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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权力对私权利干预的界限

2009-09-28吴柏军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4期
关键词:公权力干预

柳 燕 吴柏军

摘要依法治国已经成为事关我国能否实现伟大复兴的重要保障,在现实社会中法治依然不够完善,尤其是公权力对私权利的干预颇为严重。本文试图追寻两者的渊源,探究两者的区别,从而为其规划边界,既而为公权力干预私权利提供适当的界限。

关键词公权力 私权利 干预

中图分类号:D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340-01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成为当代中国社会占据主导地位的社会主流法律意识形态,但法治秩序的建立并不仅靠制定若干法律条文和设立若干法庭,最重要的是看人民是否能真正去运用这些条件。正确理解和处理公权力和私权利之间的关系、对公权力和私权利进行合理的定位是推进法治进程,构建政治文明的重要环节。

一、什么是私权利

长期以来,在我们这个高度强调和推崇“公益政治”的国度里,私权领域一直备受冷落甚至一度被视为法学研究的禁区,直到改革开放以后,尤其是“公私法”的划分得到确认以来,私权利才逐渐为法学界所认同和重视。

二、什么是公权力

自从人类社会形成以后,就有了权力问题。权力作为一种社会控制力量,存在于一切社会形态之中,作为人类社会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权力的概念从来就不存在一个能统治一切的定义,对权力的定义基本上分为三类:政治学的、社会学的、法学的。

三、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私权利和公权力是紧密相联的两个概念。公权力是相对于统治者、公共机构和社会组织而言的,私权利是相对于个体而言的,二者存在着一种内在的、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归纳起来,表现在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一)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本源,即无权利便无权力

“任何国家权力无不是以民众的权力(权利)让渡与公众认可作为前提的”。卢梭从社会契约论的观点出发,认为国家权力是公民让渡其全部“自然权利”而获得的。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基础,国家权力是公民权利的保障。

(二)国家权力是私权利的后盾,即无权力的保障便无从享受权利

权利虽然是权力的源泉和基础,但是,作为人们相互之间的认可和承诺,又是非常脆弱的,最易受到来自外界的侵害。因此,个人权利离开了国家强制力的保障难以实现。

(三)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既此消彼长,又相依共生

权力并非是完全独立于权利之外的东西,无论从每一社会的运行机制或是从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长河来看,二者都是相互联系并互相转化的。事实上,二者之间既有此消彼长的一面,又有相依共生的一面。

四、公权力与私权利的边界

“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必须严格界分,这种界分是实现宪政和法治的基本前提”。因此,我们在推进法治的进程中,应全面把握公权力和私权利的界线。

(一)公权力的边界

学者关于公权力界定的主要观点是“凡法无明文规定(授权)的,不得行之”,这个观点本身并没错,只不过不够全面。笔者认为公权力行使的原则是:对于公权力,法不授权不得行,法有授权必须为。这条原则意味着:第一,法无明文规定的权力不得行使。具体指权力来源合法化,权力运作合法化,权力制约合法化,自由裁量也要符合合法性的法治要求,权力的一切行为必须由法律确定。第二,法律对权力明文禁止的更不得行使。法律对权力的禁止性规定必须严格遵守,不得行使。第三,超越立法目的和法治精神行使的权力无效。权力的行使应当反映立法本意,与法治精神和立法目的相背的权力无效,同时应接受司法校正和宪法审查。

“法不授权不得行,法有授权必须为”这条原则不仅适用于所有的公权力主体,也适 用于拥有一定权力的社会组织。这条原则不仅体现在立法中,更是执法、司法、法律监督等法制环节的运作依据。

(二)私权利的边界

法是有局限性的,法对社会生活的“涵盖性和适应性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限度”,法对私权利亦是如此。那么,在现实生活中,对“法律既未明文授权,也未明文禁止”的“非法定”个人权利或行为应如何进行法律评价呢?笔者认为,对于公民这部分私权利,首先坚持“权利本位”;其次确定一个原则,也就是从法治的角度给私权利进行定位;再次用该确定的原则分析、评价和判断公民的具体行为。

关于对私权力的法治定位,法学界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是“法不禁止便自由”,另一种是“凡法未明文禁止(限制)的,不得惩之”。 我认为这两条原则对于我国的公民私权定位来说都有一定的缺陷。“法不禁止便自由”,是西方从近代以来锤炼出了一条自由主义的法律原则,这一原则在西方资本主义自由主义社会里,可能还行得通,若将它搬用到我国来,便存在着重大缺陷和漏洞。在私权利领域,法未禁止的行为很多,如果认为这些行为都是自由的,那么无疑同我们的法律价值取向和社会道德规范相悖,也不符合法治追求的目的。

五、结语

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推进法治的进程中,无论是作为代表国家的公权力,还是作为代表公民个人的私权利,都有一个如何正确定位和合理配置的问题。从目前公权力与私权利的配置现状来看,公权力处于强盛和支配地位,而私权利大多处于弱小的、被支配的地位。从而,导致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失衡,公民权利往往得不到有效保护。所以,应该改变现实生活中的这种强弱不平衡、不对等状态,使两者保持一种平衡。使两者保持平衡、和谐,除在实践上必须做到立法明示、宪法审查、司法校正等对公权力的限制外,其根本就是坚持“对于公权力,法不授权不得行,法有授权必须为;对于私权利,法无禁止皆权利,法无禁止不得罚”这两个原则,并将之渗入到我们的立法、守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等法制建设的各个环节中去。

参考文献:

[1]王文宇.民商法理论与经济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范健.商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

[3]洪学军.民法通则精要与依据指引.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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