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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和谐社会中法律与道德的结合

2009-09-28李远红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4期
关键词:道德化法律化和谐社会

李远红

摘要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新兴边缘学科法伦理学的主要研究对象。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越发密切。本文指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既相联系又相区别,在和谐社会的构建过程中,法律与道德的结合已为必然,其结合方式主要为法律的道德化和道德的法律化。

关键词和谐社会 法律化 道德化

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005-02

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是西方法学界和伦理学界争论不休的问题。无论是自然法学派、实证分析法学派还是法社会学派无不认为法律与道德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同时,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也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重要话题。从“明德慎罚”到“礼法合一”,中国传统文化中不同学派都予以接受的一个事实是法律与道德存在内在的必然联系。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既相联系又相区别,彼此渗透和相互转化。

在和谐社会中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越发密切。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目标。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可概括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几个方面。这充分肯定了法律与道德之间不可分割的关系。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本质上要求实行民主法治,因为和谐社会要求社会依照既定的规则有序运行,反对社会的无序化与无序状态。法治是社会有序运行的重要保证,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基石。和谐社会在本质上也是一种道德社会。和谐社会应该是一个各种社会关系相互支撑、相互关爱、相互信任的环境和系统,这个环境和系统的基础是诚信友爱。因此,在和谐社会的建构过程中,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十分密切,和谐社会既是法治社会也是道德社会。“无疑,全球化背景下的和谐社会构建必须在法治框架下进行,但必须赋予其特定的伦理内涵并需要伦理文化的支撑”①。

一、和谐社会中法律与道德结合的必然性

在和谐社会的构建过程中,法律与道德是不可分割的。和谐社会既是法治社会,也是道德社会。“因为法治的外在性强制力量并不一定带来人们心理上的认同,而只有得到人们普遍心理认同的社会秩序才能称之为和谐的社会秩序,这种“普遍的心理认同”则根源于伦理的内在性强制力量。因此,只有法治的外在性因素与伦理的内在性因素的同构与融合,才能构建与形成真正的实质性的而非形式上的和谐社会”②。和谐社会的构建为法律与道德的结合提供了社会基础,使其渗透、融合和转化成为可能。在和谐社会中,法律与道德的结合成为必然。

(一)道德与法律的起源

在中国古代社会,法律与道德是不分的。从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以来,实现了由法向儒的转变,儒家的礼仪与法律正式融合。唐朝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德礼为政教之本,刑法为政教之用”把礼仪道德与法律有机结合,实现了法律的伦理道德化。《唐律释文序》云:“夫礼者民之防,刑者礼之表,二者相须犹口与舌然。礼禁未萌之前,刑制已然之后。”③这便是出礼则入刑的道理。由这里产生出双重的结果:一方面,道德训诫具有了法律的威势,这是道德的法律化;另一方面,法律规范同时要行道德的职能,这是法律的道德化。法律与道德在儒家伦理的基础上融为一体,成为几千年来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在那时,法律寓于道德之中,道德被赋予法律效力,道德是法律的渊源,法律源出于道德。胡旭晟教授把法律与道德的起源关系归纳为:“法律的起源轨迹是从道德到法律,法律是伦理的造诣,法律的独立化运动经历了混沌法、道德法和独立法三个逻辑形态。从宏观的历史趋势来看,法律的归宿将是道德。从法律源于道德到法律的独立化运动再到法律趋于道德,这是一个从肯定到否定再到否定之否定的无限漫长的历史过程”④。这就为法律与道德在和谐社会中的结合提供了哲学依据。

(二)法律与道德结合的现实基础

“法律与道德的结合,首先源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双重规定,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和道德经济的统一”⑤。市场经济呼唤法律与道德的结合。市场经济的运行必须建立在人类共有的理性基础之上,以伦理道德精神为自己的价值标准,同时需要依靠强有力的法律来予以保障。在市场经济的建设过程中,伦理道德受到了严峻的考验,以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市场经济必然导致人们道德行为的失范,这就要求法律的强制性来规范人们的道德行为,保证市场商品交易的信用和安全,为日益频繁的市场交易行为提供良好的法治社会环境。市场经济不仅是法治经济,还是道德经济。市场经济不仅需要法治保障其有效运行,还需要建立一种新的道德规范体系来规范人们的道德行为,为市场经济提供诚信、友爱的道德环境。其次,法律与道德的结合也是精神文明发展的的客观需要。和谐社会应是精神文明高度发展的社会, 人们有高度的法治意识和道德意识,人们将法律的规定内化为自己的道德义务,在良心的支配下自觉自愿去遵守法律,做到“慎独”。同时,人们也将一些基本的道德视为法律来遵从,法律和道德和谐的融为一体。再次,民主政治建设呼唤法律与道德的结合。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的社会,民主是法治的基础,法治是民主的保障,要使民主法治化和法治民主化。此外,民主也是一个道德范畴,社会主义民主蕴涵着深刻的道德内涵,是德治与法治的统一。民主除了要法治化、制度化之外,还要道德化。民主只有内化为人们的信念、情感、品德、传统,才能真正在社会上扎根,否则只是制度层面上的装点。最后,法律与道德的结合有着现实的可能性,和谐社会中法律和道德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三)和谐社会的本质特征

我们要构建的和谐社会应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其核心内容是多元利益的有机协调和高度整合。从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分析可知,和谐社会蕴涵着法律与道德双重内涵。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要和谐,最根本的前提是对人类任性行为的合理规范。这不仅需要道德的规范更需要法律的规范。首先,民主法治是和谐社会的法律要求,和谐社会本质上要求实行民主法治,无法治则无和谐社会。和谐社会是秩序化的社会,是在法律的规范下实现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和谐社会需要法律来调节各种社会关系并使其和谐顺畅,这样才能减少与控制各种冲突及不和谐因素。其次,诚信友爱是和谐社会的道德要求,和谐社会在本质上也是一种道德社会。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只有以诚信为基础,才能做到和谐共处、和谐发展。再次,公平正义、充满活力和安定有序是法律和道德两者共同的价值追求。因此,法律和道德的结合是和谐社会构建过程中的必然选择,是和谐社会本质特征的基本要求。

二、和谐社会中法律与道德的结合方式

和谐社会既是法治社会又是道德社会,在和谐社会的构建过程中要实现法律与道德的有机结合,充分发挥法律与道德在和谐社会构建过程中的作用。那么,如何使法律与道德有机的结合起来,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和道德环境呢?这就需要我们将一定的法律道德化和将一定的道德法律化。

(一)法律的道德化

法律的道德化是指将一定的法律转化为道德,将法律变成人人自觉遵守的道德的一部分,运用道德原则指导法律实践,包括法的制定、法的执行、法的适用和法的遵守。当一个法律规范被人们遵守时,慢慢的就会内化为群体的道德,当法律规范变成人们内在的道德要求后,就会内化成社会个体的道德。在和谐社会的构建过程中,人们将道德原则运用于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的各个环节。法律的道德化是一个贯穿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整个过程的活动。

从立法方面看。在和谐社会的构建过程中,立法应体现其和谐的理念。在立法的过程中,立法主体既要注重立法的合法性,使立法内容和程序同现行宪法保持一致,同时,又要注重立法的内在合理性。只有坚持立法的合理性原则,才能使创制出来的法律为“良法”。要始终坚持立法的合理性原则,立法主体就必须在立法过程中从伦理道德的角度准确地把握立法原则的道德内涵。伦理道德是立法的指导思想,任何法律规范都包含立法主体关于善与恶、是与非的价值判断,反映立法主体的价值取向。1:立法主体的道德素质。所谓的道德素质是指一定社会的道德伦理纲常、规范在个体思想与行为中的体现,是个体在一系列的道德行为中所表现出来的较为稳定的特征和倾向。立法主体的道德素质如何,直接决定其立法行为,形成其对立法过程的伦理道德制约。这表现为,“立法主体的道德素质直接影响立法者对法所应体现的终极道德伦理价值的期望与实现”⑥。法律源于道德,以伦理道德为基础,其合法性与合理性根源于深刻的伦理道德底蕴。2:立法内容的道德底蕴。马克思曾说:“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他把精神关系的内在法律表现在有意识的现行法律中”⑦。因此,立法主体不是在创造法律,而是运用一定的技巧在武装道德,道德是立法内容的重要渊源。

从执法方面看。法律实施过程中,执法者之执法活动无不受执法者个人、阶级、阶级的自身道德观念,道德价值的影响。法律执行的效果与执法者对法律的理解和执行方式有关,而执法者的道德观又直接影响着其对法律的理解和执行方式。和谐社会要求执法者公正的对待每一个公民,然而只要是由人办的事情就会有无数区别,因此,不仅要制定法律对执法者的执法行为加以制约,更重要的是将这种法律内化为执法者的道德素质。

从司法方面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最基本的法律要求。法官须公平适用法律,不能因身份、民族、血缘等原因而区别对待。在和谐社会的构建过程中,司法平等是最基本的要求,人们不仅需要通过司法获得结果的公正,还需要获得程序的公正。然而,道德观念、道德价值会在法官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制约其司法行为。法官适用法律的过程也就是对行为做出善恶判断的过程,所以司法的道德追求应是公正价值。此外,“程序正义存在的前提是道德过错,一个被矫正的行为是有道德过错的行为,矫正正义是司法的道德基础”⑧。

从守法方面看。亚里士多德说:“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⑨。法律必须被人们所遵守和信仰否则他将形同虚设。因此,正义的法制是守法的前提,法律规范在多大程度上体现了社会道德,决定其在多大程度上被人们所遵从。公民自身的道德修养将直接决定其对法律的遵守,社会的道德意识、道德价值取向将决定法律在整个社会中被遵守的效果。一个良好道德修养的公民会将基本的法律义务升化为道德义务而诉诸自我良心,不履行法律义务将受到自我良心谴责。一个道德意识较高的社会,人人以守法为荣,违法为耻,违法者将受到社会群体的唾弃。正如博登海默所说:“尽管法律不会因某人没有表现宽容与忍耐的德行而将他逮捕入狱,但是一个人的行为如果不断违反社会道德观,那么他就会发现要在自己所处的群体中做一个自尊的成员是很困难的”。⑩

(二)道德的法律化

道德的法律化是指将在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为社会所必须的最基本的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道德原则渗入法律形成法律的内在道德,是法律内部发展的一种外在表现形式。在和谐社会构建过程中,法律与道德的密切关系决定了道德法律化的必要和可能。首先,道德具有天然的模糊性特征,不具有可操作性,其作为一种价值判断,具有极强的主观性。其次,道德的自律要求法律的他律与其形成互补。再次,精神文明的价值取向、市场经济的推行、民主政治建设都必然要求道德的法律化。但是,并非所有的道德都能转化为法律,必须根据具体情况加以选择。首先,“义务的道德”适于转化为法律,它具体可以转化为法律中的“禁止性规范”。其次,有些原本属于道德调整的范围,随着社会的发展适于变成法律的调整范围,如婚外情等。法律应该以在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为社会所必须的最基本的道德为基础来制定。道德原则渗入法律,形成法律的内在道德。如道德中的公平正义、诚信友爱、秩序等渗入法律,成为法律制定的指导原则。法律是以法律规则为主要内容的,规则需要人去遵守。人们在守法的过程中将法律规则内化为一种法律意识再升华为一种道德要求去加以遵守,这是法律的内在发展规律。法律的归宿将是道德,人们将道德当做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法律去遵守,在自我良心和国家强制双重作用下遵守法律,道德就实现了法律化。

注释:

①②刘同君,魏小强.法伦理文化视野中的和谐社会.镇江::江苏大学出版社.2007.

③《唐律疏义》卷三十.第484条.

④胡旭晟.法的道德历程—法律史的伦理解释.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⑤⑥⑧李建华.法律伦理学.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6.51,122.

⑦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81.199.

⑨[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199.

⑩[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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