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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农业投资的立法

2009-07-07周燕平

法制与社会 2009年4期
关键词:法律农业农村

周燕平

摘要“三农问题”是建设和谐社会必须妥善解决的大问题,建立起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农业投资法律保障机制是我国二十一世纪农业发展的客观要求,本文试从我国当前进行农业投资的现状、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以及投资立法的构想做一些论述。

关键词现状投资立法构想

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352-01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已逐步重视农业立法,已制定和颁发了《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土地管理法》、《水法》、《水土保持法》、《森林法》、《草原法》、《渔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环境保护法》和《乡镇企业法》等农业法律,可以说农业立法工作已经取得了重大进展。但是对于农业的立法方面还有很多的不足,不够全面,很多方面都无法可依。本文从目前农业的投资现状和立法的必要性以及立法构想做些分析。

一、农业投资的现状

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拥有13亿人口,一多半的人口生活在农村,同时我国也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被视为我国的国民经济基础。但农业生产总体水平落后,农业生产方式落后,且耕地少,其人均占有量不及世界人均水平的四分之一。中国农业的发展任务极其艰巨,不仅要持续增产,确保食物安全,发展农村经济,确保农民收入稳定增长,而且还要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能源和工业原料。我国政府历来重视农业生产,并提出在我国这样一个人口多,耕地少,经济水平还不发达的国家发展农业生产一要靠政策,二要靠科技,三要靠投入。这一基本经验一直作为各届各级政府农业工作的指导思想,政府非常重视对“三农”问题的解决,尤其是对于农业投入方面,政府予以了高度重视。农业投资的主体在改革开放前,我国农业投资主体是单一的,主要是国家和集体,对农业的投资不以盈利为目标,而更多的是以粮食安全这样的公共利益为目标。改革开放后,我国逐步形成了以农村信贷、农户投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国家财政投资为主,国内企业投资、外商投资及其他民间投资为辅的多元化农业投资主体格局。投资的目标也有了新的变化,投资是一种为了获得未来收益或资产增值而转让现有资产的行为。投资者投入资金的目的是为了使现有资产得到增值,未来预期资产增值量与现有资产之比为投资的预期收益率。另外投投资的环境因素也很重要,包括政治性因素、经济性因素、法律因素、基础设设条件等多种因素,这些影响着农业的投资状况。

二、农业投资立法的必要性

虽然我国政府很重视对农业的投资问题,但是仍然存在很多问题,这就迫切需要一部关于农业投资的立法来规范农业投资,这既可以避免盲目性也可以真正做到有法可依,能够真正贯彻落实。目前我国农业投资存在以下几点突出问题:

首先是财政资金支持总量与结构上的不足之处,国家财政对农业投入总量不足,且不稳定。农产品市场竞争能力有限,各地政府重视不足,导致农业基础设施和水利设施长期脆弱。投入总量不足是我国农业的突出问题,并已经成为制约农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另外农业投入结构也不合理。农业固定资产投资与农业流动资产投资比例失调,农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持续下降。资金不足,农民无处筹款,农业银行支农力度减弱,造成资金严重不足,这些都使得农业投资发展不畅。农村信用社目前己成为我国农业贷款的主要金融机构。虽然农村信用社直接覆盖广大农村,网点众多,但为农户提供的贷款非常有限。

其次,农业保险与农业利用外资比重偏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是我国唯一家提供农业保险的公司,而据统计人保的农业保险一直处于亏损状态。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化,人保公司由政策性保险公司转变为商业性保险公司,无力承担过多的农业保险亏损。从1994年起,农业保险规模逐年下降,保费收入已经从1993年的8亿多元下降到2001年的不足4亿元,其分散农业风险,为农业提供经济补偿的职能得不到充分发挥。面对这些问题,迫切需要国家出台一部《农业投资法》来规范和解决。

三、对我国农业投资立法的设想

计划经济时代,人们普遍轻视法制,而农村对于法律更是无从说起,甚至根本谈不上什么法律,以政策代替法律,甚至以言代法,则是当时农村的皮鞭现象,但是法制作为上层建筑,不管人们对他是否重视,同能反应和约束人们的普遍行为归宿。而对农业的投资,可以促进农业的发展,拉动经济。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农业投资法律,1993年颁发并经2002年修改的《农业法》是目前唯一一部有农业投入与支持保护内容的法律,但对我国农业投资方面只是做了一个原则性和纲领性的规定。针对我国农业投资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及未来的发展趋势,对于《农业投资法》做一些构想:我国农业投资立法的总体思路是:坚持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导向,以发展农业生产力为目标,制定《农业投资法》与其他相关法律保障体系,其目标是保障农业投资份额的稳定和农业投资规模的增长,避免由于操作中的失误,重演农业投资份额波动,农业投资规模萎缩的历史,以满足农业发展对农业投资的合理需求。通过《农业投资法》,确立多元化农业投资主体的地位,所谓农业立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农业立法过程之中的总的指导思想和为农业立法所确认或体现的根本法律准则。农业立法的基本原则是立法主体据以进行农业立法活动的主要准绳,是各种级别立法都要坚持的原则。农业立法坚持一定的基本原则,有利于立法主体站在理论高度来认识和把握立法;从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的角度来从事立法活动,有利于从全局着手,将整个农业立法作为一盘棋来运作,有利于实现立法的科学化,使立法活动按规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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