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公司司法解散的现行规定及存在不足
2009-09-08郭晖孙志勇张爱华
商业经济研究 2009年20期
关键词:经营管理
郭 晖 孙志勇 张爱华
◆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内容摘要:现行《公司法》第183条正式确立了我国公司的司法解散制度。随后2008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7次会议通过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下文称公司法规定二),进一步细化了审理公司解散案件的规定,主要包括公司司法解散的事由及提起解散之诉的程序等问题。目前尚未出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征求意见稿)》(下文称公司法规定三意见稿)也已经成形,在该规定中又再次对公司解散的具体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规定。虽然目前我国立法初步确立了公司司法解散制度,但如何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却处在不断探索和细化过程中。本文将就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一些具体问题结合国外相关立法经验进行探讨。
关键词:司法解散 经营管理 诉讼主体
司法解散事由的判定窘境
《公司法》自2006年实施以来,确立了司法解散制度,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我国长期以来公司司法解散无法可依的难题。但在这项制度确立后不久,我国各地法院出现法官根据个人主观认识不同,对同类型案件判决截然不同的情况。最典型的两个案例是: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上海博星基因芯片有限责任公司请求解散上海博华基因芯片技术有限公司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陈某诉请解散浙江西山泵业有限公司、上海西山泵业有限公司一案。……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