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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贯彻落实全民健身条例需要全社会的支持

2009-07-14尚大鹏

体育教学 2009年11期
关键词:体育设施条例体育教师

尚大鹏

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全民健身工作的立法《全民健身条例》已于2009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依照这一条例,各级政府、相关体育主管部门以及各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都应为推动全民健身事业的发展创造条件。

《条例》中与学校有直接相关的内容是:“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规定,根据学生的年龄、性别和体质状况,组织实施体育课教学,开展广播体操、眼保健操等体育活动,指导学生的体育锻炼,提高学生的身体素质。学校应当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1小时的体育活动,第二十二条;学校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的运动会,有条件的,还可以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参加远足、野营、体育夏(冬)令营等活动,第二十三条:基层文化体育组织、学校、家庭应当加强合作,支持和引导学生参加校外体育活动;第二十八条:学校应当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向学生开放体育设施。公办学校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国家鼓励民办学校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县级人民政府对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给予支持,为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办理有关责任保险。学校可以根据维持设施运营的需要向使用体育设施的公众收取必要的费用。”

从上面内容可以看到,《条例》在学校开展体育活动的内容、时间、设施三个主要方面都做了规定。可以说学校开展体育活动有了最基本的法规保障。但是学校要把《条例》的内容贯彻落实到实际工作中,绝非学校单方面所能实现。下面就从四个方面论述现阶段我国学校在贯彻落实《条例》时存在的困难和政府部门应给予的支持。

一、政府部门应为学校提供场地设施保障

从学校场地设施方面看,由于近些年我国一些学校的不断扩招,在造成在校生数增加的同时,学校体育场地面积和设施相对减少。根据《2008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显示:小学、普通初中和高中的体育运动场(馆)面积达标校数的比例分别为55,88%、69,30%、78,92%,而体育器械配备达标校数的比例分别为50,61%、66,90%、78,90%。从上面的数据可以看出,我国学校体育运动场(馆)面积和器械配备达标比例距国家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另外,由于我国城乡差别和地区差别带来的农村和城乡接合部以及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学校有场地,但设备陈旧,城市有设备但场地狭小的不平衡状况依然存在,2007年6月4日的《中国教育报》曾指出“某省会城市中学生均面积与教育部规定相差1,5-4,55平方米,小学相差2,8-3,8平方米,甚至有8所学校的生均体育场地不足1平方米,另一省会城市2700多所中小学没有一个操场达到国家标准。”不难想象,这样的场地设备状况必然会限制体育课和校内体育活动的开展,这种状况既不利于学生运动兴趣、运动爱好的形成,还会影响学生身体素质的均衡发展。而在有些学校无法改造现有场地面积的情况下,只能是采取灵活多样的办法,曾有专家指出“目前全国很多中小学校都在想方设法、因地制宜克服场地局限。比如上下午分拨做操,一小时标准达不到就布置‘家庭体育作业,课外来补等等。这些只是治标之策,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应该转变一些观念:一是建立大体育课程体系,即不光靠两节体育课进行锻炼,还可以有体育教学课、体育活动课、校园体育文化和生态体育课,这样就把课内外、校内外、家庭、学校、社区都利用了起来,就会大大扩大学生的锻炼空间”。

因此,学校要贯彻落实《条例》中的每个学生每天都要参加体育活动的规定,燃眉之急是解决学生参加体育活动的空间和改善体育设施状况。解决学校场地和设施设备等问题。不能只靠学校一方,需要学校所在地政府部门和社会、家庭的支持,即政府部门按照国家对学校的规划要求为学校提供应有的场地面积,社会积极为学生提供体育活动场所,家庭应积极鼓励学生参加体育活动并为学生提供应有的保障条件。

二、借助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力量解决体育教师缺额问题

《条例》中规定“学校应当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1小时的体育活动”,虽然《条例》中没有明确规定这1小时包括哪些内容,我们假设理解为包括体育课教学、广播体操、眼保健操这些常规的活动,那么学校要在课余时间里为其他没有上体育课的学生安排至少每天40分钟左右的体育活动时间。而在这40分钟时间里,学校除了提供必要的体育活动场地、设施设备以外,体育活动指导人员是必不可少的。如果由体育教师负责体育活动指导,先不说体育教师在上完体育课后是否还有体力和精力继续组织体育活动,就现阶段我国体育教师严重缺编的情况下,从体育教师的人员数量方面也难以保证在集中的一段时间里组织大多数学生开展体育活动。现阶段我国体育教师的配备情况是大部分地区,特别是城乡各中小学仍然面临着体育教师编制不足、工作量过大、教师业务水平参差不齐。而大部分乡村学校的体育教师没有体育教育背景,尽管他们都在努力工作,但受其知识水平所限,很难完成学校体育教学的基本目标。刘海元博士研究指出:“我国有中小学60万所,但体育教师只有43万人。目前我国中小学体育教师缺额29万人,其中小学体育教师缺额最多,约24万人。”在这样情况下,解决体育教师缺额的问题是贯彻落实《条例》的又一项紧迫的任务。而靠师资培养来解决教师缺额的问题必然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而非短期内能实现的。那么现阶段学校只能借助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力量,来填补体育教师缺额的状况。截止到2004年底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已经达到43万人,预计2010年达到65万人。关于社会体育指导员《条例》的第三十二条中也作了规定,但顾名思义,社会体育指导员主要是以为社会体育服务为目的,今后如何培养服务于学校体育活动的“学校体育指导员”,或者让社会体育指导员具备指导学校体育活动的资质以填补现阶段体育教师不足的问题,仍然是有关部门需要研究解决的课题。

三、学校引进保险制度解决体育活动中的安全问题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普法工作的开展,国民依照法律维护个人权益的意识逐步增强,加上我国在学校安全方面的立法工作还不完善,由此围绕着学校体育课中出现的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也逐年增加,有些校长为了避免校内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要求体育教师只要在体育课中不出现意外伤害事故,随便怎么上都可以。造成体育教师在教学中本着“安全第一”的观念,只要学生课上不出意外伤害事故,哪怕发生率非常低的项目都可以放弃,如800米跑、1000米跑时,如果有学生提出不想跑教师也就默认了,因为一旦出现问题责任就归咎于教师,而跳箱、鞍马等危险性高的教学内容基本就停上了。

从发生在校内的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引起的诉讼案件结果看,基本上是以学校败诉、支付赔偿金为结案。有一所学校在体育教学中发生了学生意外损伤事故后,除了学校承担一部分赔偿金外,体育教师还承担了一部分。这种现状给学校、体育教师特别是低年级教师在指导体育活动中带来了沉重的心理负担,体育教学工作如履薄冰。中共中央国务院在2007年发布的《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也指出:“所有学校都要建立校园意外伤害事件的应急管理机制。建立和完善青少年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推行由政府购买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的办法,具体实施细则由财政部、保监会、教育部研究制定。”我国有些地区已经采取了保险制度进学校的办法。如辽宁省学校安全条例中第三十一条规定:“鼓励学校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所需经费纳入年度经费预算,由政府或民办学校举办者予以保障,并以学校为单位支付。提倡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自愿为学生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学校可以为办理保险提供方便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因此,要贯彻落实《条例》,保障学校体育活动的正常开展,国家要在立法方面对学校体育教学、训练、活动中发生的意外伤害有明确的责任说明,并提高国民投保意识和索赔意识,保证学校和体育教师能够按照《条例》的要求正常开展体育课及课外体育活动。

四、学校体育设施对公众开放需要政府部门的协调

《条例》规定:“公办学校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国家鼓励民办学校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虽然《条例》没有用“必须”一词而是用“积极”和“鼓励”之词来给学校以一定的选择余地。但是学校体育设施对公众开放应当是未来社会发展的必然,这是毫无疑问的。而学校体育设施对公众开放,是公益性的还是商业性的,《条例》中没有明确的说明。如果是公益性的,那么对学校来说,要解决场地开放期间谁来负责管理、开放带来的场地设备损耗由谁来买单以及如何解决开放期间校内的安全问题等。如果是商业性的,那么要解决谁来经营,如何规定收费标准、利润如何分配等问题。从国外的情况来看,日本学校室外体育场约80%,体育馆约87%,游泳馆约26%无偿对居民开放,开放后带来的电力消耗、器械等损耗费用全部由政府补贴。但是这种做法也给市民带来了许多不便,如手续上的繁琐、利用方法方面的情报不足、不能适应社区居民的需要等问题。为此,从2005年开始日本政府决定将“开放型”的学校体育设施向学校和社区“共同利用型”方面转变。也就是说,日本的学校体育设施属于学校和社区共同管理共同使用。我国学校如何在课余和节假日对公众开放体育设施,开放后如何让公众有效利用学校的体育设施,没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和相关政策的支持,单靠学校一方也是难以实现的。

五、结束语

贯彻落实《条例》最关键的是学校,因为学校是青少年掌握运动技术和运动能力,培养终身体育观形成的重要场所;贯彻落实《条例》最容易的是学校,因为学校有稳定的人群、有可支配的时间、有固定的设施设备、有专业的指导人员,这些都是其他单位和团体不具备的。而贯彻落实《条例》最难的也是学校,因为我国大部分学校依然存在体育场地不足,体育教师缺编、体育经费缺乏、体育课及课外体育活动在学校得不到校领导的重视、在家庭得不到家长的重视等现象。

国家有关部门目前正在制定《条例》的具体实施细则,实施细则作为《条例》的配套文件能否解决学校在贯彻落实《条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让广大学生享受到法律赋予的参加体育活动的权利,各学校能否制定出相应的贯彻落实《条例》的具体实施办法,我们只能拭目以待。即使《条例》的具体实施细则公布了,那么从公布到学校的完全贯彻落实还要经过一个逐步完善和调整“过渡期”,而这个“过渡期”的长短一方面取决于学校自身的努力,另一方面取决于全社会对学校的关心和支持。但是《条例》的公布无疑会使我国学校体育工作和学生体质健康上一个新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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