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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智力活动有关的专利申请的处理

2009-07-07倪光勇

法制与社会 2009年4期
关键词:智力活动实施细则专利法

倪光勇

摘要在专利申请中往往会出现涉及智力活动的权利要求,或者涉及既包含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这样的专利申请在专利审查中会被如何处理,是当前比较困惑的问题。本文将根据专利法和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论述。

关键词智力活动技术方案专利权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360-02

一、相关概念

智力活动,是指人的思维运动,它源于人的思维,经过推理、分析和判断产生出抽象的结果,或者必须经过人的思维运动作为媒介,间接地作用于自然产生结果。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是指导人们进行思维、表述、判断和记忆的规则和方法。

技术方案是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技术手段通常是由技术特征来体现的。

二、适用法条

对此,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规定“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授予专利权”。同时,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由于智力活动没有采用技术手段或者利用自然规律,也未解决技术问题和产生技术效果,因而不构成技术方案。它既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又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因此,指导人们进行这类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也就是说,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仅仅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则不应当被授予专利权。并且如果一项权利要求,除其主题名称以外,对其进行限定的全部内容均为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则该权利要求实质上仅仅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也不应当被授予专利权。

三、问题的提出

但是,对于上述关于智力活动的解释还是比较抽象,当遇到具体的案例时,并不能完全准确地进行判断。因此,中国专利局出版的专利审查指南对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举出了具体的情况:审查专利申请的方法;组织、生产、商业实施和经济等方面的管理方法及制度;交通行车规则、时间调度表、比赛规则;演绎、推理和运筹的方法;图书分类规则、字典的编排方法、情报检索的方法、专利分类法;日历的编排规则和方法;仪器和设备的操作说明;各种语言的语法、汉字编码方法;计算机的语言及计算规则;速算法或口诀;数学理论和换算方法;心理测验方法;教学、授课、训练和驯兽的方法;各种游戏、娱乐的规则和方法;统计、会计和记账的方法;乐谱、食谱、棋谱;锻炼身体的方法;疾病普查的方法和人口统计的方法;信息表述方法;计算机程序本身。

也就是说,对于上述列出的各种情况,我们可以直接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来否决授予专利权的可能性。这样,对于公众和专利审查就有了比较明确的标准,节约了大量的社会成本。

然而,实际上在专利申请中往往会出现既包含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例如在输配电及其保护技术领域中,为了对电力系统这样一个多变量的复杂大系统进行分析监控或者在继电保护中为了给继电器动作与否提供判据等,需要使用各种算法,因而经常出现涉及算法的发明专利申请,而算法本身是一种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并且,在通信领域,经常会提出一些通信协议或对通信协议进行改进完善,而协议本身是一种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另外,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在各个技术领域中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也越来越多,这种发明将工业技术与计算机技术结合起来,而计算机程序本身是一种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因此,对于工业领域中涉及智力活动的发明专利申请是否应当被授予专利权是当前比较困惑的问题。

审查指南中指出,如果一项权利要求在对其进行限定的全部内容中既包含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则该权利要求就整体而言并不是一种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

因此对于既包含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的审查标准是各个领域中的难点,而这个问题的解决对公众和专利审查有很大的帮助。

四、问题的解决

下面,我们具体讨论“权利要求既包含智力活动的特征,又包含技术特征,因其整体上不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则不能以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的情况。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而技术方案是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技术手段通常是由技术特征来体现的。由于权利要求中涉及技术特征,因此,针对上述不能以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的情况应该判断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方案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关于发明的定义。

当采用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以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的方案时,既满足专利法第二十五条同时又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因此可以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审查指南的其他相关规定进行专利性的判断。当未采用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以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的方案时,由于不满足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因此不能被授予专利权。具体地,我们可以看几个例子。

例一:

权利要求:一种摩擦力计算方法,摩擦力F=uN。

显然,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是一种算法,并且其中没有技术特征。因此,该权利要求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但是,如果将权利要求进行修改,撰写如下:一种摩擦力演示器,主要由摩擦板组成,其中,在摩擦板上设有一个盒体,该盒体内设有一个横向的拉力弹簧;盒体内还设有二个连接有转动绳的转轮;转轮一侧的转动绳与拉力弹簧固连,另一侧的转动绳上设有一个伸出盒体的牵引钩;拉力弹簧上还设有一个左右指示针;拉动时物体所受摩擦力的大小及方向由左右指示针显示,其方向与物体的运动方向相反,通过摩擦力公式F=uN计算出物体的动摩擦系数,并能直接演示支持面的压力及所受的支持力。

显然,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包括技术特征,提供了一种可有效演示摩擦力的设备,解决了技术问题,构成技术方案,既满足专利法第二十五条同时又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例二:

权利要求:一种发电机匝间保护的动作方程,其中,UO>(1+ko?dI+I2)/Iezd)Ozd,式中:UOzd:零序电压定值,dI:发电机电流增量,I2:发电机机端负序电流,Iezd:发电机额定电流,ko:制动系数。

这个权利要求的分析有一定的难度,因为该权利要求中的特征与物理量(电压、电流、阻抗等)有关,但是仔细分析,其中的特征也只是一种算法中的一些参数,该解决方案整体仍旧属于一种数学计算方法。因此,该权利要求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但是,如果计算的过程伴随有设备参与并且可使相关设备动作,则执行该算法的方案可被认为采用了技术手段,如果同时解决了技术问题并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工业过程控制效果,那么这种方案就可能属于技术方案。

对于本案例,可以将权利要求进行修改,撰写如下:一种浮动门槛和电流比率制动相结合的发电机匝间保护的方法,其特征是高灵敏纵向零序电压匝间保护时:纵向零序电压装设在发电机出口专用TV开口三角上,用作发电机定子绕组的匝间短路的保护;将电流比率制动原理和浮动门槛技术引入到匝间纵向零序电压保护,其中采用发电机电流比率制动的新判据,采用浮动门槛技术,其中动作方程如下:UO>(1+ko?dI+I2)/Iezd)譛Ozd,式中:UOzd:零序电压定值,dI:发电机电流增量,I2:发电机机端负序电流,Iezd:发电机额定电流,ko:制动系数。

显然,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包括技术特征,解决了防止在区外对称、不对称故障及频率偏移等情况下产生误动的技术问题,构成技术方案,既满足专利法第二十五条同时又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例三:

权利要求:一种利用计算机进行多种语言文字通用转换的方法,包括以下步骤:将多种语言文字统一在单词后先以辅音字母标词法,后以辅音字母标句法的方式,形成与各种录入语言相对应的录入语言辅助语;利用中介语与录入的语言辅助语的对应关系进行语言转换,所述中介语为世界语和世界语辅助语;其特征在于,所述录入时的标词法和标句法方式与形成世界语辅助语的标词法和标句法方式相同,其中标词法方式为:-m为名词,-x为形容词,-y为复数,-s为数量词,-f为副词;所述标句法的方式为:-z为主语,-w为谓语,-d为定语,-n为宾语,-b为补语,其包括表语,-k为状语。

这种解决方案虽然在主题名称中包括有计算机,但对其限定的全部内容只是利用统一的翻译中介语,通过人为规定多种语言文字的录入规则,实现对多种语言进行统一方式的翻译转换。该解决方案不是对机器翻译方法的改进,没有在机器翻译上体现不同语言文字自身固有的客观语言规律与计算机技术结合的改进,而是根据发明人自己的主观认识对语言文字转换规则进行重新规定和定义,所体现的只是录入语言辅助语与中介语的对应关系被统一于世界语辅助语的标词和标句规则,其本质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但是,如果将权利要求进行修改,撰写如下:一种采用多种语言文字通用转换方法的多语言文字转换系统,其特点在于由存储各信息数据的数据库,数据处理装置,语言文字转换模式设定装置,语音播放装置,文字输入装置,显示屏和与上述装置均连接的电源组成。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要求保护一种多语言文字转换系统,虽然其中采用了多种语言文字通用转换方法,但是该权利要求包括技术特征,提供一种多语言文字转换系统,解决了技术问题,构成技术方案,既满足专利法第二十五条同时又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五、总结

如上所述,涉及智力活动的申请是否被排除授予于专利权,主要取决于其中是否包含技术特征而其整体又是否构成技术方案,所依据的法条是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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