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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行业协会自律的反思与完善

2009-08-01梁远航齐琳琳

财经科学 2009年6期

梁远航 齐琳琳

[内容摘要]评判保险业协会自律行为究竟属于垄断行为拟或类似于垄断行为,不能仅沿着单一的逻辑推演模式及通过简单比对反垄断法中规定的垄断行为种类做出定论,而应深入分析保险业协会自律的特殊意义和方式,结合保险的自身特点,以保险实践中存在的自律行为为基点进行综合判定。保险行业作为国家管制行业之一,在其理性竞争秩序尚未形成时,其自律行为应得到较大的立法宽容,方能有利于行业的稳定发展和维护投保人的最终利益。

[关键词]保险;行业协会;自律;冲突

一、我国保险行业协会自律的合理性分析

(一)保险行业协会自律是历史的延续,刻画了我国政府在市场经济改革中的职能转变图景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了协会的地位和发展方向,要求“按照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等自律性组织”。与此事件相伴的是《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将规范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转变政府职能,行业协会社团组织正式进入官方视野。但在行业协会获得承认之时,也烙上了自律的重重印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行业协会建设的指导意见》中,将自律排在各项职责之首,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也在其宗旨中将自律放在其他职责之前。可见在政府职能转变历史进程中,由政府主导推动发展壮大的保险行业协会不可避免的要承载起政府剥离出的部分行政职能,通过保险行业协会自律的方式,重新构建市场新的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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