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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洲人权执行机制对建立亚洲区域人权机制的启示

2009-07-07

法制与社会 2009年4期
关键词:缔约国美洲人权

赵 丹

摘要美洲国家向来具有发展联合、加强地区合作的光荣传统。这种传统的正面效应推动了美洲人权国际执行机制的建立和发展。随着世界范围内的人权观念在进一步深入,对美洲人权产生了正面影响,这恰好认证了“地区组织的建立和积极的功能性角色常常是区域性人权保障机制的关键”。

关键词人权机制执行机制启示

中图分类号:D9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350-01

一、对亚洲人权保护发展的启示

美洲人权执行机制得以从无到有,从萌芽到成熟,在矛盾和斗争中得到不断发展。这表明,在国际机制建立的过程中,至少在其初期启动阶段,大国的积极立场和行动具有相当的必要性。没有机制就容易导致无序。有了相应规范和机制的约束,在合法的轨道中,非法越权干涉的情况或许就很难找到市场。虽然从有关亚洲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特点和发展水平等方面的情况来看,客观上构成了影响亚洲区域性人权机制构建的消极因素,但是这些方面也正是亚洲各国在建立本区域性人权机制过程中需要努力克服的关键性环节。

由于所处的地理位置、组成结构和可供支配的综合资源等等方面的差异,这表明,区域合作发展的首要前提是平等互利;共同需要是区域内合作各方彼此联系的重要纽带;求同存异、协商一致是合作的主要方式。只有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探索合作的新方法核心内容,才能推动这种合作进程沿着良性轨道不断向前发展。因此,亚洲区域人权机制的建立要从以下方面努力:

(一)提高亚洲人民的人权意识

冲突的本源在于人权理念的不同,只有注意到各个民族、不同文化或者文明对于人权的合理贡献,才能够真正解决这些问题。通过《美洲人权公约》的实施,美洲人民逐渐开始注重保护自己的人权。这也是美洲人权执行机制能产生并有效运行的原动力。亚洲由于历史原因,不太强调个人在社会中的位置和作用,而是强调整体配合,强调个人要忍让,以牺牲自我利益来保全整体利益,这从中国传统儒家思想和以佛教、伊斯兰教为主要信仰的教义中便可得知。因此在人权对话中既要注意到文化的共性,也要注意到各个文化的特殊性。但是为了建立统一的人权机制,就必须有人权普遍性的追求。在这种深厚的文化积淀基础上,亚洲人民应该增强自我人权保护意识,要知道自己应该享有的权利,以及在权利受到侵害时该采取何种救济措施。在全球化进程日益加剧的今天,只有人民自己有人权保护的意识和主张,只有在多元、不同文化的背景下升到国家意识,展开人权对话与交流才是建立有效的人权区域执行机制的根本途径。

(二)加强不同文化之间的政府协调

讨论建立亚洲人权保护机构时,应着重考虑如何处理缔约国与区域机构的关系,建立一个真正中立的区域人权保护机构,达到既有效保护区域人权又充分尊重国家主权的双赢效果。为此,在机构建立之初,应对于某些敏感问题,允许缔约国对机构的管辖权在一定的范围内提出保留,如允许缔约国就针对本国的个人申诉提出保留等。建立区域性人权机制意味着区域间各国在一定程度上自愿地在司法方面放弃或限制其部分主权。各国国内需要在立法、司法和行政方面有一个通盘的考虑、安排和适应过程。在今后相当长时期内,亚洲各种形式的安全对话合作机制仍将并行发展、互为补充。参与亚洲地区多边的人权保护机制,将成为亚洲国家间外交实践的主流,重视通过广泛的地区合作形式来为国家利益和国家战略目标服务,将是今后亚洲多边合作的主流。

二、建设亚洲人权机制的展望

(一)分阶段订立公约,建立人权执行机构

从美洲人权执行机构的发展过程来看,建立亚洲人权执行机构宜分阶段进行。在机构建立之初,建立“专门性人权条约”。如能制订出亚洲区域性的人权文书,相应的人权机构和运作安排也就成为一种“应然”。美洲的经验表明,倡导亚洲国家通过制订区域性专门人权公约,则可以一步到位,把握灵活性,注重质量,作出机制性安排。在合作方式上,应当特别强调协商对话的重要性,并随着实践的发展逐渐从低约束性向高约束性过渡。仿照美洲制定一项地区性的“人权宣言”,再订立一项条约,再通过议定书的方式逐步细化。

然后,在公约的基础上设立人权委员会和人权法院两个机关。委员会委员和法院法官应由公约缔约国提名,缔约国会议选出,以个人身份当选和进行工作。他们都向缔约国大会负责。其组成应考虑公平的地域分配和各种类型文化的代表性。人权委员会接受根据公约提起的申诉。缔约国、非政府组织、社会团体、受害人及其它与侵害事实有关的个人都可以提起申诉。对于可以受理的申诉,在调查申诉所涉及的具体情况后,努力寻求友好解决的途径。并将事实和人权委员会的结论报告给有关缔约国,向缔约国建议补救措施。如果缔约国在规定的时间内不遵循委员会的建议,可以将委员会的报告向公众公开,对缔约国施加压力,并可将该案件移交人权法院进行处理。人权法院有权作出包括对受害人进行赔偿的一切判决,并有权通过适当的手段保证判决的执行。在公约与国内法的关系方面, 通过判例法的形式,可以赋予成员国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加快有关区域内成员国人权保护立法统一化进程,以便尽早树立区域人权保护的标准和尺度。

(二)强化联合国的领导地位,完善国际干预机制

在新世纪里,要想切实有效地推进国际人权保护,就必须强化联合国的领导地位,完善安理会国际干预机制,坚决制止和反对非法的国际干预。在干预的过程中,应当遵循两个原则:一是不干涉内政原则;二是尊重主权原则。随着人权国际化进程的日益深化,人权保护的内容不断扩大,国家基于主权而作为人权保护的惟一主体地位受到挑战。由于主权原则是国际关系和国际法最基本的原则,是国际社会的基石。尊重不同政治、经济、社会制度和不同历史、宗教和文化背景的国家的特点,增进相互理解,求同存异,以正常的国际合作代替对抗。坚决反对任何国家利用人权问题推行自己的价值观念、意识形态、政治标准和发展模式,借口人权问题干涉别国内政。同时联合国有关机构应当在资金、人力和技术等多方面继续并加强对亚太区域人权机制建设的支持。联合国人权机构在与次区域机制的合作中,不应局限于个别活动,而应着眼于“可持续性”,通过具体行动,强化机制理念,使现有程序不断完善,为亚太人权区域安排的机制化建设增添外部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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