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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同工同酬

2009-07-30柯振兴

现代商贸工业 2009年9期
关键词:平等

柯振兴

摘要:劳务派遣中的同工同酬曾引发很大的争议。从制度的发展和外国经验来介绍同工同酬,分析中国在实施同工同酬时产生的问题,并提出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同工同酬;非标准劳动关系;平等;垄断

中图分类号:D91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9)09-0233-02

1同工同酬制度的历史

1.1最早的同工是要求男女平等

同工同酬原本是一个性别平等即男女平等的概念。

1963年,美国颁布《同酬法》(the equal pay act of1963),这是美国第一个现代工作平等立法。该法要求在同一中事业单位从事相同工作的男性和女性必须获得相同的工资。该法根据技能、努力程度、责任、工作条件各方面,对公平报酬进行界定。不过该法同时也允许从事相同工作的男性、女性可以因为某些原因而获得不同的工资报酬。这些原因可以来自在年资、绩效、生产数量或质量以及其他非性别因素的不同,而导致的差异,这些差异在该法下是被允许的。

此后,欧盟、日本以及中国台湾都以不同方式确实男女同工同酬的方式。国际劳工组织也制定了<男女同工同酬公约),要求各会员国应以符合现行决定报酬办法之适当手段,保证将男女同工同酬的原则,实施于所有之劳工。再以台湾为例,在“劳动基准法”第25条规定:雇主对劳工不得因性别而有差别之待遇。工作相同、效率相同者,给付同等之工资。而“工厂法”也规定,男女作同等之工作而效力相同者应给同等之工资。

在这里可以看到,尽管法律规定男女同工同酬,但是,也做了允许因为合法原因的差异。比如美国、台湾的法律也同样规定,工作相同、效率相同者,给付同等之工资,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1.2同工同酬的发展

传统的“标准劳动关系”是建立在以特定雇主与雇员之间只存在一重劳动关系、八小时全日制劳动、遵守一个雇主的指挥为标准的劳动关系的假设之上的,法律在调整时建立了相应的最低工资(按月或按周计算)和基本的社会保险(一人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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