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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协议供货价格高低

2009-09-18林赞凯

新媒体研究 2009年12期
关键词:供货商供货成交价

林赞凯

中图分类号:F7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7597(2009)0620199-01

政府采购的协议供货,是指先由集中采购机构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若干协议供货商,确定所需货物与服务相应的价格、品牌型号、数量、质量、售后服务等,并以协议的方式固定下来,在各具体采购人有采购需求时,通过向这些协议供货商询价、协议供货商二次竞价的方式选定供货商并与之签订合同,再根据合同,双方履行交货、验收、结算等权利义务。湖里区协议供货制度自2005年实行以来,以其采购环节少、采购速度较快、价格较优惠、质量稳定、服务较好,能较好地满足用户需求等优点,各采购单位乐于接受。实践中发现,多数采购单位对协议供货的效率有认同感,不想浪费太多的时间等待招标采购,甚至成为一种较为普遍的倾向。然而,喜忧参半,虽然协议供货制度在实践中不断得到完善,却仍然有一部分人对协议供货的效率提出质疑,最为典型的就是认为“协议供货价格高”。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1对协议供货价格存在认识误区

协议供货的中标价格只是一个参考价格,而许多人(包括采购人)却把它理解为执行价格。协议供货每年招标一次,在公示期初中标是低于市场平均价的,然而生产成本会随着产品的大量生产和技术进步而下降,很少产品的中标价格能在整个公示期保持低于市场平均价格的水平,所以协议供货中标价是一个最高限价,实际操作中的成交价基本上都会低于协议供货中标价,把它理解成为绝对的执行价格,再与市场价格一比,自然要得出“协议供货价格高”的结论。

2采购人的自主性未能得到有效发挥

由于对协议供货缺乏了解,许多采购人在二次竞价和询价的流程中未能积极参与,想当然地认为确定成交价格是招标中心的事情。而事实上,采购人才是政府采购的主体,其自主性的发挥在于不但能够根据自身的需要选择产品的品牌和配置,而且可以参考采购网上的协议供货价格,通过自身的市场调研,根据采购人和供应商“讨价还价”,最终确定成交价。招标中心不可能、不必要、也不应该对每一笔具体的协议供货业务从头至尾操作。因此,采购人在未实施货比三家和在协议供货范围内询价,又误认为最高限价、参考价或基准价就是协议供货的成交价,最终买了高于市场均价的产品后,又抱怨协议供货价格高,把贵任归咎于采购代理机构和招标中心。

3协议供货产品多更新快,供应商通过向采购人“特配产品”以提高价格

协议供货产品尤其是IT产品,配置更新和价格变化频繁,对这类产品的监管一般要求供应商定期更新向采购管理部门报各新的配置和价格,以保证采购确定的产品型号和价格有相应的稳定性。然而供应商还是钻了这个空子。厂商频繁的价格调整和更新换代,使中标的产品基本无货可供,使得原来中标的产品和优惠失去实际意义,此时的供应商就会适时地向采购人推荐新产品,或者在标准配置的基础上调整或增加一些配置,这些新产品或者特配产品缺乏合理的价格参照,造成了供应商的“人为垄断”地位,为其获得了更多的利润。

4零星采购多,规模效应难以凸显

协议供货是一种适用于产品规格型号统一,市场货源充足,且时间紧、规模小的项目采购。每个采购人每次委托采购的数量较少,如一辆汽车,几台电脑或打印机,委托一次,招标中心必须办理一次,无法形成较大的规模,如果把零星采购集中起来进行公开招标,由于批量效应可以吸引更多供应商参与竞争,自然可以获得较低的成交价,但同时也拖延了时间。所以,许多采购单位把以不同采购方式得到的相同产品的成交价格进行比较,于是认为“协议供货价格高”。使得协议供货制度本身陷入两难的境地。

综上所述,“协议供货价格高”是一个伪命题,它隐台了太多的误解,许多人不了解情况,人云亦云,影响了政府采购工作的健康发展。揭开价高论的面纱,我们发现协议供货的成交价是采购各方共同努力的结果,为采购单位采购质高价廉的产品也是采购各方的共同目标。因此,除了以各种条件的变化为转移来看待和分析协议供货的成交价,更应该将协议供货的价格管理作为重要手段来控制价格的波动,具体措施有:

1加强宣传,使采购人了解到自己不仅仅是消费主体,更是采购主体,应该积极地参与到二次竟价和询价的过程中来,根据公布的协议供货商名单做好前期调查工作,招标中心则加强采购过程特别是价格的监控,确保采购工作的正常有序进行。这样,在采购人和招标中心的共同努力下,协议供货商无法通过隐瞒价格信息提高产品报价,既节约了采购资金,提高了采购效率,又消除了误会。

2规范协议采购范围,强化“协议供货产品目录”的严肃性。“协议供货产品目录”采购人执行采购的具体范围,“目录”范围内的产品品种繁多,大致分高、中、低档,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预算在相应的档次里选择满足办公需要的配置。但是有些采购人却为了满足个性化需求,经常对标准配置进行更换,更换后的产品甚至已经面目全非,供货商这样做往往有两种目的:一种就是获得新上市的配件的高利润率;另一种就是通过将高档品种中的一些主要配件换成低档,以采购预算不足的借口来清理库存中的老旧配件。因此,采购人在通常条件下只能采购“目录”里的标准配置,不允许另行加配、更换部件。

3建立日常监管和大规模检查相结合,多方齐抓共管的价格监控机制。许多采购人的“协议供货价格高”的观念,往往是由采购网上的协议供货中标价格产生的。在中标后的公示期内,这个价格是一个过去的概念,为了实现产品价格的实时更新,需要在日常监管的基础上,再配合不定期的大规模检查,拓宽举报渠道,对于协议供货商有虚高报价或没有及时更新价格的情况应严厉惩处。此外,创新惩罚机制,只有有效的惩罚措施才能减少违规情况的发生,维护政府采购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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