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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人宣誓制度与证人出庭行为的逻辑关系

2009-09-23徐长斌

学理论·下 2009年8期
关键词:逻辑关系

徐长斌

摘要:我国在证人出庭理论研究和制度设计过程中,往往忽略了证人宣誓制度与证人出庭行为内在逻辑关系的关注,从而导致证人出庭研究和证人宣誓制度研究的脱节,极大减低了证人出庭研究和制度设计的实效性,加大了证人不出庭行为的随意性,从而也证实了证人不出庭行为的“合理性”存在。

关键词:证人宣誓;证人出庭;逻辑关系

中图分类号:DF713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09)20—0186—02

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证人不出庭作证行为的客观存在性已是个不争的事实。但是人们往往对这客观存在性持消极和批判的态度,而没有从分考虑证人不出庭行为存在的合理性,这给理论研究和制度设计的实效性带来不利影响。我国证人不出庭行为的合理性理由很多,但是本文主要是从我国证人作证制度体系上来分析证人宣誓制度的缺失与证人不出庭行为的关系。

一、西方证人宣誓制度内在逻辑性分析

除宗教依托的基础之外,西方证人宣誓制度的产生、形成和发展是与司法价值逐渐认可证人证言作为依据相一致的。也就是说,宣誓主要是为了确保证人陈述或证言真实性而出现的,但是从其保证证言真实的机制分析可以发现其与证人出庭行为的内在逻辑性。以下结合学者对宣誓发展的阶段来分析。[1]

第一阶段是宣誓与证言紧密结合阶段。这主要存在于早期的神示证据制度下,宣誓直接作用于证言,宣誓本身就是证据,可直接用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为真。正如日本著名法学家穗积陈重言:“古来裁判上之宣誓有二:其一,关于直接犯罪之有无及其他系争事实之存否;其二,关于证据之真伪是也。……。其宣誓直接为判决之根据者也。”[2]因此在人们普遍崇信神灵的古代,存在这样的普遍观念,欺骗了神就必定受到神的惩罚,虽不一定受到现罚,但必定会受到冥罚,所以才不敢去作伪证。所以说,此阶段宣誓对保证证言的真实性的机制是依赖人们对神的敬畏和宗教信仰,借助相信神的惩罚,对证人心理产生约束来实现的。

第二阶段是宣誓与证人相结合阶段。这一阶段主要体现在西方基督教势力不断扩展时期,所以对宣誓与证言真实性的判断上发生了某些变化。虽然只要宣誓,证言便可直接用于裁判。但是只有信仰上帝的人宣誓后的证言才被认为是真实的。所以宣誓与证言真实性呈现一种间接的状态,中间增加了一个“资格审查”环节,即宣誓前确认有关人员是否符合宗教信仰要求成为必要程序。不信仰上帝的异教徒和无神论者不能宣誓,不能宣誓意味着被排除了提供证言的资格。所以此阶段宣誓是通过对证人适格性的限制而间接地保证其证言的真实性。我们现有的研究缺乏对此阶段全面深入的认识和研究,常常只认识到宗教信仰成了证人宣誓资格的条件,缺乏对其内在逻辑的挖掘。没有宗教信仰,则不能宣誓;不能宣誓,则不能提供证言;不能提供证言,则没有证言的可采性问题,这就是它的逻辑。此逻辑基础虽然是以宗教为起点,但中间环节是关键,它客观上为西方证人制度确立了一个原则:出庭(宣誓必须在庭上进行)是证人作证的必要条件。

第三阶段是宣誓与证人、证言的分离阶段。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学的昌明,肇始于对神的崇拜和宗教信仰的证人宣誓制度已逐渐发生了变化,仅仅退化为证人证言真实性的保障条件之一。“宣誓的变革还体现在法官的观念中,法官们已经不再指望当事人在宣誓后就能讲真话,……,而是更注重用其它方式来检验宣誓证词”。[3]所以在此阶段,保证证人证言真实性的机制不在于宣誓本身,而是借助于包含宣誓制度在内的整个证人制度、诉讼结构,如证人出庭制度、交叉询问制度来实现的。

第二阶段主要还是内含出庭行为逻辑,而第三阶段已发展成证人出庭作证整个程序的一部分。如“在英美法系及大陆法系证据理论上,证人作证包括三方面的义务,即出庭、宣誓、如实陈述。”[4]所以说,西方现在证人出庭率高的现实性是与其存在证人宣誓密切相关的。

二、我国对证人宣誓制度与证人出庭逻辑关系的忽视

西方证人宣誓制度的发展过程揭示,证人宣誓与证人出庭密切相关。可以说,西方国家证人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证人宣誓制度的存在和发展。没有证人宣誓的制度保证,证人不出庭行为就存在很大的选择空间。而我国在研究证人不出庭问题时,埋怨证人多,反思自身制度少。出现研究证人出庭问题或证人制度时却较少涉及证人宣誓制度,研究证人宣誓制度时又较少涉及证人出庭问题等脱节现象。

据初步统计,从1999-2008年近10年间标题含“证人宣誓”内容的理论文章不到30篇,每年不到3篇。2001、2002、2003年相对多些,是因为某些法院试行证人宣誓制度的原因。在中国知网以“证人宣誓”为知识单元查看研究趋势,结果是“数据不足,不能绘制图表”,从中足以明了我国证人宣誓研究的现状。但是与证人相关的其它主题,如证人证言、证人出庭、证人作证等都有相当“火热”的论述,这不能不说是个怪现象。造成以上“一冷一热”现象的原因有学者认为“我国对证人宣誓未予重视,主要是没有认识到该制度的意义”。[5]笔者认为,确切地说,是没有认识到该制度与证人出庭的内在逻辑性。

证人宣誓制度要求证人在作证前向法官或陪审团以口头形式宣誓,这必然以证人出庭为前提,证人出庭作证是宣誓制度的内在要求;而要提供证言必须进行宣誓,如英国证据法原则规定:凡是不宣誓的人都不能作证,无论拒绝宣誓的原因是因为宗教顾虑还是不信仰宗教。所以宣誓似乎架起了证人出庭与证人提供证言的桥梁。西方证人普遍出庭一定程度上就是宣誓制度的执行以及制度运行形成的思维惯势。

而在我国,一方面证人宣誓制度的研究没有受到重视,研究过程中存在孤立倾向,缺乏对西方证人制度和证人宣誓制度关系的考察,使证人宣誓制度研究偏离了我国证人研究的核心—证人出庭作证问题,导致研究思路偏狭;另一方面,理论界在苦苦探寻解决我国证人不出庭问题的良方时,却忽视了对证人出庭问题解决的桥梁—证人宣誓制度的研究。所以我们在研究证人问题时,既顾此又顾彼,只是没顾及通向彼岸的桥梁。从而忽视了对证人不出庭行为全面的分析。

三、我国现行证人保证书制度的缺陷

对我国是否建立类似西方的证人宣誓制度理论界还存在一定的争议。有学者提出,我国已经建立了与证人宣誓制度相似的具结制度,并认为要求证人于作证前在保证书上签字的制度,就是证人宣誓制度。因为证人宣誓制度就是证人在向法庭提供证据时为了保证其如实陈述,而要求证人作出正式保证的制度。[6]但是绝大部分学者对此观点持反对态度。

我国1979年刑事诉讼法以及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于宣誓或者郑重陈述制度都没有做出规定,只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142条中规定:“证人到庭后,审判人员应当先核实证人的身份,与当事人以及本案的关系,告知证人应当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证人作证前,应当在如实作证的保证书上签名”。这样一来,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便建立了证人签署保证书的制度。

证人保证书制度与证人宣誓制度本质区别是非常明显的,宣誓制度采取的是口头陈述形式,而我国证人保证书制度采取的是非口头形式,有人称为“默视文字画押方式”[7],我非常赞同。而正是这口头形式才与审判中的在场原则、言词原则、传闻证据排除原则息息相关。所以我国证人保证书制度无法像证人宣誓制度一样完全排除证人出庭的随意性,因此从这个角度看,我国证人不出庭行为仍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所以,综上所述,我国证人出庭行为在整个证人制度中没有合乎逻辑的规范,存在极大的随意性,导致了证人不出庭行为一定的合理性存在。因此为了规范证人出庭行为,提高证人出庭率,从证人出庭机制上就要改革当前的证人保证书制度,建立和完善证人宣誓制度。

参考文献:

[1]王进喜.刑事证人证言[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268-273.

[2](日)穗积陈重.《法律进化论》[M].黄尊三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1997:38.

[3]严仁群,张珉.宣誓的历史及其现代遗存[J].江南大学学报(社科版),2004,(1):25.

[4]宋波,陈兴生.论证人宣誓与信仰[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3,(2):83.

[5]陈成建.论证人宣誓程序的设立[J].法律适用,2002,(9):60.

[6]刘善春,毕玉谦,郑旭.诉讼证据规则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255.

[7]王翼飞.建立刑事诉讼证人宣誓制度之设想[N].人民法院报,2003-06-09.

Discussing the Logical Connection between the System of WitnessOath and the Conduct of witness appearing in court

Xu Chang-bin

(YingtanCollege, Jiangxi Nornal University,xu-changbin)

Abstract: With regard to the theoretical study of witness appearing in court and system designing process, we often neglected the system of witness oath and the internal logical connection of the conduct of witness appearing in court, which led to the disjointedness of the study of witness appearing in court and the system of witness oath.It not only lowered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study of witness appearing in court and system designing,but also aggravated casualness of the conduct ofwitness not appearing in court. Those above confirmed that the conduct of witness not appearing in court reasonably existed.

Key words: witness oath witnesss appearing in courtlogical conn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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