样化的趋势,每个阶段的发展特征并不相同,区域之间的特征存在着诸多的区别。这样的发展特征实际上正符合中国的农村社会、经济状况、正式制度等多样化的特征。由于农村的差别性,农业生产组织的多样化趋向也会长久地存在。但是,多样化并非杂乱无章,其中可能会出现一种主流趋向。

经过30年的发展,目前,中国存在的农业经济组织种类繁多,但是具备较大影响力而且占主流地位的可以归结为以下几个类型:公司+农户模式;专业化合作模式;专业技术协会或农协+农户模式等。有些学者还认为其中包括土地股份经济模式。本文所讨论的是农业经济组织模式而不是农村所有的经济组织模式,也不是农民经济组织。后两种组织属于更为广大的范畴,如各种类型的乡镇企业以及集体所有经济的联合体等。本文只涉及涉农业经济组织,而不包含农村的非农业生产组织和贸易组织。所以,单纯农业组织形式的种类一般少于所有农村中经济组织的类型。如果考虑到农村中存在的各种不同的情形和条件,目前这些组织形式应该各自都有自身存在与发展的理由。但是,当这种背景与条件慢慢消失或趋同以后,农业经济组织的效率选择可能也会存在趋同的要求。

以上所提到的三大类型的经济组织模式在许多方面存在差别,例如内部治理模式、分配模式、农户在组织中的地位及作用。但是,这几类经济组织模式之间按合约地位可以分为两大类,而且这种分法可以集中体现出组织的根本特征。农业经济组织可能会涉及到几方的合约关系,农户是其中最基本的元素,以上三种无论那种组织方式,农户在其中都是一个必要的契约人。不过,不同的组织方式中,农户在其中的合约地位有所不同。我们根据组织中农户的合约地位,可以将农业经济组织分为两大类:一种是农户自发的以农户为合约主体或全部签约人的组织,本文将其定义为自组织模式[3];另一种为其它谋利企业为合约主体,吸纳农户作为一方签约人的组织模式,这也是一种合作组织,但不是纯粹的农户或农户发起的组织。本文将这种组织模式称为“他组织模式”。由以上定义可知,上述第一种和第三种组织模式应该是他组织模式,第二种应属于自组织模式。当然,也可能存在着混合型的组织模式,而第三种则比较符合自组织的特征。所谓“土地股份经济模式”也应归属于自组织模式。

农村组织化进程由来已久了,自从20世纪20年代梁漱溟进行乡村建设的试验工作以来,[注:1924年,他辞去北大教职,到山东菏泽办高中,又创办了山东乡村建设研究院,发表《中国民族自救运动之最后觉悟》、《乡村建设大意》、《乡村建设理论》等著作,推行乡村建设运动。他认为中国的根本问题在于传统组织的崩溃,中国发展的关键在于重建基本社会组织,建设乡村共同体。这里梁漱溟主要关注的是社会组织。]这一进程一直在探索中。众所周知,只有到了20世纪后期的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的经济组织才真正找到了发展的契机。在农业经济组织发展的初期,他组织方式占居了极为重要的地位,这也是一种合乎理性的选择。因为,农户与市场的距离太远,市场知识与交易能力欠缺,因此,当时公司+农户以及农协+农户的组织方式将农户带到了更为广大的市场,增强了农户的抗风险能力、提高了农户的商品化收入,这一阶段的他组织中,政府角色占据重要的地位。可以说,这些经济组织是双重的他组织,其中之一是组织者,其次便是政府,政府在资金、市场、政策方面给予了诸多支持,基层政府对于他组织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不过,政府干预或参与的弊病也是人所共知的[3]。更何况其中的参与者还有企业和专业技术协会等,它们都想通过农业经济组织获取自身的利益,因而,这些参与者包括农户在内之间的目标存在较大差异,因而,这些组织中的最大问题便是激励不兼容,难以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机制,农户在其中仅属于弱势群体。虽然是重要的利益相关者,但是缺少应有的决策权力,企业和政府往往利用在组织机构中的不对等权利侵害农户的利益。例如,在农村时常发生的龙头企业的毁约行为,或在政府组织下种植的农作物销路不畅,大量积压削价现象。毁约给单个农户带来的是灾难性的后果。以至于有人将这种他组织内部关系称为“狼羊传说”。最近所发生的种种事实越来越令人怀疑这类组织发展前景的可持续性。而且学术界对组织选择问题的讨论也越来越多,本文也试图讨论同样的问题。

在讨论之前,先给定几个假设条件:第一,无论是自组织还是他组织在销售农产品时所获得的市场价格都是相同的。第二,产品具有同质性。第三,随着需求结构的不断变化,农产品需求结构不断变化,附加值逐步提高,人们所消费的肉蛋禽不断增加,而消费的粮食则逐步减少。第四,组织形式不同主要会影响组织的生产和交易成本。在这些条件的基础上,我们讨论以他组织与自组织为大类的各种组织之间的比较。

1.治理结构的效率

所谓的自组织主要是指当前出现的农户在农业经济方面的合作组织,是农户间的各种要素之间的平等结合体,以股份的多少获得分配收益,由农户参与治理,进入自主、退出自由、利润返还。合作社本身是一种非赢利组织。组织本身的治理主体就是农户,是农户之间的关系性合约组织[4],真正代表农户的利益,农户成为剩余的索取者,同时也是剩余控制人。因而这种组织内的激励问题比较容易解决,同时组织内部签订的合约属于关系性的合约,这种契约关系具有自我实施机制。一般不需要第三方裁决,在重复博弈的基础上会建立起更紧密的信任关系。因而有助于节约内部的管理费用。而他组织则是相对松散的组织形式,农户既非剩余索取人亦非剩余控制者,更没有决策权力,这种治理结构往往使各方利益相互割裂,并且利用签约能力制造机会主义,侵害对方利益。签约的不可预期性削弱了内部激励的效果。此外,这种组织介于市场与企业之间,在某种程度上合约是自上而下的,它并不完全是关系合约,农户与企业之间或协会之间的信任程度较低,因而这种合约并非具备自我实施的性质,因而监督合约实施的成本较高,造成内部管理费用的上升。政府的作用既有可能减少内部管理费用,也有可能提高此类费用。

2.交易成本的差异

自组织是平等协商利益共享基础上形成的自发组织,参与决策的权力虽然并不完全相同,但是每个农户或股份在其中的法律地位却是相同的,农户是组织的治理者和决策者。地缘关系使农户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减弱,农户有可能与组织一起参与市场,使交易环节减少,降低了多级代理所要的费用。而他组织则不然,农户不会直接参与市场,在农户与最终消费者之间存在着企业、农业专业技术协会等中间交易环节,交易中的中间环节越多,代理费用就会越大。因为其中不仅包括了每一层次的利润,而且也包括了多次签约的成本。在这一点上,农业合作和组织的优势在于节约交易成本。

3.监督成本不同

由于合约多是不完全的,每个组织内部需要监督,不然就会产生搭便车现象。产权本身还不能完全解决这个问题,因为产权的划分不可能无限细化。如果划分产权所产生的成本过高,产权就不再成为解决激励和监督的手段。自组织是农户之间各种生产要素产权结合体。虽然如此,这种产权性质是单一的,要素的性质差别不大,而且农户之间的信息对称程度较高,尤其是存在亲缘或地缘关系的农户之间更是如此。所以他们之间的败德行为就可能受到信任因素的约束。另一方面,由于他们之间是利益共同体,大家都可能受惠于利益增量的提高,在这种利益动机的驱动下,组织中的博弈行为会受到很大抑制。因为他们之间的博弈行为是长期的,即使退出合作组织,他们之间也存在相关的利益。

而纵向的他组织中,存在着两个以上的利益主体。一方是零散的农户,另一方则是单个的企业或者出资者。还有政府这一角色。他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十分复杂,而且信息不对称程度更大,签约的能力和权力也不对称,一方面是弱小的农户,对方则是实力强大的企业,政府为了自己的财政收益,更倾向于维护龙头企业的利益。因此,他们之间的合约肯定更多体现了龙头企业的利益,也必然是一份权责不详的合约。为了使合约得到更好履行,弥补合约模糊的缺陷,农户们不得不付出额外的成本监督合约的执行情况,尽管如此,企业违约的行为还是频频出现。

4.知识、技术与信息的外溢性

知识、技术、信息等的外溢是组织化的一种优势,边际收益的变化走向与组织成员之间的知识、信息及其共享是分不开的,知识、技术、信息的外溢性能使得人力资本存量得以提升,而在现代经济学中,这些因素是推动边际收益递增的动力。无论从何种角度说,知识、信息、技术的内部传递都有利于组织内部收益的提升,具有正的外部效应。

两种类型的农业经济组织都存在知识、信息的外溢效应。公司+农户或专业协会+农户组织看起来具有更为丰富的资源和知识、技术存量。但是这种知识可能并不健全,此外,组织也不愿意真正将技术在农户中进行广泛传播,农户之间没有正式的赖以交流的媒介。而农业知识与技术的完善化,需要结合当地的气候、土地、自然状况实现。这些都需要农户之间不断地进行信息、知识、技术经验等的交流。只有长期的经验积累,才能掌握农作物的种植和养殖技术要件,形成创新基础。

自发的合作社组织虽然不一定有龙头企业的支持,但是这是一个以农户为主体的组织,因而农户之间的相互交流的条件要比他组织形式要好。这些组织一般更多地向市场直接提供未经加工或深加工的农产品,因而更加注重农产品的质量和数量。而种、养殖技术的相互外溢是对所有农户和组织本身都有利的事情,农户之间有意愿在组织的辅助下进行知识、技术、信息交换。同时,组织本身的强大也会提高组织的谈判能力,提高其产品的竞争力和附加值,提高了产品品质和产量→组织力量提升→谈判力提升→产品竞争力提升、附加值提高→有利参与市场分工、提升市场地位→获得更多市场分工的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的商品化水平……

如果在他组织中,这种过程可能也存在。但是,由于农户与企业之间是利益分享的两个主体,它们更像是市场中的两个交易者,而不是合作者。因而,知识技术的外溢并非仅仅辐射在一个紧凑型的组织内部,也就是说这种外溢会形成明显外部性,而外部性条件下的收益分配往往取决于这个松散组织内部的力量对比,这当然会更有利于企业而非农户。因而农户没有交换知识、技术的内在动力。也就是说在这样的组织内部不会形成知识技术外溢的良性环流。

5.风险是否分摊

按照弗兰克•奈特的说法,企业的功能之一便是风险的分散。企业是多种要素的组合,也是产权的结合体。这种结合会产生更强的生产率,形成更大的生产规模,节约成本。这些特点实际上是赋予了企业抗风险的能力。从另外一种意义而言,企业具有多个利益相关者,许多出资者、员工、管理者等。

这些利益相关者平均所分摊的风险要远远小于单个人出资所担负的风险。股份有限公司创立的目的之一便是聚集资金、分散风险。由农户组成的合作组织类似于企业的职能,合作组织同样具有分摊风险的作用。但是农户自发组成的农业合作组织与他组织形成的农业经济组织对于农户而言分摊风险的作用并不相同。

公司+农户或者专业技术协会+农户作为一种组合形式,其经营管理的主体是企业,其目标是企业利润的最大化,要实现这一目标就不得不冒风险。企业的主要职能之一就是规避和转嫁风险,当遇到风险时,通过这种手段减轻风险带来的损失。在这个共同体中,当企业遭遇风险不能向外转嫁时,就会想方设法转嫁到农户的身上,“水泉村蔬菜合作社的高女士就向记者表达了这样的苦衷,她说,现在主动权是掌握在收购公司手中的。市场行情好的时候,收购公司不太会注意合约标准的,但是行情不好时,标准把控不严的菜农们容易被收购公司制约。3月20日前后,生菜市场价格高的时候,公司什么样的菜都收,连绿叶都拉走了。可是如今,市场价格走低,绿洲公司拒绝继续收购水泉村的高价“订单菜”。如果合作社强行要求绿洲公司完成合约,绿洲公司反而会拿协议上的合格生菜标准说事。要净球、单球8两以上,哪儿有那么多合格生菜呀?”[5]时常出现的公司对农户的毁约行为就是转嫁风险的表现之一。相对于企业而言,单个农户更加厌恶风险。因为农户的利益链条在共同体中更加脆弱,也就是说风险会对农户带来更大的伤害。

而农户+农户模式的农业合作组织的经营风险是由农户平等分摊的。但这不会造成由于一方机会主义而导致的另一方面的巨大损失。在这里收益权和受损权是平等的,虽然农户们承受风险的能力有限。但是可以通过设立风险基金的方式来抵御风险。在这种合作方式下,农户们所面临的风险并不比在他组织中可能遭受的风险大。而且创造了一个平等的履约环境。为组织的扩展奠定了基础。只有这样的农业经济组织才能做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这是一个合作组织具有扩展性的重要条件。

6.套牢的机会主义

所谓套牢是指签约一方的资产或投入的专用性而导致的事后机会主义。套牢也是由于不完全合约形成。在公司+农户的组织体系中,并非交易双方的资产互为专用性。因为双方的产品都存在着其它的销售渠道。但是,在市场与信息并不发达的农村,如果许多农户为企业种植或养殖某些产品,这种事前的投入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具有专用性。因为农村的市场化程度有限,某些农产品又难以长久保存,如果当地使用这种产品作为原料的企业仅此一家,那么当企业毁约时,套牢现象就会出现。例如,2001年,山西省运城市59万亩棉花大获丰收,可由于种植棉花前签订的合同价格高于市场价,棉花收购企业怕赔钱,纷纷毁约,订单成了一纸空文,导致棉农损失近4 000万元,棉农意见很大[5]。正因如此,企业利用其相对优势,就可以利用协迫的手段迫使农户们降低农产品的价格,即所谓的“压级压价”收购,降低了农产品的附加值。这种签约方面的劣势会使农户对缔约后的机会主义产生担忧,“它会造成事前投资不足的低效率。”[6]也就是说,公司+农户组织和其它类型的权威组织都可能影响人们投入的信心和产量的扩大。

而农户的自组织直接面向市场,毋需通过企业的中间环节,其经营宗旨与单个农户在企业组织内部的宗旨不同,农业经济合作化组织虽然存在许多缺陷,但是就合作组织的性质和运作条件以及将来的发展方向而言,这种类型的农户间的合作组织应该是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主流方向。只有这样的组织才能将农户带向市场化、规模化、组织化、自主化的发展道路。

四、小农生产的缺陷以及组织结构的选择

农户+农户的组织方式是将来农业合作组织的发展方向,这是本文的论点之一。目前的农业经济组织的发展既给了农户有组织发展的更大空间,同时也面临本身的脆弱性。因为,在农户自身作为独立的经济组织初涉市场时,小农经济的传统意识形态社会与市场规则之间会存在着激烈地摩擦,还需要有一个适应市场、自我调整的较长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农户的自组织就会面临许多风险。因此,组织本身会存在诸多的脆弱特质。它会阻碍农户自组织的发展过程。或者可以说,农户尝试进入市场的初期,独立的自组织形态并不是最佳选择。只有农户在其它强势力量如农协、企业、政府的扶助下,获得一定的市场知识后,才有能力独立地以组织的形式参与市场竞争。在农户加入他组织的20多年后,农户已经具备组织起来从市场谋取利益的能力。但是,这种能力面临许多的挑战。目前应该是这样的组织形式挑战与机遇并存的时期,发展农户的自组织恰逢其时。但是,纯粹的农户组织面对着一些暂时不能克服的弱点,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第一,脆弱性。农户本身由于其经营规模、收益、知识和能力的局限,无疑是一个经不起冲击的个体。而由农户组织起来的群体虽然增强了抵御风险的能力,但是依然是一个脆弱的组织。因为这个组织不仅面对市场风险,而且还要面对自然风险,就现有的技术水平而言,天灾依然是威胁农业产出的重要因素,农户在灾害面前是无能为力的。市场风险和自然灾害的冲击都有可能使力量薄弱的农户自组织陷于破产。此类组织特别是发展之初抵御冲击的后备资源太过于缺乏。农户自组织的这种脆弱性是其成长中的绊脚石。

第二,松散性。农户是小农经济形式的延续,目前的农户还依然具有传统小农残存的意识形态。如前所述,每个小农主要依赖土地和依附于土地上的家庭分工支撑生存的空间。几乎是自给自足的经济形态。除了宗族和本地村社的农户以外,农户间的地缘与业缘关系淡泊,小农经济条件下,农户是内敛性的。农户之间的合作在一定地域和血缘之外是偶然的,而相互疏离则是平常状态。所以轻微的外在冲击都能影响农户之间的合作组织的稳定性。

农业合作组织和企业组织的本身在于合作,尤其是各种要素之间的合作关系。合作性不仅仅表现为一种合约关系,而且表现为在组织当中为了共同体利益自愿合作的愿望和倾向,合作对于降低组织内部的管理费用至关重要。而农业经济合作组织与成熟的企业组织还存在着一定的区别。农业合作组织强调进退自愿自由原则。所以农户可以比较自由地退出,而小农意识形态决定了农户在组织发展受外来冲击时,容易退出组织,也就是说,农户+农户组织内部的流动性可能较大,这会导致合作组织缺乏相应的稳定性,影响组织规模的扩展和组织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第三,特殊信任关系。中国传统的农业社会是以宗族和家庭为社会单位的,宗族在社群中占有极其重要地位,其中存在着相对独立的分工体系和管理体系。这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利益共同体。组织内部存在着普遍的信任关系,而组织之间则是特殊信任[7]。这种信任建立在人格化和地缘化的基础上。所以组织外部解决问题的方式不是谈判,而往往是剧烈的冲突。这样的特殊信任目前依然以别的方式延续着。

农户之间的自愿合作组织往往是具有地缘关系上许多农户所组成。他们之间需要信任与合作,但是农户们往往以宗族和地缘分成许多个小的群体,而在群体之间也存在非普遍的信任现象。特殊信任会通过组织内部的机会主义行为表现为组织内部农户之间的冲突,提高监督成本和重新议定合约的成本。由于可能产生的组织内部机会主义行为和签约成本的提高限制了农户们投入和追加要素投入的动力,同时还可能使处于弱势的小群体退出合作组织。这些因素既不利于组织的健康扩展,同时也不利于组织规模的扩充。福山在论述特殊信任国家的企业规模时,认为这些国家的企业规模呈现小型化趋向,组织规模小于普遍信任的国家[7]。目前,农民自发组成的合作组织形成的障碍之一就是这种特殊信任因素。

第四,市场知识与经营能力。合作组织是类似于企业的经济体,经营目标虽然不是利润最大化,但是其目标是实现参与者的利益最大。因此,其经营方式与企业没有明显的差异。而市场知识和经营能力对于组织生存十分重要。农户是市场中的弱势群体,无论是从市场知识、信息化处理能力、生产技术、资本投入还是经营管理能力,都处于社会的末端。而这类弱势并不是短期就可以改变的,因为这不仅与市场知识和技术水平有关,同时也与意识形态有关。因此,从这个角度而言,它们也影响着农业合作组织的发展,而且,这是目前我国农户自组织普遍存在的问题。

五、组织形式选择与政府政策

以上的分析表明,农户+农户的自组织形式虽然存在着诸多不足,仍然是将来农业经济形式的必然选择,这种组织形式虽然不可以说是惟一的选择,但是从发展趋向而言,它是农业经济组织形式的最佳选择。由于残留的小农意识和知识、技术方面的局限性,纯粹的农户+农户组织还存在许多的脆弱性。这种脆弱性依靠什么来减弱呢?发展起来的其它经济组织无非是企业+农户或专业技术协会+农户,后者中真正起主导作用的是政府,也就是说以前盛行的组织并非是农民权益主导的组织形式,企业或政府或者一同作为组织的利益主体。新型的农业合作组织肯定不能延续以前的组织治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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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综指收益率波动性实证分析
以多元化营销手段分解煤炭销售的市场风险
中国碳金融市场风险度量
中小企业融资瓶颈及策略分析
国际贸易中的市场风险及防范措施
以丽水市为例:讨论政府政策对中小型企业发展的影响
解密一线城市房价快速上涨及政策
从政策角度看30年来的新闻打假
浅析我国金融市场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