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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医疗纠纷的原因及其对策

2009-07-08陈鸣辉张伊雯

科教导刊 2009年27期
关键词:医患医疗医院

陈鸣辉 张伊雯

摘要2006年10月23日,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五次集中学习时,胡锦涛总书记强调,要努力构建健康和谐的医患关系。然而,目前的实际社会生活之中,医患关系紧张,医疗纠纷数量增大,却是不争的事实。本文拟从医疗纠纷的概念分析入手,对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进而提出减少、解决医疗纠纷的对策,以期为构建健康和谐的医患关系有所助益。

关键词医疗纠纷产生原因防范对策

医院,是救死扶伤,体现社会人文关怀的场所。医患双方共同面对的是疾病。所以,医患关系应该是和谐的。但是,尽管伴随着1999年5月1日起施行的《执业医师法》和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伴随着普通的社会民众和专业医护人员的法律意识的增强,还是发生了医疗纠纷发生率上升、处理难度加大的情况,成为困扰医院发展和阻碍医疗体制改革的难题之一。因此,本文拟从正确认识和分析引发医疗纠纷的原因入手,思

考相应的解决方法。

1 医疗纠纷的定义

什么是医疗纠纷?百度搜索得之:医疗纠纷是指基于医疗行为,在医方(医疗机构)与患方(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之间产生的医疗过错、过失、侵权等赔偿纠纷①。不难看出,社会对医疗纠纷的理解过于偏颇。把医疗纠纷的责任过多归于医院。关于医疗纠纷的界定,业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乔世明认为,所谓医疗纠纷是“指病员或其家属与医疗机构之间,因对诊疗护理过程中发生的不良后果及其产生的原因认识不一致而导致的分歧或争议”②。丁涵章、程永健认为:医疗纠纷还应包括医患之间在法律责任认识上的不一致或处理方法上的分歧,认为“医疗纠纷是医患双方对医疗过程、医疗后果、造成这些后果的原因及对这些后果的处理方法等问题存在的明显的分歧”③。梁华仁则认为, “医疗纠纷是指由于病员及其家属与医疗单位双方对诊疗护理过程中发生的不良后果及其产生的原因认识不一致向司法机关或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控告所引起的纠纷”④。而李祖全综合分析后认为,按照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包括医生、护士及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卫生行政人员、后勤服务人员则以上人员都可能成为医疗纠纷的主体。如:卫生行政人员拒绝为无钱的急救病人治疗导致不良后果。救护车司机未及时出车而对患者造成不良后果所导致的纠纷也等等。因为“医疗活动”不仅包括诊疗护理活动,也包括医疗管理、后勤服务活动等⑤。

2 医疗纠纷的产生原因

2.1医疗成本过高

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的转轨,医院逐渐走向了市场,营业额直接关系医院职工的工资、福利,成为医院日常工作中的重心。使医院应有的公益性质在不断下降,而不应有的逐利性质却在不断上升。再辅之以药品流通渠道的放开和众多的其他因素一起作用,直接导致了目前“看病难、看病贵”的医疗现象。而普通患者又由于对“看病难、看病贵”的情绪,导致了对医院对医生的医疗要求近乎苛刻。这样一来,普通的医患关系便走向了尖锐的矛盾冲突。一方面,医院因为对医疗纠纷的担心和害怕,不断对医生的业务水平予以超前的培训,对医疗器械的予以超前更新,来降低可能发生的医疗纠纷比例;另一方面,医院规避医疗风险所做出的行为,又会使得医疗费用不断攀升,加上医疗保障体制中个人负担部分又超出普通社会群众的承受能力,造成了普通社会群众“看病难、看病贵”心理认知。而在“看病难、看病贵”的前提下,患者花了钱,在没治好病或者服务态度有所欠缺的时候,更会为社会群众对“看病难、看病贵”情绪的发泄引线。

2.2医患双方的法制观念不高

改革开放以来,依法治国已经成为社会各界人士共同的追求。然而在依法治国的道路上,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具体到医疗纠纷的范畴内,患者寻求法律用于自我保护的意识已经萌生,但是却又不遵循依法办事的原则,只是把法律作为自己维权的外观武器,出现了医疗纠纷,往往既不愿意进行事故的鉴定,划分医患责任;又不愿意走相关的法律诉讼程序,而更多是采取找医生、领导吵闹,甚至是殴打,冲击医院正常的工作秩序,迫使医院只能是宁事息人,赔偿了事。而这样的情况,又反过来“激励”着更多的人,在条件具备时,成为医疗纠纷的当事人。另一方面,医院的管理制度,也存在着以诊治病人,获得医疗报酬为主要工作目标,忽视对于医疗纠纷的积极预防。出现譬如:对于病历病案的记录出现缺陷,在有一些高风险的医疗活动之前,没有按照已有的规章制度和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必要的沟通,导致在出现医疗意外后,患者和家属责怪医院和医生,由于医疗过程的不可重复性,又不能简单分清各方责任,从而导致医疗纠纷的发生。

2.3医疗技术的固有缺陷

人类进入新的千年以来,科学技术一日千里,处在不断快速发展的过程之中。虽然科学难题被不断攻破,然而,正如一个圆一样,已知的包含越多,意味着未知的包含更多。比如:医学科学中各种新的诊疗手段不断涌现、新的药物品种也不断增加。然而医药科学仍旧是一门高深的综合学科,医疗行业仍旧是一个高技术、高风险的特殊行业,它的发展虽然受益于其他各门学科的高速发展。但就当今世界的科技水平,人类对生命的起源,乃至对自身各种疑难疾病的认识等等,仍然是处于一个不断探索的懵懂初级阶段。艾滋病、癫痫病等等不少疾病至今尚无法攻克。面对病毒的不断变异、环境的不断恶化,新的疾病也不断出现。医疗真空地带并没有因为科学技术的发展而被压迫、缩小。医疗技术的固有缺陷在可以预见的时间内,仍旧不能消失。从已经出现的实际案例来看,医护人员的初衷往往是好的,但是结果却在医护人员的意料和控制范围之外,面对这样的情况,出于对医院和医生的过度信任以及自身的情绪等原因,使得患者和家属对此不理解不配合,非要认定为医疗事故,进而引发医疗纠纷。

2.4某些不正当的社会外部原因

医疗活动不是完全独立在社会生活之外。具体说来,笔者认为:至少有两点不正当的社会外部原因从相当程度上影响了医疗纠纷。一是不正当或者片面的新闻报道;二是职业医闹群体的产生。伴随着新闻媒体的发展,新闻媒体呈现出了不断增加的现象。受囿于社会群体的相对稳定,新闻媒体的竞争呈现出白热化。为了争夺读者,各路媒体不断丰富自己的竞争手段和加深自己的竞争程度,在医疗卫生领域大肆炒作。出现了:《医院科室为牟利疯抢癌症病人:乳癌病人住消化科》、《公立医院改革待破冰 现行制度严重扭曲医生价值》等等有误导读者之嫌的大量片面报道。从社会舆论的角度激化医患矛盾,为医患纠纷埋下伏笔。读者在医院接受医生诊疗过程中时,只要出现一点问题,便会引爆这根导火索。而导火索的引爆又会反过来为下一篇不实或者片面的新闻报道提供素材,进入到一个恶性的循环之中去。职业医闹的产生,也是引起医疗纠纷的原因之一。有报道称医闹已经成为了一个收入不菲的职业。他们活动在医院内外,处处寻找活动目标,只要一出现医疗纠纷,便会毫不犹豫的介入,采用我国法律明文禁止的违法行为,如抢夺、撕毁、篡改病案资料,抢夺死者患者尸体或阻碍尸体正常处理、伤害医务人员或医疗事故鉴定人员,聚众滋事、暴力胁迫,破坏依法认定医疗责任,虚构事实、隐瞒真相⑥。迫使医院为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予以大额的不当赔偿,再从中获得不小的经济利益。可以说,职业医闹已经成为依法解决医疗纠纷的拦路虎。

3 医疗纠纷的防范对策

3.1建立社会公益性质的崭新医疗体制

正如前文所说的:医院本来是一个救死扶伤,体现人文关怀的社会公共卫生服务机构。而之前的一系列医疗体制改革,就是把医院过度推向了市场。只关注到了医院在市场经济的需要,没有关注到医疗系统的公益性质。笔者认为:下一步的医疗改革,应当从建立分级的医疗救助系统入手,根据患者的病情的具体情况,分流到各个级别和专业的医院,并减少医疗保障制度中个人负担的部分,使普通群众能够享受医疗体制改革带给老百姓的好处。使他们能方便地、便宜地享受到医疗卫生服务。从根本上解决医疗成本过高的社会顽疾。从根本上扭转社会上对于“看病难、看病贵”的认识。缓和紧张的医患关系。为医疗纠纷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3.2切实健全和贯彻相关的法律法规

首先,要为依法办事提供良好的舆论环境。提高社会民众的法律意识。然而,更为重要的是:一定要一方面不断健全关于医疗纠纷的法律法规,真正做到在出现医疗纠纷的时候,能够有法可依,不让新出现的医疗纠纷处在法律法规调整的真空地带。另一个方面,也是最重要的,就是一定要把相关的法律法规落实到实处。现在的医疗纠纷,很大程度上,的确是因为医疗卫生机构处于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采取宁事息人的做法来解决的。不可否认,采取宁事息人的态度,草草赔偿了事,成本的确不高,而且迅速。但这样的行为方式,却是治标不治本。只有在出现不正常的医疗事故中,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敢于“碰硬”,寻找司法的救济途径,才能在根本上斩断医闹这双手。医院解决医疗纠纷的行为方式的改革阵痛换来必将是全社会对于依法解决医疗纠纷的认同。将医疗纠纷的解决纳入到正常的途径中来。

3.3加强自身的学习,提高医患双方沟通的程度和方式

前文已经提到,在科学大发展的今天,医疗技术的固有缺陷在可以预见的时间内,仍旧不能消失。各种新的诊疗手段和新的药物品种也不断增加和新的疾病也不断出现,这就要求我们的医护人员,做到不断加强自身的业务水平,为患者提供尽可能好的医疗服务。只有这样,才能在社会大发展的背景下,尽量减少医疗事故,化解医疗纠纷。另外,随着医疗卫生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患者对医疗质量的要求不断提高,而医院却又因为医疗技术的缺陷。不可能为患者提供“三包”服务。在特有的职业道德下,又不允许医生选择病人和拒绝病人,因此无论面临多大的风险,都要挺身而出。发生可能医生和患者都不愿意的后果。因此,医务人员在疾病诊治过程中,应尊重患者的意愿,加强与患者的沟通,在不影响治疗的前提下,将病情、诊疗措施、医疗费用以及有可能存在的医疗风险如实告知患者,使患者及时了解有关诊断、治疗、预后等方面的信息,从而避免因没有及时告知引起的不必要纠纷⑦。

3.4社会原因需要社会各个方面的帮助和支持予以解决

可以说,现阶段的医疗纠纷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受其他的社会原因而引起。如前文分析的新闻媒体的片面或不实报道以及职业医闹阶层的产生,这都不是能够在单纯的医疗体制中,通过资源整合或者其他方式得以解决的。因此,针对影响医疗纠纷的某些不正当社会外部原因。需要从各方面予以纠正,才能达到医疗纠纷的妥善处理。

针对新闻媒体的报道,就需要文化管理部门加强管理,对新闻媒体中片面或不实的报道,进行处理等等,切实履行好新闻单位舆论监督的应有使命。再者,针对职业医闹,则需要政法公安部门积极介入到医疗纠纷中来,从医疗纠纷一开始就对医院和患者进行引导走合法程序,并可有效震慑职业医闹的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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