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规则严控风险
2009-08-07曹凤岐
经理人 2009年6期
曹凤岐
5月8日,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就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共十九章,规范了上市公司的行为,明确可上市程序和要求,也加大了监管力度。
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中,以下问题需引起企业注意。
规范与透明并重

《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规定,实施增、减持1%事后披露制度,即要求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每增加或减少比率达到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时,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目的是规范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售股份的行为,避免因股东、实际控制人大量集中出售股份对二级市场交易造成巨大冲击。所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要加强责任意识,更好地控制自己行为。
为适应创业板上市公司平均规模较小、技术变化快的特点,促使创业板上市公司更充分地披露信息,《上市规则 》将要从三个方面进行规范:一是合理确定一般交易和关联交易等重大临时报告需予披露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触发指标值;二是对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披露要求更充分,只要12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达到100万元,就需要进行公告;三是对创业板公司影响较大的一次性签署重大生产经营合同、关键技术人员的离职及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发生变化造成重大风险等重大事件均要求及时披露。……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