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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济学分析方法论的作用和局限

2009-09-28秦士平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4期
关键词:个人主义效率

宋 娜 秦士平

摘要本文指出主流法经济学对法律问题进行分析、评价和预测,其基本内容是以经济合理性或理性选择的方法来评价法律权利的不同分配所带来的一致性和效率,其所涉及的经济学理论基础主要是新古典主义微观经济学的基础范畴和有关原理。

关键词效率 个人主义 理性人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009-02

作为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法经济学自上个世纪六十年代开始在美国掀起了一轮新的学术思潮,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体系,有明确的学科定位,以及以经济分析为基础的研究方法,独立于传统法学研究。法经济学取得的成就和产生的广泛影响,得益于其方法论上的独特优势。但正是基于这种独特的研究方法,法经济学自诞生之日起就受到来自各个方面的质疑,随之而起的争论也接踵而至。

一、法经济学的产生根源及其发展现状

法经济学(Legal Economics)又称经济分析法学(Jurisprudence of Economic Analysis),是用经济学的方法和理论,而且主要是运用价格理论(或称微观经济学)、福利经济学、公共选择理论及其他有关实证和规范方法考察、研究法律和法律制度的形成、结构、过程、效果、效率及未来发展的学科。

其实,用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研究法学问题一直可以追溯到贝卡利亚、边沁、亚当·斯密、卡尔·马克思及阿道夫·瓦格纳甚至更早,他们的著作中都不同程度的体现了法学和经济学思想的交叉研究。一般认为,罗纳德·H·科斯 (Ronald Harry Coase)教授于1960年发表了《社会成本问题》一文,标志着法经济学的问世及法经济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出现。法经济学的初创期还有两位重要的代表人物,那就是卡拉布雷西(Calabresi)和阿尔钱恩(Alchain),他们的代表作分别是《关于风险分配和侵权法的一些思考》和《关于财产权的经济学》这两篇论文的内容涉及到普通法的两个非常重要的领域——侵权法和财产法,它们标志着经济学的分析进入了传统上属于法学家研究的具体领域。随后在1973年,芝加哥大学教授理查德·A·波斯纳出版了誉满学界的《法律的经济分析》,他在书中强调了“简明的经济学概念可以被用来讨论法律领域中非常特殊的问题,经济效率的概念可以解释法律制度的结构。”从此,法律经济学开始走上快速发展的道路,这本书也被誉为法经济学方面的“百科全书”。 在这本书中,波斯纳用经济分析的方法分析法学的各个领域,包括:财产法、合同法、侵权法、家庭婚姻法、刑法、反托拉斯法、宪法以及各种程序性法律。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法理学进入到了一个重要的发展阶段。法理学界各个不同流派之间进行连绵不断的论战,其中比较引人注目的是自然法学派、分析实证法学派、社会法学派这三大主流法学派。但自从法经济学产生以后,三大主流法学派鼎立的局面被打破,法经济学因其理论体系不断完善,方法之独特,视角之新颖和实际的运用价值,在西方当代法理学界的地位日益提高,影响不断扩大,大有形成与三大主流法学派相抗衡,形成四强并立新局面的趋势。正如美国当代法理学家庞德所指出的:“在以往50年中,法学思想方面发生了一种转向于强调经济的变化。”法经济学不仅理论日益成熟,而且开始了其向司法渗透并产生影响的历程。许多从事法经济学研究的学者走出课堂、书斋,步入美国高等法院,将其学术理论、观点和方法引入到司法实践。美国总统里根在1981年任命了波斯纳、博克、温特等三位在法律经济学方面颇有造诣的法学家为美国联邦上诉法院法官;同年还通过并颁布了12291号总统令,要求所有新制定的政府规章都要符合成本——效益分析的标准。

二、法经济学分析的基础理论及其贡献

主流法经济学对法律问题进行分析、评价和预测,其基本内容是以经济合理性或理性选择的方法来评价法律权利的不同分配所带来的一致性和效率,其所涉及的经济学理论基础主要是新古典主义微观经济学的基础范畴和有关原理。具体说来就是现代新古典福利经济学和价格理论,其主要代表是芝加哥学派。该学派对法律制度进行经济分析时,秉承了芝加哥大学的自由主义经济思想的传统,以财富最大化、效率最大化、坚定的市场观念为核心,在分析方法上多采用新古典的边际分析、均衡分析、成本——收益分析等实证的经济分析方法。但就其基础而言,一般认为有以下几点:

首先是个人主义,即社会理论的研究建立在对个人意向和行为研究分析之上,以个人的模式思考问题,分析研究对象的基本单元是有理性的个人,以人的理性化全面发展为前提。在运用方法论个人主义的同时,不可避免的运用了与其相一致的经济学基本概念及方法。

其次为理性人假设,即人都有一种追求最大效率的动机并由此而进行行动,也就是说人都是理性的、功利的。在人的理性中,行动都是经过选择比较之后才进行的,这种比较就是效用比较。基于人是一个理性最大化者的基本假设,可推出三项基本经济学原理:需求规律、消费者效用最大化的假设、自愿的市场交换总会使资源得到最有效率的使用。

再次是激励分析。激励分析一般产生于主题行为之前,重点在于侧重分析主体的预期行为。它注重随政策、法律及其它可变因素变化的预期刺激行为。对于法经济学家而言,过去发生的事情不过是一种沉没成本,法律是一种对于未来的预期系统。“过去的事情就让它过去吧。如果懊恼破坏决定,那么人们塑造命运的能力就会受到损害。如果允许一个自由达成契约的当事人在产生不良后果后修改契约条款,那就不可能达成任何契约。”

最后是社会成本理论,其出发点是外部性。所谓外部性,是指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或私人受益与社会受益的非一致性。产生的原因是某人或某企业影响了其他人或企业,却没有为之承担相应的成本费用或获得相应的报酬。

以上四点理论构成了法经济学的基础,但是普通法的效率假说是主流法经济学的核心观点和理论基石。该假说的一些基本原理最先蕴含于科斯(1960)的经典论文——《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后来由波斯纳在其《法律的经济分析》一书和其它相关论文中进行了更为系统的论证和扩展。波斯纳认为,普通法不仅仅被定义为一种价格机制,而且还是卡尔多——希克斯意义上的资源的效率配置机制,或者说普通法的法官造法机制的目标在于将资源配置效率最大化。效率就是正义。波斯纳认为,正义有时牵扯到伦理的,哲学的评价标准,带有很强的主观性,是难以客观衡量,而财富最大化标准至少可以为人们衡量社会福利最大化提供现实的手段。由于财富最大化必将促进效用最大化,从而达到社会福利最大化,因此效率最大化也是正义的标准,法律对正义的诉求不应以损伤效率最大化和财富最大化为代价。

经济分析方法为法学研究提供了崭新的分析角度和评价标准体系,其独特的研究方法,满足了法学研究进一步发展的需要。因此,法经济学在较短暂的时间里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首先,用经济分析的方法对法学进行分析,为原本不存在可比性分析的法学领域提供了一种系统的观察方法。这种方法所使用的经济学原理其实并不复杂,但却使法学研究更加符合西方自然科学的认识模式,从此对法律和法律制度的合理性和价值判断,可以作出符合科学性的计算和量化。

其次,法经济分析解决了现实中某些法律所面对的困境,使某些长期困扰传统法学家的难题得以轻而易举的解决。例如在商标法中,“合理使用”是判断是否侵权的重要标准,但在规定“合理使用”之时,就预设了进一步论证“何谓合理”的问题。区别一个作品和另一个作品的差异在于基于这些原始资料的组合,在这些组合中体现了作者的知识、技巧、投资、判断。单纯依靠这些来认定作品的原创性,操作难度大。但用经济分析的方法来解决这些问题就比较简单。

最后,经济学对人类行为进行了系统而完整的分析,这种分析角度恰恰是传统法学所缺乏的。传统主流法学理论一直是法律的哲学,它的技术基础是对于语言的分析,对法律现象的许多解释停留在语义的字面分析上,没有突破法学本身的界限。而法经济分析是一个与传统法学思维不同的方向,其通过理性人的假设,对行为的可能结果进行成本、收益的比较分析,来确定最有效率的行为方式或制度模式,其中的数量分析和行为理论的量化完全实现了理性的确定性要求。

三、法经济学分析方法的局限

虽然法经济分析方法论在最近几十年内取得了引人瞩目地发展,造就了辉煌历史,但是其在发展中也表现出了其本身的局限性,其不会也不可能代替传统的法律方法。

首先,法律的一个基本属性是确定性。不确定的法律不能提供有效的行为引导功能。但是法经济分析的理性人假设,在实现社会财富最大化的同时,却造成了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规则的作用之一是提高行为的可预测性,降低对合法性认识的不确定性。如果行为规则随价格的改变而自由波动,那么,其大部分用处将大打折扣或完全消失。因为市场价格是波动变化的,一项活动的成本和收益也是经常变化的,因此,就有可能对相同的行为方式,做出不同的司法判断,这无形中就会引起人们未来行为的混乱。

其次,法经济学分析有时会将问题复杂化,同时也存在偏离经济分析基本目的的倾向。经济分析方法具有可以在理论上进行计算,尤其是可以用数学模型来研究的理性特点,这使得研究者的研究更加符合科学性的要求。但是如果在应用这种分析工具的同时,仅仅满足于形式上的科学性和数学模型的完整性,则无益于现实法律问题的解决。法学是研究社会活动规则和行为规范的学科,并非逻辑推理哲学思辨的纯粹理论体系。法学研究的根基必须紧紧扎根于现实生活的规范调整,着眼于社会秩序和人们在现实中对正义和公正的期待。加里·贝克尔认为“法经济学研究过于理论化”,而“如果一门学科的研究过于理论化,人们就会总是就其他理论家提出的问题展开研究,而不是试图回答为理解真实世界而提出的疑问”。

最后,经济学家认为,经济学意义上的理性人其作为和不作为的唯一动机就是其本身利益的最大化,这本身就是一个有争议的假设。法律领域毕竟有不同于市场领域的运作规律。行为主体在作出选择时除了要考虑成本和收益这一经济因素外还要考虑公认的公平正义观念、传统文化、公共政策目标等比较复杂的因素。

现代西方科学技术和理性的长足发展对社会和人类认识能力产生了深远影响。“工具理性在现代社会已经演化成为技术理性,一种以效用最大化为目标的理性,其本身已经形成了一种宗教,构成了对人性的奴役,因此科学技术成了一种具有非政治化要求的新型的意识形态,它以更加隐蔽的形式和不可抗拒的力量塑造了一个单面的社会与单面的人。”

四、结语

综上所述,法经济学虽然作为一个独立的学派形成历史较短,但其发展是迅速的,它的影响也在日益增大。法经济学已经成为公共的交叉学科。然而,法经济学毕竟是一个新兴的理论,它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它仍然处于“青春期”。正如科斯在1988年所指出:“在法律和经济学这一新的领域里,人们将面临艰巨的任务。经济制度和法律的关系极为复杂。法律的变化对经济制度的运行和经济政策具体表现产生的许多效应,我们还一无所知……在我们面前,是那遥远、艰难而又值得试探的旅途。”

注释:

[美]理查德·A·波斯纳著. 蒋兆康,林毅夫译. 法律的经济分析.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3.3,9.

[美]罗·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65,8.

[美]道格拉斯·G·贝尔德著.吴晓露译.法经济学的展望与未来.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3(4).83-89.

郭振杰,刘洪波. 经济分析法学方法论的贡献及局限.现代法学.2005(3).98.

[美]科斯.公司市场和法律.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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