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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比较

2009-09-18刘晓葳

关键词:投资性公允存货

刘晓葳

摘要:本文固定资产、存货、投资性房地产三项准则进行分析比较,通过具体的比较来分析我国新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异同。

关键词:新准则国际准则比较

0引言

在对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IAS)比较研究的相关文献的检索中,本文发现,国外学者在这方面大多研究的是美国会计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和国际会计准则IAS,研究我国的会计准则的比较少。2000年12月,当时国际上著名的“五大”会计师事务所(德勤、普华永道、安永、毕马威、安达信)联合发布了一份2000年的公认会计准则研究的报告(GAAP2000),对53个国家和地区的会计准则与会计准则中的62个主要问题进行调查比较研究,揭示了包括中国大陆在内的主要国家的会计准则与IAS的主要差异,其中涉及我国会计准则的差异问题不是很具体。2001年12月,”五大”又发布了2001年公认会计准则报告(GAAP2001),调查了与准则相关的80个指标,分析了2000年以后各国准则的变化和取得的成绩,该报告的中国部分称中国的会计准则与IAS依然存在一定的差距。安达信解体后,“四大”会计师事务所联合发布的国际会计调查报告(GAAPConvergenee2002)显示,在包括中国在内的59个被调查的国家和地区中,有超过90%的表示有意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接轨,仅仅有三个国家无意采纳国际会计准则。在报告的中国部分称中国会计准则的国际协同取得了较大的进展。截至2005年6月,IASB先后发布了六项新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包括企业合并、保险合同、采掘业等方面的准则。由此国际会计准则的质量得到巨大的提高,并且形成了会计准则国际协调的稳定平台。目前,国际会计准则是由IASC和改组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理事會(IASB)制定并发布的适用于营利性私营部门的会计和财务报告标准。

我国从1988年开始研究制订会计准则的有关准备工作,财政部于1997年发布了第一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到2006年2月15日发布38项新的具体准则,我国的专家学者纷纷发表文章或出版专著,将我国的会计准则和其他国家的会计准则或IAS进行比较。大致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类:第一种是仅将某一个会计具体准则与IAS做规范比较研究;第二种是将我国会计准则与lAS做规范的总体比较研究;第三种是区别于上述两种研究准则的具体内容的研究角度,而是从会计环境、会计准则的制定模式、会计准则具有经济后果等研究角度对我国会计准则和IAS做比较研究;第四种是采用实证的方式对不同会计准则的差异性进行研究。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新会计准则不仅在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总体比较中有所异同,落实到具体的准则方面也存在着一些方面的差别,本文将差别较大的固定资产、存货、投资性房地产三项准则进行分析比较,通过具体的比较来分析我国新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异同。

1《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比较

1.1固定资产计量的比较①在成本构成上,新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一样,将固定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的估计拆卸、搬移费及场地使用费作为成本的一部分。②对非货币性交换取得的固定资产,我国新的固定资产准则规定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同时,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如果不能满足以上得条件换入固定资产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成本确认。③对于所有者作为投资投入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这个规定既不同于国际会计准则按公允价值确认的规定,又不同于旧会计准则完全按投资者确认的价值入账的规定。④初始确认为资产后的计量方面,我国新的会计准则和旧的会计准则一样不能对固定资产进行重估计量。

1.2固定资产折旧和减值会计处理的比较在判断固定资产是否减值的迹象时,新会计准则基本同国际会计准则。新会计准则与旧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最大的区别是对资产减值损失转回的处理,旧的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都允许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对原来计提的资产减值进行转回。而新的会计准则规定在任何条件下都不允许企业转回以前提取的资产减值准备。

2《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比较

2.1存货计量的比较①新的会计准则对期初存货仍然以成本确认,而在期末存货以成本和可变现净值之间的低者计入存货成本。这一点与国际会计准则是相同的。②我国新的会计准则可以将与存货有关的借款费用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存货的成本,这一点上我国新的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是相同的。新准则中存货成本不包括外币的汇兑损益,采购成本采用总价法,这不同于国际准则中存货包括汇兑损益,采购成本采用净价法。存货的确认和计量正确与否直接影响资产负债表中资产的真实性和相关性。我国新存货会计准则规定存货的初始计量应以历史成本入账,期末应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入账。国际会计准则规定以成本与可实现净值两者之中较低者入账。本文认为,初始计量和期末计量应前后保持一致,即都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计量为宜,一方面可以方便企业进行不同会计期间存货成本的比较,另一方面采用此方法能够更谨慎地估计存货入账价值。但是由于可变现净值需要更多主观判断,判断的合理性和真实性也难以验证,这种计量标准容易变成操纵利润的工具:所以存货准则应相应地规范可变现净值的估计方法,并加强这方面的披露。

2.2存货计价方法的比较我国新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一样不允许企业采用后进先出发来结转存货的成本。在2003年度的国际会计准则中已经取消了“后进先出法”,我国为与国际会计准则更趋一致,取消了“后进先出法”。

3《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比较

3.1准则确认范围的比较新的会计准则中将企业已出租的上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从旧会计准则中独立出来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范围相比较,国际会计准则中的投资性房地产除了我国新会计准则中包括的三项内容外,还包括未确定用途的土地及符合一定条件下经营租赁下持有的房地产权益。

3.2计量模式的比较①初始计量新会计准则考虑了投资性房地产的初始成本计量涉及到得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的估计拆卸、搬移费及场地使用费。对交换产生的投资性房地产,我国新的投资性房地产准则规定如果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同时,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如果不能满足以上得条件换入固定资产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成本确认。对于所有者作为投资投入的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而国际会计准则规定投资性房地产的初始价值以公允价值予以计量。②在后续计量方面。新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与国际会计准则相比,我国的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准则增加了采用公允价值模式的前提条件,只有在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情况下,才可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也就是必须同时满足以一下条件:①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②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两个条件。这与国际会计准则允许企业选用成本模式或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规定是不同的。另外,国际会计准则还规定企业如果选择了成本法和公允价值法中的某一种模式就需要对所有的投资性房地产都采用这种模式。而我国新的企业会计准则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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