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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2009-07-07

法制与社会 2009年4期
关键词:害人抛物高空

雪 洁

摘要近年来,随着住宅向高层化的发展,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案件越来越频繁的发生,我国关于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赔偿责任承担方面的立法空白逐渐显现出来,尽快确立高空抛物责任尤为必要。由于高空抛物致害案件多发生在建筑物中,所以本文以建筑物为例,通过高空抛物侵权责任主体的相关理论进行比较分析,说明了相关致害人理论的合理性。

关键词高空抛物所有人管理人按份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381-01

一、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界定

对于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如果能够查明高空抛物者的确切身份,则按照一般侵权行为来规范。本文讨论的是加害人不明的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由于这类案件多发生在建筑物中,所以本文仅以建筑物为例对此问题进行论述。

二、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主体的相关理论

(一)物业管理人承担责任理论

有些学者认为应该由物业管理人承担高空抛物致害行为的损害赔偿责任。笔者认为法官应当根据同类经营活动者或者一个诚实善良的从业者所应当尽到的与其活动性质相适应的义务程度,在个案中依据不同的情况对于物业管理人是否有过错进行认定。如果物业管理人尽到了相应的注意义务,比如说物业管理人在为了不让坠物发生,经常检查并且告诫用户不要在建筑物边缘搁置物体;为了加强监管,而在必要的公众场所安装保安监控设施以及在发生了侵害情形时为了防止损害的扩大而对受害人进行了必要的救助措施等等,那么物业管理人就不需要承担责任。

(二)“自己责任”理论

在侵权行为法中,自己责任原则是最早的责任分配原则。其主要强调每个人只能也只应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他人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后果负责。但是随着侵权行为法的发展,它已经日益成为一部损害分担法和风险分配法。所以“自己责任”理论在现代社会是不应适用的。

(三)可能致害人承担责任理论

高空抛物侵权案件处理的难点就在于无法确定实际侵权人。那么从保护受害人的角度出发,我国有些法院对此类案件是判决可能的致害人承担责任。这种责任承担方式的确定,体现的是公平责任的基本价值理念。

三、高空抛物侵权行为责任主体的认定及相关问题

(一)可能致害人承担责任理论的合理性

首先,高空抛物侵权案件中,由可能致害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不是由于可能致害人主观或者客观上存在过错。由于此类案件很难找到真正的致害人,由受害人自己来承担相应的损害后果又不符合侵权行为法的精神。为了分担受害人的损失,法律上推定可能致害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由可能致害人来分担受害人受到的损失。这种案例中,法官考虑的是谁有分担能力,怎样分担更公平合理。从损失分担理论来考虑,某些或者全体的业主的负担能力明显强于受害人,由前者来分担比受害人来分担更公平合理,这也体现了公平责任的基本价值理念。

其次,高空抛物造成损害的后果虽然总是特定的人的损害,但是,在抛掷物没有发生损害之前,威胁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而是不特定的任何人,是公共安全。公共利益是优先于个人利益受到法律的保护的。就高空抛物行为而言,这种行为是对公共利益的一种威胁,所以在立法上从优先考虑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角度来说,为了保护广大公众的利益而牺牲可能致害人的利益是可以理解的。毕竟在各种利益出现冲突时,法律要优先选择保护处于上位的利益。

再次,由可能致害人承担责任有助于发现真正的行为人。承担责任的可能致害人中除了真正的侵权行为人外,其他分担责任的人并没有真正实施侵权行为。法院判决他们承担责任,他们主观上肯定会有一定的不满情绪,他们也可能会有动力去发现真正的侵权人。因为这类案件的可能致害人通常不只一人,而且他们对自己居住的环境非常熟悉, 所以由可能致害人承担责任更有利于发现真正的行为人。

(二)“可能致害人”的确定及免责

本文是以建筑物的高空抛物侵权案件为例来讨论高空抛物侵权案件的责任主体的,主张将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区分所有人作为“可能致害人”。如果所有人或者某些区分所有人能够证明该房屋另有使用人,且在事发当时由该使用人控制使用,则该使用人为责任主体。其理由主要在于责任主体确定以及责任追究的可操作性。所有人或者区分所有人一般是明确的。责任主体的范围划定后,应当允许责任主体举证免责。免责途径有两条:一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实施高空抛物行为的人可以免责;二是能够证明或者推定自己即使实施了抛物行为,也不致于造成受害人的损害。例如我国有些法院以此理由判决建筑物一楼的住户免除责任。

(三)“可能致害人”应承担按份责任

法院在判决时确定各“可能致害人”的责任份额有利于受害人能够真正的得到赔偿。因为此类案件的“可能致害人”的数量往往是2人以上,那么由多数人分担责任,每个人所分担的赔偿数额也不会太大,这样“可能致害人”一般都会按照法院判决支付相应的赔偿额。反之,如果要求可能致害人承担连带责任,每个可能致害人都有可能需要先行支付全部的“赔偿额”,这样可能会导致可能致害人极度抵触,不利于判决的执行。

在追究“可能致害人”的相关责任时,还应该注意以下问题:1.可能致害人承担责任只是从保护受害人和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分担,可能致害人中除真正侵权人外,其他人并没有过错,所以对于经济状况很差的可能致害人可以适当减轻或者免除他的赔偿责任。2.当受害人参加了商业保险或享有社会保障时,责任主体仅对不足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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