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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宁对社会主义国家权力监督问题的探索

2009-09-10吴洪凯

社会科学论坛 2009年16期
关键词:列宁探索

吴洪凯

[内容摘要]列宁认为,社会主义实行的间接民主导致权力主人与权力行使者的分离,有可能使权力行使者不按照权力主人的意志行事即权力异化,这就有必要让权力主人对权力行使者进行监督。监督要采取综合措施,要把党和国家最高权力的监督作为主要监督对象。

[关键词]列宁;权力监督;探索。

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为了防止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滥用权力,对权力监督的理论和实践进行了艰巨的探索和创新。列宁认为,监督活动的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人民的监督权至上;监督活动的对象是领导机关、领导干部,重点是对党和国家最高权力的制约:监督活动的多渠道畅通是保障人民监督权实现的具体途径:监督活动必须通过法律来保障,依法监督是权力监督机制的关键环节。深人研究列宁关于权力监督活动的理论和实践,对于我们规范党和国家的权力运行机制,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和借鉴价值。

一、党执政后。领导者的权力有可能异化,必须对权力实施监督

列宁领导十月革命胜利后,在俄国实行的不是西方资产阶级的直接民主,而是与苏联同情相适应的间接民主,即多层次代表制:无产阶级执政党代表人民管理国家,同家机关代表人民管理社会。党的中央委员会代表党员实行领导,政治局、书记处等领袖人物代表党中央主持日常工作。这种层层代表的间接民主制,势必会造成权力过分集中,形成“寡头政治”,进而导致权力的代表者与权力的主人、领导者(包括领袖人物)与群众、国家与个人(公民)的分离,造成主客颠倒、反客为主的权力异化。为了防止人民权力由于间接民主而产生的异化现象的发生,列宁认为应当通过强化社会主义的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来防止权力异化。

二、人民监督权至上

列宁认为,人民群众是国家权力的监督主体。十月革命胜利后,苏维埃在列宁的主持下制定了《工人监督条例》和《罢免权法令》,强调实行工人监督权和人民的罢免权,指出只有承认和实行选举人对代表的罢免权。才能被认为是真正民主的和确实代表人民意志的机关,才能“使人民的代表真正服从人民”。在列宁晚年,针对日益严重的官僚主义,他从新的高度提出了进一步强化人民监督主体作用的问题。提出要到“我国专政根基最深的地方去发掘新的力量”,即到工人和农民中去发掘新的力量来充实监督队伍。列宁要求全党,要大力发展、加强和扩大工农检查机构,使国家监察人民委员部的一切工作全盘"32人化”(及“农民化”),目的是要“把全体劳动群众,男子特别是妇女,都吸收来参加工农检查工作”。要采用逐步吸收、轮流替换的原则,把那些优秀的工人、农民选拔上来。列宁设想,把党的监督、行政监督、法律监督和人民监督结合起来,以人民监督为主,确立人民的监督权至上的原则,这是社会主义监督机制根本区别于资本主义监督机制的最突出体现。

三、完善党内自我监督是监督活动的关键

列宁在十月革命后十分重视建立和完善对无产阶级执政党的监督制度。十月革命胜利后,俄共党员中很多人担任苏维埃政权中央和地方各级领导机构的负责工作,掌握了较大的权力,因此,列宁认为必须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进行严格的监督。为此,列宁及其领导的布尔什维克党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其具体做法是:

1.提升党的监督机构的法定地位。苏维埃政权建立之初,列宁就把加强党的监察工作作为一个重要的问题提出来,在俄共(布)第九次全国代表会议上,他提出《关于党的建设的当前任务》的决议草案。该决议草案认为:有必要成立一个同中央委员会平行的监察委员会,而这个监察委员会应由受到党的培养最多、经验最多、最大公无私并能够严格执行党的监督的同志组成。党的中央监察委员会,作为与中央委员会完全平行的机构,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对党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1921年3月在列宁亲自主持召开的俄共(布)第十次大会上特别通过了《关于监察委员会》的决议,明确指出:成立监察委员会的目的是为了巩固党的统一和威信,任务是同侵入党内的官僚主义和升官发财思想,同党员滥用自己在党内和苏维埃中的职权的行为作斗争。决议还规定中央、区域代表会议和省的监察委员会分别由代表大会、区域代表会议和省代表会议选举产生。这样,从中央到地方都建立党的监督机构。

2.保障监察机构的独立性。与中央监察委员会的地位相一致,各级监察委员会由同级的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不受同级党委的管辖;各级党的监察委员有权出席同级党委的一切会议和本级党组织的一切其他会议并有发言权;对监察委员会的决议,同级党委必须执行,不得撤销,二者不能协调时,提交同级党代表会议或上级监察委员会解决。上述规定,写入了1922年8月俄共(布)第十二次全国代表会议通过的新党章。这些都说明,列宁很重视执政党自身的自我监督。中央监察委员会被赋有特别权力,并以党的章程形式予以明确规定,从制度上保证了党的监察委员会拥有并确能独立行使对同级党组织及其领导者的参与权、检查权、质询权、纠错权、否决权、查处权等基本权力。这一切对于当时苏维埃俄国加强党内监督、搞好民主法制建设起了重要作用。

列宁关于保持监督机构独立性的思想对我们有非常深刻的启示作用。中国共产党反腐败的主要机构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工作。如果同级党的书记出现腐败行为,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是无法对其进行监督的。而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往往不一定了解实情,因而也就无法实施监督。因此,有必要按照列宁的构想,成立一个同中国共产党的各级委员会平行的监察委员会,党的代表大会选出的监察委员会应有权接受和协同党的委员会审理一切控诉,必要时可以同党的委员会举行全体联系会议或把问题提交党代表大会;监察委员会和党委员会平行地行使职权,并向本级代表大会和代表会议报告工作;监察委员会委员有权出席本级党委会和本级党组织的其他各种会议,并有发言权;监察委员会的决议,本级的党委会必须执行。如果有不同意见,可把问题提交联席会议解决。如果同党委会不能取得协议,可以把问题提交党的代表大会或本级代表会议解决:监察委员会委员不得兼任党委员会委员,也不得兼任负责的行政职务;监察委员分别由各级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代表大会从工人和农民党员中选出监察委员。

四、监督活动的重点是对党和国家最高权力的制约

列宁认为,监督的对象是党和国家机关的领导干部特别是党和国家的最高机关和领袖人物。在党和国家权力高度集中的政治体制下,对党和国家的上层领导的监督具有决定的意义。因此权力监督的客体,首先是监督党和国家的最高机关和最高领

导,其次才是一般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列宁提出,中央监察委员会要对中央政治局加强监督,他们应当出席政治局会议,对其决策过程进行直接监督;审查政治局的一切文件;更重要的是对个人工作进行监督。列宁对斯大林的权力过大而又过分自信的官僚主义行为表示了极大的担忧。提出对他的权力要进行有效的制约,不然的话,就会使政治局的工作受到个人情况和偶然因素的影响,就容易出现少数人的个人意志统治全党的情况;更有甚者,会出现因个人意见不同而导致党的领导集团分裂,进而导致全党分裂的严重后果。因此,在后来的多篇文章中,列宁进一步从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建设的高度提出了改革的办法,他认为把党的最高机关、最高领袖人物置予人民监督之下,乃是人民监督的重心所在⑦。

五、要坚持多渠道监督

为了保障人民监督权的实现,除了党和国家的专门机构实行监督之外,还必须建立多渠道畅通的社会监督体系。列宁根据苏维埃俄国的实际情况,创造了多种形式、多条渠道的群众监督网络,在人民监督的实践中发挥了重大的作用。

1.利用工会组织实行监督。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性组织,它便于组织并代表工人群众参与国家社会事务的管理。在苏维埃政权成立之初,就颁布了《工人监督条例>,并成立全俄工人监督委员会,作为最高工人监督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是平行的,可以独立地行使罢免权,即“真正的监督权”。把工人监督作为基本国策在苏俄全国实施,发挥工会同各种违法、违纪现象作斗争和群众监督的职能,使工会成为工人阶级监督厂主直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重要渠道和组织力量。

2.通过信访渠道实行监督。列宁认为,搞好群众的信访工作,是无产阶级政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密切联系群众、保障人民监督权的又一重要渠道和形式。他对接待群众来信来访问题做了如下明确指示:(1)实行定时公开接待。每个苏维埃机关,都要张贴接待群众来访日期和时间的告示,星期日和节日也必须规定接待时间;不仅贴在室内,而且贴在大门口,使没有出入证的群众都能看到,即接待室必须设在可以自由出入的地方。(2)实行来访登记制度。每个苏维埃机关都要设登记簿,要有简要的记载,记下来访者的姓名、申诉要点及交谁办理。(3)国家各人民委员都必须在各地设立星期日也保证接待的问事处。这些问事处不仅要就群众询问的问题一一做出口头或书面的答复,而且要替不识字的人和写不清楚的人免费代为申诉。这些问事处不仅必须吸收一切加入苏维埃的党派的代表以及没有加入政府的党派来参加,而且必须吸收非党的工会和知识分子联合会的代表参加。(4)对信访制度实行检查监督。国家监察部的负责人有权参加所有的接待,并有责任随时视察接待工作,检查登记簿,把视察、检查登记簿和询问群众的情况做成记录。(5)对群众来访来信的答复要确切和迅速。如果某个领导机关不重视信访工作,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处理不当,来访者还可以向上级申诉液。列宁本人在极其繁重的国务活动中,还抽出时间亲自接待群众来访,亲自批示处理来信,他要求人民委员会办公厅主任向他报告人民委员会接到的对所有政府部门和人员的一切控告,书面控告必须在24小时内、口头控告必须在48小时内报告,并责成办公厅主任细心监督他对这些控告的批示的执行情况;他明确指示,对群众来信来访置之不理,法院要予以追究,对打击报复者要予以严惩。在列宁的领导下,群众的监督权得到了有效的保护。

3.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列宁认为,新闻媒体是公开政务、沟通信息、监督领导机关工作的重要渠道和手段。因此,他十分注重利用新闻媒体宣传法律和法令,报道党和国家机关的活动情况,他主张传媒在表扬先进典型、批评落后现象的同时,充分发挥对党和国家机关中的官僚主义、违法犯罪和腐败现象的舆论监督作用。

六、要依法监督。使监督活动合法化

列宁始终认为。党的领导和监督以及人民群众的监督必须依法律规定和一定法定程序来实施,法律监督是权力监督机制的关键环节。

1.设立国家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并指导其正确有效地开展工作。苏维埃政权建立之初,就组建了司法人民委员部,负责法律的编纂、宣传和监督法律的实施等工作,做到监督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监督程序合法化,以维持司法程序的正义性,防止监督权力自身的滥用。列宁强调,各种调查委员会的活动,应当在司法人民委员的直接参加下进行,其有权检查各种调查委员会的工作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十月革命后,为了采取有力措施打击反革命势力的破坏行为,惩治怠工和投机倒把活动,苏维埃政权成立了全俄肃反委员会。但为了防止这个特殊机关滥用权力,又明文规定:这个委员会的工作,应在司法人民委员部、内务人民委员部和彼得格勒苏维埃主席团的密切监督下进行。革命法庭的调查委员会则受司法人民委员部和彼得格勒苏维埃主席团的密切监督。

3.执法机关分工合作。列宁要求法律监督机关与法院、检察院应明确各自的职责范围。监督机关的实际任务是“根据公民的控诉进行流动检查”;检察院则没有丝毫的行政权,对任何行政问题都没有表决权,它只是把案件提交法院判决:法院则依据全联邦统一规定的法律“受理检察长提出的违法案件”并依法做出是否有罪以及量刑多少的判决。列宁的上述设想与要求,得到了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的采纳,并于1922年5月13日由司法人民委员部提交第九屑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三次常会审议,常会批准通过了与列宁的思想主张相一致的《检察条例》。根据1922年7月8日的法令,《检察条例》自同年8月1日起施行,从而使监督活动本身也纳入法制化轨道,确保了监督活动的合法有效性。

结语

列宁关于社会主义同家权力监督的内容十分丰富,措施也较为具体。他关于权力监督的理论同俄国的具体国情即同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政治制度建构、文化与历史传统相结合,从而使列宁的理论与实践大大超越了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文明。列宁的权力监督理论与实践,是当时苏俄的具体历史条件的产物,我们不能照搬照抄,但是,就其所提出的权力监督原则而言,则具有一定的普适性。诸如:如何切实确立人民群众对国家权力监督的主体地位,如何完善党内权力监督机制,如何使人民群众能够对党和国家的领导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行有效的监督,如何使权力监督体系保持多渠道畅通,如何使权力监督机关和人民群众能够合法、合程序地行使监督权等。这些问题值得我们去思考和探索,也为我们提供了可供借鉴的原则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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