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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召回的法律解析行政法视角的思考

2009-08-13王青斌

王青斌

摘要:随着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逐步建立,责令召回越来越为人们所关注。责令召回在法律性质上属于行政命令。目前我国的责令召回制度尚不健全,应进一步明确责令召回与相关行为的选择适用,完善责令召回的停止执行和后续保障制度,从而促进责令召回制度的完善。

关键词:责令召回;行政命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中图分类号:D912.1文献标识码:ADOI:10.3963/j.issn.1671 6477.2009.04.014

作为产品召回的一种发起方式,责令召回在产品召回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其作用不仅仅限于作为召回发起的一种方式,而且还是促使企业主动召回具有安全隐患的产品的震慑力量,在企业不主动召回具有安全隐患的产品时,有关行政机关可以责令召回。在责令召回已经发挥重要作用的今天,该行为的法律性质、适用范围尚不够明晰,而且责令召回制度目前尚不完善。因而,明晰责令召回的法律性质、适用范围并完善该制度十分必要。

一、我国的责令召回制度初步形成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产品质量越来越受到重视。产品召回制度作为消除产品安全隐患、维护消费者利益的一项重要制度,其重要地位也日益凸显。近年来,我国产品召回的案例日益增多,一系列有关产品召回的法律制度也相应出台,包括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于2004年3月12日颁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国务院于2007年7月26日颁布的《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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