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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法治视野下司法与法制新闻传媒的关系

2009-10-10陆爱红

决策与信息·下旬刊 2009年4期
关键词:司法人员法制司法

陆爱红

摘要本文以法制新闻传媒异军突起为背景,在法治的视野下重新审视司法与传媒,尤其是与法制新闻传媒之间的冲突平衡关系,在挖掘二者对立统一关系的法理原因的同时寻求推动其良性互动的方法,使二者共同促进我国法治国家建设的实现。

关键词法制新闻传媒司法法治国家

中图分类号:DF84文献标识码:A

一、前言

民主与法治之于现代法治国家,犹如车之两轮,二者不可或缺。法制新闻传媒是保护公民出版、言论自由,实现民主的平台。国家依法治国方略的确定和宣传。对国家法治建设的建议和监督,都有赖于大众传媒,尤其是法制新闻传媒这个连接器和减压阀。可以说,法制新闻传媒为民主和法治搭建了一座桥梁。司法是法治实现的重要环节,法治意味着法律的普遍适用和至高无上。必须经由公平、公正、公开的司法活动来贯彻实施“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公开的司法是法治国家赋予司法的应有之义。而司法的公开又离不开法制新闻传媒。

近年来,研究法制新闻传媒的论著不断增多,其间不乏以“媒体审判”为着眼点来论述传媒与司法关系的文章及著作。对“传媒与司法关系”的讨论多偏向强调其消极一面。当前,我国正如火如荼地建设法治国家,有必要在新形势下再次讨论司法与法制新闻传媒的关系。

二、司法与法制新闻传媒关系的现状

法治国家不是一个区分为孤立板块的社会,法制新闻传媒和司法亦非单一孤立的领域。在共建法治国家的过程中二者有着必然联系,在多领域交叉、碰撞、统一、协调。

(一)二者的积极关系。

1、法制新闻传媒是实现司法公开的一种方式。“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法制新闻传媒作为舆论监督的一种形式。对司法向社会公开的重要方式。

2、法制新闻传媒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司法作为一种权力,不受监督制约必将导致滥用。破坏司法公正。在监督司法权的行使上。法制新闻传媒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对司法公正的实现有着重大意义。

3、法制新闻传媒的宣传报道可以树立司法权威。通过宣扬正确的司法活动,可以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同时有助于树立司法权威,增强社会对司法的信任感。法制新闻传媒对于先进司法人员的报道,还可以树立司法人员的神圣的公正形象。

(二)二者的消极关系。

1、法制新闻传媒左右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作为一项宪法原则,是现代法治的基石;作为一项审判原则。它防止法官的审判过程和审判结果受到来自政府部门和外界力量的干涉或影响。法制新闻传媒对司法的适度监督。可极大增强司法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从而实现司法公正。但实践中法制新闻传媒往往角色错位。从一个舆论监督者越位至“裁判者”,随意对未决案件作定性报道,左右司法独立。

2、法制新闻传媒偏重于从伦理道德层面评价司法活动。

法制新闻传媒作为专业媒体,虽发展迅速,却不免让人觉得有些“速成”。其从业人员在法学专业水平上仍有所欠缺,在对司法活动进行报道时往往掺杂过多主观态度。偏重于从伦理道德层面来评价司法活动。忽略了司法本身的明确性、中立性和程序性。法官审理案件,须以法律而非道德为标准,法制新闻传媒通常以传统道德观念来报道评价司法活动,媒体借助舆论的力量对法院施加压力,本意是为了进行舆论监督,但这种监督干预了法院的独立审判,形成了事实上的“媒体审判”。

3、法制新闻传媒随意抨击评论损坏司法权威。

对未审结案件随意评价,容易导致“媒体审判”;对已审结案件肆意评价,易使公众对于司法活动缺乏信任感,动摇司法权威。对不当个案过多关注,易损毁法官的公正形象。

4、法制新闻传媒对于司法活动的错误报道还使大众产生错误认识。不利于提高社会的法律意识,对于大众正确地守法、护法起着错误的导向作用。

三、司法与法制新闻传媒对立统一关系的法理分析

(一)从最根本的价值层面上讲。司法和法制新闻传媒之间的对立统一,实质上是自由价值与秩序价值的对立统一。

自由强调的是主体个性的发挥,而秩序强调的是有序状态的建立和维持。自由难免有打破既有平衡秩序的趋势,秩序有在一定程度上压抑自由,维持平衡的规定。二者是一种对立统一的辨证关系。二者在实际法律操作上的对立,往往令法学家们难以难舍,甚至无所适从。

我国宪法第35条是对我国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的宪法确认。表明宪法尊重和保护公民的表达自由。法制新闻传媒为公民表达自由提供了一个平台,是公民表达自由的一种方式。

与此同时。我国实行司法公开制度、司法独立等制度,各种制度的设置表明了国家的一种秩序要求。法制新闻传媒在某种程度上与司法公开制度是相容的,但是法制新闻传媒所代表的表达自由超出一定的界限,就会影响到司法独立制度的贯彻,换句话说,司法独立制度与司法公开制度本身也存在一个适度的平衡点。

(二)从利益角度上讲。司法和法制新闻传媒的关系冲突也是不同价值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

司法作为一个公权力领域,代表着国家的利益,代表统治阶级的利益,而目前我国大部分媒体正处于经营企业化市场化转型期,报道和评论司法活动是法制新闻媒体一个重大的卖点,为了寻求更大的关注度,往往从本身利益出发而不会从司法的角度出发来报道司法活动。也就是说,目前法制新闻传媒往往还带有商业性。

(三)司法与法制新闻传媒的关系其实也反映了公权与私权。权力和权利之问的博弈。

尽管现在学界很多学者主张媒体是“第四权力”。与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相并列,然而实际上,媒体现在也还只是一种权利,是公民表达自由权利的一种延伸。因此司法与法制新闻传媒的关系很大程度上是公权与私权,权力与权利之间的关系。

(四)从社会规范角度讲。法制新闻传媒与司法的矛盾关系也是道德与法律的关系表现。

法制新闻传媒偏重与从传统道德角度分析案件,司法的本质要求必须以法律为准绳。由于道德和法律存在一定的交叉,但内涵和外延又不可等同,在面对同一事实时,法制新闻传媒和司法的处理方式和态度就会有所不同。

(五)从司法实践上看,法制新闻传媒之所以与司法存在冲突,很大程度上也是因为司法本身存在问题。

1、法律自身存在缺陷。人的理性的有限性。往往存在“立法空白”。此外法律还存在“滞后性”、“僵硬性”等缺陷。由于语言本身的特点,法律语言又具有模糊性和不明确性。法律与事实之间的对应问题也不是法律所能解决的。法律本身存在缺陷,司法作为一种适用法律的活动,必然也就会不可避免地存在错误,因此也就有了法制新闻传媒关注的焦点。

2、法学是反映人的经验理性的学问,是人的法律经验、知识、智慧和理性的综合体现这一点与法律的局限性也有很深的联系,某种程度上,正因为法律本身存在的缺陷,司法人员不可能通过法律规定就可以简单正确地适用在具体事实上。

总的来说,“司法三段论”的适用其实是复杂的,“识别一个权威的大前提”和“明确一个真实的小前提”是需要经验理性分析的。所谓“法官越老越好的说法”就是这个道理。经验不是一个容易掌握的东西。因此利用经验理性识别的大前提和小前提推出的“结论”就未必可靠了。彭宇案中的经验法则推理最终成为媒体争相播报的卖点恰恰说明了这一点。

3、目前我国的司法体制仍不完善。许多地方仍然暴露出很大的问题,通过法制新闻传媒的关注,可以使问题得到尽快解决。

4、某些司法人员滥用权力,腐败作风也为社会所不容。

四、促进司法与法制新闻传媒良性互动的几点建议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离不开对法制新闻传媒的建设。更离不开司法建设。二者良性互动有助于促进我国朝着正确的法治轨道前进。如何促进司法和法制新闻传媒之间的良性互动,笔者认为应从以下方面做出努力:

(一)司法方面。

1司法体制上,应继续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不断完善司法体制,保证司法的统一性和协调性。

2同法制度上,对于司法独立、司法公开等制度应得到有效贯彻,维护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

3对于法制新闻传媒对司法活动监督方面的规制方面,司法机关有权制定相应的合理的内部规定。对于媒体的报道权、采访权等等进行适当的限制。

4在内部机构设置及规章制度上,积极完善司法机关新闻发言人制度,保证司法公开,并对公开的信息进行一定的专业调控。当前,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两级新闻发布体制已建立,且已设立新闻发言人。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还针对新闻发布制度制定了相应规范,并采取了一些相应措施,如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实行月度例会制度。但这远远不够,新闻发言人制度应得到更加广泛的推广。

5在司法人员上,加强对于司法人员的培训教育,主张举行全国统一的司法学习月等活动,加强我国司法人员进修学习的热情,提高我国司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尽量减少司法腐败,提高办案水平,树立司法人员的公正形象。

(二)法制新闻传媒方面。

首先,从他律方面讲,除了司法机关内部的限制外,应加强法律方面的规制,继续呼吁尽快制定《新闻法》,切实保障法制新闻传媒的权利义务。规范法制新闻传媒的舆论监督活动。

其次,从自律方面讲。应从以下方面理解:

第一,应该有一个权威的自律组织,且制定出统一的具有一定约束力的行业规范。以使法制新闻传媒在进行舆论监督时有一个方针性的指导。

第二,法制新闻传媒关注的司法角度方面,应遵循法治社会的总体要求,承担普法和弘扬法治精神的使命。如果法治新闻(即法制新闻)仅仅限于案件的报道,那么这是法治新闻研究的悲哀。希望法治新闻研究能肩负一个艰巨的使命——在建立一个法治中国的前提下,建立法治新闻宣传的框架。也就是说。法制新闻传媒不应该仅仅局限于报道奇异性、不公性的个案以吸引受众眼球,而应从整个法治建设的背景出发,以更加宏观的角度去报道司法活动。

再者,从业人员方面,应提高法制新闻传媒从业人员的准入标准,法制新闻传媒从业人员应具备专业的传媒知识的同时,应具有较高的法学素养,对我国法律有较高的理解力。只有这样,才能使法制新闻传媒的报道真正落到实处。

(三)司法与法制新闻传媒的合作。

司法与法制新闻传媒应该充分合作,以实现公众的知情权、司法公开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平衡。各级司法机关与法制新闻传媒之间应该寻求良好合作,畅通监督渠道。例如山东高院与《大众日报》联合开办的“一案一评”栏目,云南高院聘请媒体记者担任特约新闻观察员,等等。这些司法与传媒间的合作目前虽然还受到一些人的质疑,但某种程度上讲,类似的合作措施应该得到推广完善,而不是限制打压。

注释:

①张柏兴任宗保龙长征编著,专业新闻报道,浙江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83页,

②廖勇,论法治社会下司法公正的实现,学习论坛,2007年7月第23卷第7期,

③张涵,论法治社会的舆论监督,山东社会科学,2004年第1期,

④舒国滢主编,法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29页,

⑤舒国滢主编,法理学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3页,

⑥舒国滢主编,法理学导论,第3页,

⑦江平,建立法治新闻宣传的制度性框架,中国司法,2004年第8期,

参考文献:

[1]舒国滢主编,法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2]舒国滢主编,法理学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3]康为民主编,传媒与司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8月版,

[4]张柏兴,汪宗保,龙长征编著,专业新闻报道,浙江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5]张涵,论法治社会的舆论监督,山东社会科学2004年第1期,

[6]江平,建立法治新闻宣传的制度性框架,中国司法,2004年第8期,

[7]廖勇,论法治社会下司法公正的实现,学习论坛,2007年7月第23卷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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