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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补偿机制是民族地区实践科学发展的重要支撑

2009-07-30葛少芸马占元

人大研究 2009年7期
关键词:生态

葛少芸 马占元

一、甘肃民族地区生态补偿主体架构渐趋形成

根据“生态功能服务付费”理论,生态补偿实际上就是要求社会各阶层对生态环境承担社会责任的一项制度。它要求政府在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个人在追求自身发展空间的过程中,强调人类在发展自身的同时,要通过补偿的形式,确保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明确指出了生态补偿机制构建主体,即国家、区域和产业。这一规定为我们勾勒出了生态补偿机制补偿主体的基本框架。

根据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所设定的内容,由国家发改委正式批准的甘南藏族自治州黄河重要水源补给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与建设项目,于2007年12月20日正式启动。这是甘南有史以来规模最大的生态补偿工程,预算总投资44.51亿元,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农牧民生活生产设施建设、生态保护支撑体系建设等。此项主要由国家通过公共财政转移支付实施的生态补偿,体现了国家作为全民利益的集中代表而在生态补偿机制中的主导性地位和最重要的义务主体。

实践中,国家早已在包括民族地区在内的许多地区启动了诸多生态建设项目,如天然林保护工程、退耕还林还草工程、防沙治沙工程、自然保护区工程、三北防护林工程、“三化”草地治理工程、湿地资源恢复和保护工程,等等。这些项目本身也都是对民族地区的生态补偿形式,并充分彰显了政府不容置疑的主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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