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债权让与通知传统理论的反思
2009-08-04申建平
求是学刊 2009年4期
摘要:我国学界长期以来关于债权让与通知的传统观点有检讨的必要。让与通知并非是债权让与合同的生效要件,而是对债务人产生拘束力的要件。让与通知是使债权实际发生移转的事实行为,而非准法律行为。在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生效要件这一问题上,所谓的“自由主义”实际上是对德国法相关规定的误解。债权让与中的“对抗”只能是针对交易第三人;对债务人只存在是否发生效力的问题。因此,我国学界长期存在的“债权让与合同有效成立,债权让与即生效只是不能对抗债务人”的说法应予以纠正。
关键词:让与通知;对抗要件;事实行为;准法律行为
作者简介:申建平(1969—),女, 黑龙江佳木斯人,法学博士,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黑龙江大学民商法研究基地研究员,从事民法学研究。
基金项目:2005年司法部中青年项目,项目编号:05SFB3015
中图分类号:D92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7504(2009)04-0064-06收稿日期:2008-12-20
让与通知是一个非常重要而且复杂,但又常被人忽视的问题,可以说,让与通知是整个债权让与制度的核心。因为在债权让与中,除了涉及让与人和受让人、受让人和债务人三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外,还会对后续受让人及让与人的其他债权人等第三人利益产生影响。故在债权让与制度设计中,必须对各利益主体予以合理平衡。在各种利益平衡的方法中,让与通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关于让与通知,我国学界长期以来存在一些得到普遍认同的传统观点,笔者认为,对于这些传统观点有检讨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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