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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司治理模式的选择与创新

2009-08-13李角奇

党政干部学刊 2009年7期
关键词:选择模式创新

李角奇

[摘要]中国的公司治理系统存在的主要缺陷有:公司治理目标尚不明确,公司内部监督机制不足与扭曲并存,经营者收入分配制度尚不规范,公司外部监督机制严重缺失,信息传导机制不健全,外部支持条件相对不足。中国公司治理模式应借鉴西方国家经验,尊重“自然选择”和“自适应学习”两种机制共同作用的基本规律,按照系统性和适应性要求,选择与创新与中国国情相适应的公司治理模式。

[关键词]中国公司治理;模式;选择;创新

[中图分类号]F2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09)07-0044-05

一、中国公司治理系统的主要缺陷

中国的公司治理系统,是伴随着中国国有企业制度改革和资本市场发展而不断形成和发展的。经过十余年的制度建设,初步形成了以“二元”董事会制度为核心,以公司内部监督的机制为主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与国有企业派驻监事会制度并存,经营者激励机制、信息传导机制和股东外部监督机制日益受到重视的公司治理体系。表面上看,它涵盖了公司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两大方面,适应了中国公司股权集中、资本市场发展相对滞后、对公司内部治理机制依赖性较强等基本国情,但在深层次上,它却存在公司治理目标尚不明确、制度建设的系统性和适应性不高等问题,影响了中国公司治理的有效性。主要表现在:

1、公司治理目标尚不明确。中国的公司治理系统,一直缺乏明确的目标导向。根据《公司法》及其修正案中第一章第一条规定,制定公司法的目的之一就是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这意味着,中国的公司治理目标应该是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和员工的共同利益。但是,《公司法》修正案又同时确定了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会,对于公司职工权利,仅仅规定公司职工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由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劳动安全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公司研究决定改制和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以硬制定重要规章制度时,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职工意见和建议,但没有赋予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必要的决定权或否决权。对于民主管理的具体形式,也仅仅规定在国有独资公司、由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中,必须设立职工代表董事和监事,但对职工代表数量、素质要求和必要的保证措施等没有明确规定。对于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无论多大规模,都没有提出这种必要的制度要求。这显然不能保证各类公司员工都能利用组织手段来保护自身利益。对于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原来试行的企业破产法规定,国有独资或控股公司破产必须由国有产权监管机构乃至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批准,使公司债权人在国有产权监管机构乃至政府有关部门具有明显的偏重国有股东利益倾向、法律诉讼结果“执行难”等现实条件下,很难利用破产制度来保护自身利益。新颁布的企业破产法中,虽然增加了债权人利益保护条款,但是,许多条款的实施,对法院的裁决与执行能力及其公正性的依赖性很大,导致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仍然难以形成。因此,事实上的股东利益最大化甚至是大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公司治理目标在中国现阶段不断强化。这不仅违背了《公司法》的立法宗旨,也影响了公司治理改革和创新。

2、公司内部监督机制不足与扭曲并存。一是在国有股“一股独大”、非人格化的国有股东通常存在自我激励与约束不足等“天然”缺陷的条件下,显然存在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乃至经理层都受制于国有大股东的情况,国有大股东一旦失去应有的监督与约束(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不完善),就会产生国有产权缺位、错位和越位问题,导致公司内部监督机制不足甚至失灵。二是董事会“不懂事”、监事会“不监视”问题普遍存在。实践证明:“二元”董事会制度有效运行的前提条件是,董事会和监事会独立于经理层,监事会具有足够的监督能力。但是。我国现行的制度设计,对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独立性要求不高,对董事和监事的任职条件缺乏必要的法定要求,导致许多董事和监事难以胜任。董事会考核与薪酬体系不合理,缺乏对董事和监事的长效激励机制。三是我国上市公司所建立的独立董事制度。是按照狭义的董事会概念而设计的,没有触及到监事会的独立性问题;缺乏对独立董事的产生、独立性、专业素质与能力、责任与权利、报酬与激励、责任与保护等问题的制度要求;所规定的独立董事数量比重(最低为1/3)明显偏低;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薪酬、提名等专门委员会中,提名委员会不是强制性机构,董事和经理层的提名权可以留在大股东或经理层手中,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职能交叉,内部监督成本与制度摩擦较大。四是中国企业家市场尚未形成,优秀的董事、监事和职业经理人比较稀缺,选择、激励和监督独立董事、非股东董事、监事乃至经理层的市场机制严重缺失。限于这些条件,所建立的“二元”董事制度和独立董事制度即使没有制度缺陷,实践中也难以获得更大的制度效率。

3、经营者收入分配制度尚不规范。一是许多企业引入了经营者年薪制,但却没有统一的政策规范,所采用的政策依据,既有《公司法》中关于经理层包括董事收入的原则性规定,也有近年来中央和地方国资委制定的所属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不同的政策依据,导致了不同地区、不同企业经营者年薪收入过低与过高现象并存,制约了年薪制的激励作用。二是一些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采用了期权分配制度,但却存在许多不规范性和不合理性。按照《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董事、经理和监事可以通过分配获得或认购公司股份,持有人的姓名及其持股情况应该定期公告,但对取得公司股权的方式、条件、数量和资金来源等,没有明确规定。对于上市公司高管股行权时间。按照上市公司高管股锁定的有关解释,只要担任高管,其所持有的股权就永久冻结,这与国际上通行的高管持股按不同条件分期锁定的做法截然不同。这不仅影响了期权制度的推广和应用,也限制了期权制度的激励作用。三是许多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经营者的职务消费一直缺乏严格的制度规范和监督机制,导致经营者职务消费失控问题难以根除。事实上的较高的、非透明的经营者职务消费,对经营者具有很大的激励作用,但它扭曲了经营者收入分配结构,滋生了职务消费过度的不良现象甚至犯罪行为,制约了其他分配手段的激励作用。

4、公司外部监督机制严重缺失。一是中小股东一直处于弱势地位,既没有“用手投票”的能力和积极性,也没有“用脚投票”的可能,难以形成以“公司控制权”市场为核心的股东外部监控机制。同时,保护少数股东利益的法律制度严重滞后,难以对大股东和经

营者形成外部约束。二是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防范能力与要求相对不足,缺乏必要的内控机制和专业化人才优势,加之公司破产制度的不完善性和政府的直接干预,导致许多商业银行都难以发挥应有的外部监督作用。三是劳动市场尚不发达,就业压力居高不下,法律诉讼制度尚不健全,大多企业员工难以凭借“用脚投票”或法律诉讼救济制度而对经营者乃至大股东施加必要的外部影响。在工会组织作用边缘化的现实条件下。许多员工也难以通过工会组织而对经营者和大股东进行必要的外部监督。四是政府行政监管手段不断减少,市场化的监管手段包括舆论监督手段却没有同时增加,出现了政府与市场同时失灵地带。这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运行中表现突出,导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失真问题始终没有得到更好地解决。

5、信息传导机制不健全。一是信息披露制度调整范围过窄,信息披露内容和形式难以满足社会公众要求。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规制度规定,我国上市公司必须披露公司信息,非上市企业却没有这种制度要求,这与我国主流企业中非上市国有企业较多,需要增加非上市国有企业透明度的现实要求不符。此外,由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问责机制不完善,许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都倾向于少披露或避重就轻。即使全部披露,由于信息披露形式过于复杂,披露方式过少。众多分散的信息使用者也难以快速、有效地查阅和理解所披露的公司信息。二是独立审计制度不完善,职业会计审计服务体系不健全,行业自律机制、法律和市场制裁机制尚未形成,由注册会计师审计发布的会计信息时常失真。近年来,这一情况虽有改变,但从频频爆发的公司丑闻来看,这一问题并未根除。三是在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并存的情况下,许多会计原则和方法都为企业调整会计利润提供了很大余地。在上市公司普遍追求配股权、非上市的国有企业普遍追求“政绩”的社会背景下,利用会计手段增加公司利润和资产,已经成为我国企业盈余管理的重要目标和手段。这不能不影响到公司财务信息的有效性。

6、外部支持条件相对不足。一是要素市场发育不足,商品市场竞争秩序与优胜劣汰的市场运行机制尚未完善,诚实守信的经营理念和社会道德没有普遍建立,导致经营者依靠寻租和内部交易等机会主义行为甚至违规违法行为获取资源和利润的动机大量存在,增加了公司治理的难度和成本;产权交易市场建设滞后,“公司控制权”市场尚未形成,缺乏股东外部监控机制有效形成的市场基础。二是股东理性不足,股权保护机制缺失,存在内部人侵害外部股东权益的土壤;商业银行体系刚刚建立,缺乏内在的风险防范与控制能力,难以发挥外部监督作用。三是依靠契约调整当事人利益的社会制度尚未普遍形成,严格惩治违约行为的法律制度和市场机制尚未全面建立,缺乏有效的契约安排和法制环境支撑。四是“强政府、弱市场”的体制缺陷尚未根除,政资不分、政企不分问题仍然存在,影响了企业管理体制的重构和经营机制的转变。

二、中国公司治理模式选择与创新的方向

本文认为,中国公司治理模式应借鉴西方国家经验,尊重“自然选择”和“自适应学习”两种机制共同作用的基本规律,按照系统性和适应性要求,选择与创新与中国国情相适应的公司治理模式。中国公司治理模式选择与创新的方向应如图1所示,其核心思想是:依法确立和维护实现公司、股东、经营者、债权人和员工共同利益的公司治理目标,围绕主要相关者的权利、责任和利益关系,系统地改革与完善公司股东会制度、董事会制度、经理会制度、经营者薪酬分配制度、职工民主管理制度、国有产权监管制度、公司破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独立审计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引入“二元”与“单层”“可选择”的董事会制度,形成以相关者利益均衡为目标,股东内外监督机制并重,“二元”与“单层”董事会制度并行,员工参与决策制度、经营者激励机制、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国有产权监督机制和信息传导机制共同发挥作用的公司治理模式。同时,要加强市场体系、诚信文化和法制建设,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推进银行改革和政府改革,提高银行商业化运作水平和政府市场监管能力,为中国公司治理系统运行提供必要的外部支持条件。

1、公司治理目标的选择。中国的公司治理目标应该是维护和实现公司、股东、经营者、债权人和员工的共同利益。这是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要求,是中国经济转轨的客观规定。因为,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需要在整体性制度安排中形成良好的债权人和公司员工利益保护机制,需要大多股东的行为理性,对经营者具有积极主动的内部监督能力。这些条件,在中国现阶段中并不完全具备,需要在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公司治理改革中一并解决。此外,股权至上不是中国社会普遍认可的核心价值观,相关者利益均衡的社会要求和职工参与管理的思想在中国一直占据主导地位。

2、股东内外监督机制的改革与创新。(1)股东内部监督机制的改革与创新。为了进一步研究和创建相适应的股东内部监督机制,有必要对中国企业所有者进行如下划分:国有部门(国资委、国有资产经营机构、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非国有法人企业、机构投资者、自然人。按照所有权组合方式不同,可以将中国主流企业分为五种类型: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控股公司、非国有法人企业控股公司、个人或家族控股公司、股权分散公司。后四种类型又分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便于阐述起见,现将上述五类公司依次称为A、B、C、D、E类公司(见表1)。

上述各类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财产经营者,通常还以法人身份,采取独资、控股、参股等形式,建立商业化运作的母子公司体系,形成以资产为纽带的母子公司企业集团。各类母公司及其子公司作为商业化运作的法人实体,一般都要建立“两权”分离的管理体制和股权监督经营权的内部监督机制。可是,对于所有权结构各异的企业,所建立的企业管理体制和股东内部监督机制却有不同的制度规范。主要是:A类企业(分为改制和未改制企业两种)分别由《公司法》和《企业法》等法律法规所规范,其他四类企业(分为上市和非上市公司两种)则由《公司法》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所规范,A、B两类企业还要受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的规范。结果是,A类企业实行国家派驻监事会制度,开始董事会制度试点;其他四类公司实行股东会制度、依法选派股东代表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制度。实践证明,这些制度的有效性,既取决于制度设计的合理性,也取决于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集团的行为理性和有效性。因此,中国公司股东内部监督机制的改革和创新,一方面要围绕上述各种制度设计而展开,另一方面要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

革,提高国有股东的行为理性和有效性。(2)股东外部监督机制的改革和创新。美国公司股东外部监控机制,主要源于“公司控制权”市场竞争机制和中小股东利益保护机制。德、日公司股东外部监控机制,则源于银行的“双重”身份及其对公司经营进行外部监督的积极性和能力。中国商业银行不能持有公司股权,决定了中国公司股东外部监督机制的构建,不能学习德、日的做法,只能借鉴美国经验。也就是,要大力发展股票市场和产权交易市场,依法规范和推进公司并购与重组的市场化进程,培育和维护“公司控制权”市场竞争机制,形成股东“用脚投票”的外部监督机制。同时,要完善股东诉讼机制,使中小股东能够利用法律救济制度,对大股东和经营者进行必要的外部监督与制衡。

3、“二元”董事会制度的改革与创新。“二元”董事会制度,难免存在监督职能交叉、监事会效率不高甚至失灵等制度缺陷。从狭义的董事会概念出发,借鉴美国经验,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现实做法,并不能完全消除这一缺陷。对此,应该从广义的董事会制度概念出发,同时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和独立监事制度,全面提高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独立性和有效性。此外,可以借鉴日本大型公司董事会制度改革经验,引入“可选择”的董事会制度。对于依据《企业法》登记注册的国有企业,要加快董事会制度建设试点工作,早日建立健全国有企业董事会制度。(1)改革“二元”董事会制度。一是按照决策权与监督权分离与制衡的原则,合理界定董事会与监事会、董事会与经理层的权限与责任。二是强化董事会民主决策制度和董事与董事会的问责制度。三是改革和完善现行的独立董事制度,同时提高董事会与监事会的独立性和有效性。四是加强对独立董事、非股东外部董事和监事的长效激励,通过适度提高董事津贴和职务消费水平、引入期权分配制度等手段。提高独立董事和独立监事职务的吸引力,形成激励约束相融的长效机制。五是允许和支持各类公司主动进行个性化的董事会制度改革和创新。六是大力培育和塑造优秀的董事与监事阶层,积极引入董事与监事培训、选拔和淘汰的市场机制,为提高“二元”董事会制度效率提供必要的人力保证。(2)引入“可选择”的董事会制度。中国主流企业的多样性、转轨经济体制的不完善性与不确定性,决定了中国公司董事会制度,不是必然要采取单一的“二元”体制。考虑到“二元”体制固有的制度缺陷和现实中确实存在一些公司董事会制度失灵问题,可以引入“二元”体制与“单层”体制“可选择”的董事会制度。当然,在引入“可选择”的董事会制度时,除了改革“二元”董事会制度以外,应该借鉴美国经验,依法确立“单层”董事会的组织框架、权利、责任及其运行机制。为了降低制度转换成本和风险,首先要在少数大型公司范围内试点,然后再推广到其他类型公司包括大型国有企业之中。(3)建立国有独资企业董事会制度。董事会制度不是股份公司的专利,而是法人企业实现“两权”分离的内在要求,是国有企业实现政企分离的重要手段。因此,国务院国资委已于2005年起,对宝钢等几家大型国有独资企业进行了董事会制度建设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实践经验,但也暴露了一定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主要是:国有独资企业董事会制度建设中的法律依据缺失;新旧体制摩擦较大。制度转换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经验探索;董事阶层不足等。对此,国家应该加快试点工作,在全面总结试点经验,深刻认识现行或潜在问题的基础上,不断确定国有独资企业董事会制度建设的基本框架。由此推进国有企业董事会制度建设工作,使各级国资委享有的诸多重大决策权,将让位于企业董事会,董事会依法获得企业自主经营决策权和监督权。依法承担企业受托经营责任,从而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有效分离与制衡。

4、职工参与管理制度的改革与创新。在劳动力市场尚不发达、企业员工流动性较低、维护企业员工利益的社会机制尚不完善的情况下,考虑中国企业员工参与管理的社会基础与要求,中国应该借鉴德国经验,建立和完善股东与员工“共同决定”制度。这是进一步落实企业员工民主权利,维护员工根本利益,协调股东和员工利益关系的制度保证。具体措施包括:一是改革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要求上市公司、国有独资或控股公司、非国有控股的大型股份公司和特殊行业的大型企业(不能仅限于国有独资与控股公司和上市公司)必须设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委员会,由此作为企业权力机构之一,代表全体职工利益,依法行使职工民主管理权力。为了提高企业决策效率,这种权力需要限定在影响职工根本利益的重大决策范围。二是依法确立上述各类企业必须选派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民主管理制度,合理规定董事会和监事会中法定职工代表的最低比例,对于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的选择、素质与能力要求、专业培训、责任监督和保护等,也要提出法定要求,保证职工代表董事和监事能够发挥积极作用。三是发挥各级工会组织在公司职工董事与监事的选拔、培训和利益保护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使工会组织成为职工董事与监事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强大支持力量。

5、经营者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与创新。建立内外监督机制,并不是降低公司代理成本的唯一手段。改革经营者收入分配方式与结构,提高经营者收入水平,形成以薪酬激励为核心的长效激励机制,同样能够降低代理成本。此外,不断涌人的跨国公司,已经采取了高薪聘用等手段来吸引我国稀缺的优秀职业经理人,引发了我国企业人才流失问题。这从另一个角度决定了我国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创新的重要性。主要措施包括:一是将经营者分为董事(包括监事)和经理层两个层面,将董事分为股东董事与非股东董事、执行董事与非执行董事两类,基于不同的职责和激励要求,对不同的经营者,采取不同的分配手段,形成对象不同、手段各异的制度体系。二是定期调查和分析各类企业经营者的实际收入水平和结构,在剔除不合理、取消不合法收入的情况下,研究和制定具有竞争性的行业企业经营者收入指导线,为各类企业制定本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制度提供宏观指导。三是总结、规范和推广国内企业近几年所建立的董事和监事津贴制度、经理层的年薪制度、固定工资与可变工资相结合制度、年金制度、福利计划等,充分发挥各种分配制度在经营者激励机制中的互补作用。四是根据人力资本价值理论。建立和完善经理人员包括关键岗位人员参与公司剩余利润分配的制度,具体分配手段包括红利、红股和期权等多种方式。五是严格界定经营者职务消费的范畴,合理确定经营者职务消费的标准和程序,有效建立经理人员职务消费的内部控制制度。改革和创新经营者收入分配制度,是建立和完善中国经营者激励机

制的核心所在,但不是全部内容。在中国,人们对社会地位、职务等级、职业前途等方面的重视,对社会各阶层都有较强的激励和约束力。因此,改革和创新经理层收入分配制度,不等于放弃对经理层的精神激励。借鉴日本与德国经验,研究和制定中国各类企业员工职业发展计划,充分利用管理制度、政治或荣誉机制等对经营者乃至员工的长期激励作用,应该是中国经营者激励机制构建中不可缺少的重要方面。

6、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的改革与创新。中国公司主要债权人是商业银行。它们不具有股东身份,不能进入公司股东会而发挥作用。因此,中国应该借鉴美国经验,建立并强化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形成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债权人对其债务人的监督和约束机制。具体措施包括:一是基于我国银企关系的特殊性,可以建立允许持有公司大量长期债权的商业银行选派代表列席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有关会议的制度,使商业银行在企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影响到银行根本利益时,具有一定的表决权,保证商业银行在组织制度上对公司业务具有必要的监督和约束能力。二是依法确立债务人必须向长期债权人定期提供必要的公司信息、接受必要的质询和监督等制度,使长期债权人有权对其资产经营状况和偿还能力变动情况进行必要的外部监督。对于不合作,或者恶意隐瞒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债务人,必须追究其民事或刑事责任。三是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公司破产制度,确保债权人能够利用公司破产制度保护自身利益,并对公司经营者施加足够的外部压力。当然,有效的公司破产制度,必须提高公司申请破产门槛,防止公司利用破产制度进行恶意逃债。

7、信息传导机制的改革与创新。强化信息传导机制,增加公司透明度,是欧美国家公司治理的重要手段。中国也不例外。但是,基于非上市公司居多、国有独资或控股公司比重较大、许多公司过度追求“政绩”并且严重依赖外部融资等现实条件,中国公司信息传导机制改革和创新应该具有中国特色。具体措施包括:一是借鉴德国经验,针对多元化的主流企业制度,建立全面、多层次的信息披露制度。即:对于上市公司,包括国有独资与控股的非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强制性的信息披露制度,依法增加和规范信息披露内容,使这些公司能够及时、准确地披露各种严重影响公司、股东、债权人和职工利益的有关信息;对于具有一定规模的其他企业,按照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的原则,依法明确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内容、形式和要求,鼓励自愿性信息披露并且提供低成本的信息发布渠道;规定的信息披露形式,必须便于非专业性人员收集、阅读和理解;对于企业采取的影响会计报表编制结果的会计原则、政策和方法,应该列入强制性信息披露范围,保证信息使用者能够有效地理解和使用各企业所披露的会计信息。二是建立独立审计和政府审计相结合的外部审计制度。我国职业会计审计行业起步晚,服务能力与质量有限,行业自律机制尚未全面形成,仅仅依靠独立审计制度,不能满足各类企业对会计审计服务的需要,需要采取其他必要的补充手段。也就是,对于上市公司,采取强制性的独立审计制度,但要加强职业会计审计机构和人员的培育、管理,形成职业会计审计机构的自律机制;对于非上市的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乃至国有产权监管机构,实行政府定期或不定期审计制度,使政府能够代表国家和社会公众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外部审计监督;对于非上市的非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可以引导和鼓励它们主动接受独立审计服务,使它们能够从提高本企业信誉度和竞争力的角度,自觉地接受外部审计监督。三是改革和完善企业会计核算制度和业绩评价与资产评估方法,摒弃上述制度和方法中一直沿用的以资产和利润为主要指标、以账面价值为主要依据、轻视谨慎原则等不合理做法,使企业利用会计手段进行盈余管理和高估或低估资产价格的空间能够在制度上得到合理的限制和规范,使企业过度追求“政绩”和会计利润的不良行为或短期行为能够在制度上得到防范和控制。

8、公司治理环境的综合治理。在我国现阶段,加强公司治理环境的综合治理,在某种意义上看,比具体制定和实施某种公司治理制度更为重要,任务更为艰巨。具体措施包括:一是加快培育和发展资本市场、劳动市场、产权市场和企业家市场,完善包括商品市场在内的全方位的公开、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迫使企业牢固树立依靠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持续提升而不断发展的经营理念和原则,改变目前许多企业依靠机会主义行为甚至是违法行为获取资源和利润的不健康的盈利模式。这是防止公司治理问题大量出现、降低公司治理难度与成本的重要前提。二是加快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消除政资不分、政企不分的体制缺陷,确保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能够切实建立和完善“两权”分离的企业管理体制和内部管理制度,使公司治理系统的有效运行,能够建立在现代企业制度不断确立和完善的基础上。三是加快国有经济结构战略调整,在实现国有产权优化配置的同时,降低国有产权监管机构的监管幅度与宽度,保证国有产权监管机构能够在一定范围内有效地行使其监督权与管理权。四是依法规范公司重组、并购、获取公司代理投票权等市场活动,积极培育和发展“公司控制权”市场,使公司股东尤其是消极股东能够利用“公司控制权”市场而对公司经营者进行有效的外部监督。五是加快国有商业银行体制改革和管理制度改革,提高商业银行进行风险管理的制度要求和能力,使商业银行能够在公司治理中发挥积极主动的外部监督作用。六是加强契约制度和法律保障制度建设,大力培育依靠契约和法律调整当事人利益的商业文化,对违约行为进行严格的法律制裁,使各种利益主体能够利用契约安排和法律保障制度而对经营者乃至大股东进行有效的内外监督。七是弘扬信守合约、诚实经营的经营理念和社会道德,加强社会诚信保证体制建设,从道德和制度建设两个方面,消除违约与侵权行为的存在土壤。八是加强职业会计审计服务体系建设和管理,提高会计审计服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保证信息披露制度能够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同时要加强市场监管和舆论监督,充分发挥以政府市场监管和媒体舆论监督的威慑力。

责任编辑王安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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