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外国宪法事例中的健康权保障

2009-08-04曲相霏

求是学刊 2009年4期

摘要:二战以后健康权被宣布为基本人权并写进许多国家的宪法,近30年来在国际上已经出现了较多的健康权宪法事例。根据不同的标准,外国宪法中的健康权条款及保障健康权的宪法事例大致可以分为五类,其中有些途径和方法具有开创性。健康权能否最终得到保障和怎么保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家的态度和意愿。在法院倾向于提供保障时,即使宪法上的健康权条款缺乏直接可诉性,法院仍然有多种推理与解释的技巧和方法可以运用。

关键词:宪法事例;健康权;健康权的可诉性

作者简介:曲相霏(1973—),女,山东荣成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从事人权原理与人权法、宪政原理和法理学研究。

基金项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项目“健康权研究”,项目编号:20080430481

中图分类号:D998.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7504(2009)04-0070-07收稿日期:2009-03-20

1946年7月22日,《世界卫生组织宪章》宣布:“享有可能获得的最高标准的健康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之一,不因种族、宗教、政治信仰、经济及社会条件而有区别。”这是健康权首次被宣布为基本人权。可以说,在人权与宪法基本权利的体系中,健康权是一项年轻的权利。但经过半个世纪的发展,今天对健康权研究已经是国际社会普遍关注和重视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我国的健康权研究刚刚起步,而健全健康权保障机制又十分急迫。在这样的背景下,分析外国宪法保障健康权的方法和途径,对促进我国的健康权研究和健康权保障都具有重大的意义。……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