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中央预算草案被提交至全国人大财经委的期限
2009-07-30王殿志
人大研究 2009年7期
王殿志
2009年2月15日前,财政部须将中央预算草案提交全国人大财经委。这是2009年中央部门预算编制工作动员部署会下发的《财政部关于编制2009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财预[2008]75号)中的规定。其中,“2月15日前”的提交期限,早已有之,可追溯至《财政部关于编制2003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财预[2002]395号)。这一至少连续7年的规定,已成惯例,似无不妥之处。但是,细究之下,该规定仍有待调整。
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于1989年4月4日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该规则要求,全国人大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国务院应当向全国人大财经委提交预算的主要内容。其后,“一个月前提交”的期限规定又被写入1994年3月22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三十七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在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中央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根据中央部门预算改革的部署,1999年12月25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提前了中央预算的提交期限——“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半月前,将中央预算初步方案提交财政经济委员会。”
中央预算草案的法定提交期限,以全国人代会的举行日期为前提条件,日期不同,法定期限亦随之不同。1998年以来,全国人代会均于3月5日举行,无一改变。如此一来,“一个半月前”提交的期限就可直接推定为“1月20日前”。但是,对于从2003年一直到2009年中央预算草案而言,财政部自我规定的提交期限却是“2月15日前”。……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