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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善法于天下”:王安石法伦理思想探析

2009-08-06刘文波刘浩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09年5期

刘文波 刘 浩

摘要:在中国传统政治文化和道德文化中,我们可以挖掘很多关于法与伦理关系的思想。由于中国特定的历史文化条件,中国古代法的伦理化倾向特别突出,即历代统治者不仅大力鼓励、倡导儒家的忠孝节义的伦理观,并且大力予以实践,将儒家的道德观纳入到立法、司法活动中,使法律成为贯彻封建地主阶级正统伦理思想的武器及其附庸。但是,到了宋代,特别是王安石变法时期,这种情形有所改变,即王安石试图以某种制度,法度来改变政治陋习和社会固有伦理观念,以其特有的政治治理观念重新诠释了法与伦理的关系,并付诸实践。

关键词:王安石;法:伦理

中图分类号:B82-0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529(2009)05-0046-04

在王安石看来,“五事”是人性形成的决定性因素,那么就必须对于人的外在行为进行一定程度的约束,同时对于人所生活的社会背景现实状况进行一定程度的变革,以使其能为人性成善起到某种促进作用。用现代的语言来说就是要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他的政治实践,从直接的角度来看是为了改变北宋时期“积贫积弱”的政治经济状况,而从间接的角度来看,更是为了促进社会风气的好转,为人性的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因此,法与伦理的关系问题必然对王安石的政治实践提出要求。他在法与伦理关系上一个明确的观点就是“变风俗,立法度”,从而显示了他的变法实践与历史上其他思想家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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