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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执业律师刑事责任不能完全豁免

2009-07-07

法制与社会 2009年4期
关键词:执业义务律师

陈 忠

摘要快乐湖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对执业律师社会责任的普遍重视。律师所扮演的诉讼角色、律师业持续性发展的需要和律师业在我国发展的具体情势决定了我国律师的刑事责任并不能完全豁免。

关键词刑事责任豁免快乐湖事件

中图分类号:D926.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337-01

执业律师刑事责任豁免是当前学界讨论的热点话题。在学者之间已初步达成了一种共识,应当豁免执业律师的刑事责任。①在这一讨论中,有一个问题引起了我们深深思考:是不是应当毫无保留地豁免执业律师的刑事责任?这即涉及到执业律师刑事责任豁免的限度问题。我们认为,不应当无限度地完全豁免执业律师的刑事责任。我们且从快乐湖事件入手,看看当前保留执业律师刑事责任规定的必要性。

一、快乐湖事件的反响

美国1973年的夏天,阿玛尼和贝尔格这两名律师被指定为谋杀嫌疑犯Robert Garrow的共同辩护人。Robert Garrow被指控在快乐湖谋杀了Philip Domblewski并将之埋尸树下。Robert Garrow除了向两位律师承认他杀害了Robert Garrow之外,还承认杀害了另外两名女性并抛尸。两名律师在Robert Garrow指认的地点找到了相关证据,确认了这两起谋杀案。但是,在代理过程中,两位律师对此情况只字未予透露。即使当两名受害者之一的父亲请求两位律师告知其女儿失踪情况时,两名律师仍三缄其口。Robert Garrow最终在法庭上坦然承认了这两起未提起指控的谋杀。由此,两名律师才公开承认他们早已知道该情况并知道抛尸地点。这就是律师职业界著名的快乐湖尸案。

两位辩护律师的行为给被害人的家人带了极大的痛苦和刺激。这个事件曝光后,整个美国社会一片哗然,由此引发了大规模的对律师职业伦理观定位的声讨。法律界之外的社会公众普遍唾骂他们这种隐瞒真相的行为。大陪审团也对两名律师展开了调查,并最终对贝尔格提起了指控,因为他独自发现其中一具尸体,并移动了其位置。贝尔格被指控发现尸体未报告及未体面地埋葬尸体。

快乐湖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对律师职业伦理的深刻质疑。律师代理当事人的诉讼活动,为当事人的利益服务,这是执业律师的天职。但是,在为当事人的利益服务的同时,律师是否也承当有对社会的责任?在快乐湖事件中,律师对社会公众所负的道德义务是否应当进一步转化为刑事法律义务?

二、律师社会责任的刑法保障

我们认为,律师在为当事人利益提供服务的同时,他当然也承担有对社会的责任。在知悉当事人极端行为的情况下,作为社会正义事业的重要一员,执业律师当然也有道德义务去积极维护社会正义。在没有尽到这种道德义务的情况下,律师理所当然应当承受来自社会大众的道德批判。这种道德批判在一定条件下还有必要转化为对律师的刑事批判,使违反这一要求的律师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

首先,律师所扮演的诉讼角色决定了其承担社会责任的必要性。在现代社会,律师的有效代理是维护社会正义必不可少的重要一环。其实,在律师业的启蒙时期,社会就赋予了律师维护正义的天然使命。在早期的英格兰和苏格兰,新兴的律师职业中即弥漫着一种浓厚的“贵族责任(Noblesse Oblige)”风气。在这种环境下,律师们往往声称他们的活动是一门职业,这种职业有着为公众服务的天职;他们并不是当事人的“仆人”,而是“法庭的官员”。②所以,就律师业的发展传统来看,律师不单只是为当事人利益服务的职业,他也有着自己独特的社会责任。在辩护活动中,作为肩负社会责任的律师,并不能为了当事人的利益即完全抛弃自己的社会义务。如果不履行自己应当履行的社会正义义务,执业律师也必须要承受社会的道德批判,情节恶劣者甚至应当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就律师业发展的传统来看,律师扮演的正义角色决定了其刑事责任并不能完全豁免。

其次,重视律师的社会责任是引导律师业可持续性发展的必然要求。要保持律师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就必须注意加强对律师业的外在引导和监管。对律师队伍中那些害群之马进行监管,引导律师业朝着正确方向前进。律师业发达国家的发展史证明,律师职业的长足发展取决于律师们履行社会责任的程度。在大革命前的法国,律师享有其个人非世袭的高贵地位,比如免于服兵役;有权驱赶任何在临近妨碍他们工作的艺人;律师协会中资格最老的会员有权将他们承办的案件直接带到最高法院。③律师们享有崇高社会地位,这是与他们履行社会责任的自觉程度分不开的。布兰代斯认为,律师绝不是顾客被雇佣的枪手,他还承担有对社会大众的责任,这种社会责任的担当感是律师业长足发展的前提条件。所以,刑事责任机制可以作为一个外在引导和监督机制,律师业的可持续性发展决定了律师的刑事责任并不能完全豁免。

最后,我国律师业发展的具体情势决定了应当着重考虑律师的社会责任。当前,我国律师业的发展出现了商业化危险。在市场经济等价交换原则的影响下,法律服务逐渐主要成了一部分人的专利,我们可以看到,真正能够获得充分辩护权利的往往是那些贪官、黑社会团伙领导人、商人等既得利益者,他们超乎寻常地占有了辩护资源。与此相反,最需要律师帮助的穷人或者普通民众却往往得不到律师的有效支持。在人们心目中,律师逐渐蜕变为了只为那些“有钱有势”的“坏人”服务的形象。我们要促进律师业健康发展,就必须注重律师的社会责任,在必要的情况下,我们还有必要动用刑法手段,追究那些完全没有社会责任感的律师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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